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个问题涉及因果关系。我们将逐来探讨这些问题。对环境损害进行定义衡量环境损害种传统方式是透视人类遭受损害,而非考察环境本身受到影响。种方法是考察人类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另种是关注私有财产遭受损害,还有种是衡量经济代价而非财产损害本身。乍看上去,可能看不出这类立法能维护环境价值。毕竟,它们甚至提都没提到环境损害或其威胁。但它们仍然是环境保护体制部分......”。
2、“.....这衡量标准是环境所受损害替代标准若污染严重到足以威胁人类利益,环境也必然受到威胁。这替代标准有些缺陷。个明显问题是,环境损失可能发生于离人口聚集地较远地方,因而超出了那些从人类角度定义损害立法调整范围。不过,还有个更为严重缺陷。例如,考虑下排干湿地并向其填塞泥土或石块行为。湿地消减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及安全造成长远危害......”。
3、“.....不过,清除湿地短期内并不会造成危害。若只从短期来看待人类健康。安全与财产所受损害,那么填塞湿地行为人不能以具体损害或严重环境损害类罪名遭到起诉,甚至具体致害类罪名也无法限制。但事实上发生了环境损害,因为清除湿地必定给当地生态系统中动植物群落带来严重后果。立法机关必须制定个纯粹反映环境价值标准。这种立法必须要求证明发生了比污染物接触环境更严重事情......”。
4、“.....但还需要些什么立法机关又怎样才能在不违反合法性原则情况下,定义那些难以用语言表达东西确实存在些试图摆脱以人类为中心标准例子。例如,要求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列举出有毒污染物,并为每种都制定排污限额污染物对水生生物影响是这些规定采用标准之另种以行政标准为中心模式是在刑法中定义环境损害。例如......”。
5、“.....不过,还有另些更为抽象模式,它们确实更关注环境价值,这点值得肯定,但它们仍留待事实调查人或上诉判例去具体确定损害定义对环境损害开放式定义也许会很吸引立法者,但它们也带来了问题。若立法允许事实调查人将损害等同于水空气或土壤质量任何负面变化不管多么微小,就会出现问题......”。
6、“.....这就将关于损害威胁模型二与关于实际损害模型三混在了起。因果关系问题具体损害型罪名要求公诉方证明被告人行为导致了环境损害无论怎样定义。在单个污染事件立即导致明显损失案件中,证明因果关系并非特别困难然而,在其他情况下,这要求可能对公诉人构成挑战。因果关系问题往往普遍存在于要求证明实际损害起诉中。个问题是,个污染事件影响可能在很多年里都不明显,以致妨碍起诉......”。
7、“.....被告人也许可以证明,个或多个其他行为人独立地将污染物排放入同河流。土壤或空气,或者比被告人早,或者比被告人晚,或者与被告人同时。当然,类似多因问题在传统结果犯背景下也会出现,最明显就是杀人罪不过,即便假设将杀人罪或企图伤害罪,或是其他更传统罪名背景下解决方案移植到环境犯罪中,许多情况下要证明因果关系也会很难......”。
8、“.....在这种模式下,具体损害型犯罪将受到比抽象致害或具体致害型犯罪严厉得多刑罚严重环境损害型犯罪所受刑罚甚至可能更为严厉。在很难或不可能证明因果关系情况下,只能认定较轻罪名。但是,在可以证明因果关系案件中,更重罪名能更精确地反映被告人行为。若个罪名体系中缺少以实际损害为要件罪名,那么它就混淆了不同罪名严重程度......”。
9、“.....公诉机关必须证明既有行政违法行为,又有对环境实际损害。尽管在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时会遇到挑战,不过若成功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可采取更严厉刑罚。四模型四严重环境损害这模型旨在惩罚极其严重污染而不论是否有行政违法行为。因为它切断了刑法与现有行政裁决间关联,即刑法可以不顾行政法而进行干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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