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
2、“.....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问题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法律上动物仍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般物,这是种有生命点形成定的冲击,造成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还缺乏个原则性的规定。但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理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背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代理人。那么动物的代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保护各种物。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
4、“.....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第,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般物格。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许多学者致法律物格制度。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物格,即物之格......”。
5、“.....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问题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护法,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护法,即使民法不明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护法,依据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问题上,市民社会的性质。笔者认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
6、“.....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市民社会的性质。笔者认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护法,依据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护法,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护法,即使民法不明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问题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
7、“.....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许多学者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般物格。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第,确立法律物格制度......”。
8、“.....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9、“.....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背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代理人。那么动物的代理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定的冲击,造成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还缺乏个原则性的规定。但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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