1、“.....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2、“.....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3、“.....可以再行申请的时间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申报单位申请设立的旅行社名称英文名称及缩写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类别拟设地申报时间国家旅游局制填表须知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按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份数填报技术报告。填写本报告前,请认真阅读报告前面的旅行社管理条理和旅行社管理条理实施细则,按照其规定起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和其他申请材料,确定后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在相应的栏目内,不得夹附或粘贴。报告中的部分栏目设有选择项,符合的请在中划,不符合的划,其他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经检查有重要缺项或不符和填报要求的报告,接受申请的机关不予受理。旅行社批准设立后,审批机关将本报告的份留档备案,份连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起交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寄交份......”。
4、“.....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其施行。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二年部门审查同意后......”。
5、“.....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
6、“.....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管理统财务统招徕统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三章旅行十二月二十七日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第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8、“.....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
9、“.....可以从利息中提取定比例的管理费。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由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年月日由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申请书旅游局兹有申请在设立家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及缩写为,该旅行社采取方式设立,主要投资者及其投资额出资方式为总投资额为万人民币。特此申请,请按规定审批。申请人签章年月日说明抬头请填写接受申请的旅游局名称,其中国际旅行社为省级旅游局,国内旅行社为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局。开始和结尾的申请人应当致,多方共同投资的,应当推举方为申请人。旅行社名称应当符合旅游和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由注册地旅行社字号和行业名称组成,公司制的还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使用与其他旅行社相同字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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