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未遂,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的,否则不被认定为犯罪,只接受行政处罚。但是刑法修正案八降低扒窃的入罪标准,去除数额较大多次等附带条件的限制,即将扒窃按行为犯处理,但在立法上,法律并未规定行为犯存在未遂的情形。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扒窃律按盗窃罪论处,而扒窃没得手,正好是盗窃未遂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释不应该接受刑罚处罚。由此就造成了又如,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可见,在单纯的治安处罚已经对扒窃行为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而该违法行为数却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扒窃行为,选择用刑罚手段对其进行定程度的规制和惩罚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三扒窃入刑的合法依据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虽没有法律直接将扒窃行为纳入刑法处罚......”。
2、“.....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解释对扒窃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刑进行了规定如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三扒窃入刑的合法依据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虽没有法律直接将扒窃行为纳入刑法处罚,但已有多个司法部分内容简介定罪处理,只能作治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也影响了民警和群众与扒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导致案犯有恃无恐,屡打不绝。可见......”。
3、“.....而该违法行为数却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扒窃行为,选择用刑罚手段对其进行定程度的规制和惩罚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三扒窃入刑的合法依据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虽没有法律直接将扒窃行为纳入刑法处罚,但已有多个司法解释对扒窃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刑进行了规定如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如,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多次扒窃作案等情节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司法解释......”。
4、“.....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不但是社会现实的需求,也是法律发展的自然选择。三扒窃律入刑可能引发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将原本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数额的扒窃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而扒窃成为单独的罪状之后,其由原来的数额犯情节犯变成行为犯,经实施就构成犯罪,因此扒窃行为的盗窃罪定性问题已经不需要以定量为前置。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政法机关,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认为扒窃行为实施即构罪,并依法批准逮捕扒窃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的态度更是坚决只要扒窃就构成犯罪。各地也纷纷出现了扒窃入刑第人,比如因扒窃部价值元手机被桂林市被七星区法院审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元的广西第人李,仅因扒窃元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农。笔者以为,这种不管扒窃数额多少......”。
5、“.....情节如何,次数如何,都律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的做法,可能给我们的法律适用带来系列问题。扒窃未得逞却照样入刑将引发立法冲突按照我国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未遂,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的,否则不被认定为犯罪,只接受行政处罚。但是刑法修正案八降低扒窃的入罪标准,去除数额较大多次等附带条件的限制,即将扒窃按行为犯处理,但在立法上,法律并未规定行为犯存在未遂的情形。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扒窃律按盗窃罪论处,而扒窃没得手,正好是盗窃未遂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释不应该接受刑罚处罚。由此就造成了立法与实践形成矛盾,成为司法实践中办案的逻辑怪圈。二扒窃律入刑易引发刑法体系失衡扒窃只是盗窃罪项下单独的罪状之,是盗窃行为的种方式,扒窃行为入罪标准的改变在涉及到其他犯罪时往往会产生不协调的问题。比如,在公共场所内最常发生的犯罪系扒窃,抢夺等侵财犯罪案,若扒窃行为人熟知法律知识......”。
6、“.....而抢夺需达到定数额才构成犯罪,那么本着降低入罪风险的目的,在其扒窃行为被人发觉后,就自然会瞬间转化犯意,将扒窃行为转换成抢夺,或者开始就倾向于实施更为保险的抢夺行为。这样,使得更为恶劣的抢夺行为因为没有达到数额的要求反而不能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了入罪的不公平,从而也透露出刑法不同罪名之间的体系性失衡,致使严惩扒窃行为,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立法初衷无法实现。同时,对扒窃律入刑,相对其他更为严重的谋财罪例如贪污受贿走私的处罚而言,确实过于苛刻,容易导致罪与罪之间罪与刑之间的严重失衡。三扒盗量刑怪圈凸显立法不公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规定了数额与次数,却删掉了数额较大和多次对扒窃入罪的条件限制,如果不考虑其也因素,对扒窃行为都律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反而轻,正如本文开篇之前所列举的案例......”。
7、“.....在立法层面上凸显不公。四扒窃律入刑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扒窃现象在现实生活向非常活跃,若扒窃律入刑,该类案件必须骤增,在当前司法资源短时间内无力大量扩充的现实状况下,也必将影响严重司法的资源分配。同时扒窃案的激增,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从而将耗费大量人力财力,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五扒窃律入刑易导致选择性执法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入刑定量因素的免除,导致扒窃这曾经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完全改变,正式步入刑事案件的范畴。今后,大量的扒窃案件将不再采取行政处罚程序而直接走刑事程序。在警力不会快速增加的情况下,突然要面对数量骤升的扒窃刑事案件的现有警力,最终将不可避免的采取选择性执法。造成的结果是部分犯罪行为人不能受到刑事追究,而另部分犯罪行为人可能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立法的初衷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而导致实质的不公平。同时......”。
8、“.....监所的压力也会成倍增加,监所的再教育功能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主题思想。但刑法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良药,刑法只是社会关系保护的最后道屏障,在扒窃现象极其猖獗的现实背景下,将扒窃律刑,与其说是严惩盗窃保护人民利益的客观需求,但因为扒窃入刑明显带有阶段性打击的印迹,所以倒不如说是基于功利性的刑事立法观,推动了近乎运动似的严打,最终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刑事立法也须遵守的罪刑法定这基本原则,导致片面为适应特定时空对法律的工具式的需求而进行立法,对探求法律自身的价值目标和特定时空下的法律的先决条件却不予重视。实践证明,严打是必要的,但效果往往是短暂的,可能在个阶段有所成效,但从长远来看,是有害无益的,故刑罚处罚的量应以足以预防和抗制扒窃犯罪为限度,过份扩张刑罚权,将刑事立法权的触角恣意伸探到行政违法的界域内,不仅会造成各部门法之间界限划分的混乱......”。
9、“.....其结果可能会对民生造成更大的伤害。因为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越广泛,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越窄。所以,针对目前对于严重危害民生的扒窃为,及扒窃入刑的司法实践,笔者以为扒窃律犯罪化的策略不可取。应该采取适度犯罪化的策略,即通过变通方式改变已有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适度制约扒窃入罪的门槛,同时通过司法解释和量刑规范化等途径建立扒窃行为入罪的基准,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对严重危害民生行为的刑法惩治。二制约扒窃律刑的措施与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限制解释与但书制约指导司法实践对扒窃做限制性解释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导致作为盗窃罪罪状之的扒窃,瞬间集行为犯扩张和数额犯限缩共同作用于身扒窃不再受数额与次数的限制,行为出,即构成犯罪。但这种不加任何限制的扒窃律入刑,其实并不代表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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