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的经济适用住房而言,更应如此。必须严格控制户型,改变现存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过大结构失衡的状况。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供应体系作为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住房保障的最底线部分,受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关注。因此,当前,从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出发,要想更好地发挥出廉租住房体系的效用,必须尽快完善现行的廉租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的供给方式廉租住房的供给决定了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体现了政府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程度。第,坚持发放货币补贴的原则,取消实物配租。当前关键是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做好本地区廉租对象的调查建档工作,确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廉租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尽快全面实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政策,停止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第二,转变原有的政府元化供给为社会多元化供给。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文件......”。
2、“.....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困难问题非常不利,应该尽快成立,也可以将公积金中心进行完善和改进。二规范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方式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住房资源起着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还没有建立类似的房保障委员会的住房发展计划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公共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负责各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税费优惠低息贴息政策性抵押担保等的落实和协调。建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发放,住房货币化的购房补贴由房改办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又由建设局下属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执行管理机构......”。
3、“.....具体实施政府相关住房保障政策。避免目前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杂乱无序的局面,确保住房保障实施的连贯性和统性。如许多地方,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由房管处负责,廉租房的房租补贴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执行机构各地区的住房保障委员会作为级政府的常设决策机构,不应该也不必要直接参与住房保障的微观管理。因此,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障体系的主体。因此,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4、“.....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需要有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使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的运行。确立政府管理体制政府作为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令等形式,缺乏建立住房保障体制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住房保障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使政府许多住房保障的具体措施不能得以很好的落实。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对策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是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公民住房权利的任何相关规定。从专门性的法律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部相关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大多数存在的都是以政府的红头文件政策规定办法以及行政命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5、“.....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住房保障法制不健全从综合性法律本条件。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使这部分人无法享受政府的金融政策优惠,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与实际实施存在矛盾。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国家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过小。住房金融发展不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种单的政策住房金融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住房保障要求。第,公积金的目的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较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
6、“.....因此,大部分的城市只能是筹集批资金,建设或购买批廉租住房,解决多少算多少,使国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较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这些城市不敢推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因此,大部分的城市只能是筹集批资金,建设或购买批廉租住房,解决多少算多少,使国家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过小。住房金融发展不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种单的政策住房金融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住房保障要求。第,公积金的目的与实际实施存在矛盾。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
7、“.....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住房保障法制不健全从综合性法律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公民住房权利的任何相关规定。从专门性的法律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部相关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大多数存在的都是以政府的红头文件政策规定办法以及行政命令等形式,缺乏建立住房保障体制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住房保障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使政府许多住房保障的具体措施不能得以很好的落实。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对策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需要有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使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的运行......”。
8、“.....担负着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因此,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千家万户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执行机构各地区的住房保障委员会作为级政府的常设决策机构......”。
9、“.....因此,必须在该委员会下设置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政府相关住房保障政策。避免目前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杂乱无序的局面,确保住房保障实施的连贯性和统性。如许多地方,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由房管处负责,廉租房的房租补贴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发放,住房货币化的购房补贴由房改办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又由建设局下属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执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具体实施本地区住房保障委员会的住房发展计划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公共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负责各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税费优惠低息贴息政策性抵押担保等的落实和协调。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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