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被执行人的担保,由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组成私法上的担保关系,这点与般民事担保的律关系无异。其次,才是执行法院对担保的审查,并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再监督并强制执行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公法上的关系。第层法律关系是基础性关系,同样适用担保法的规范,不能违背担保法律规范的原则,即担保权不能向主债权相分离的从权利属性,只能由申请执行人充当担保权人。能够充分尊重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自主处分权,同时也强化其点建议明确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笔者认为,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这是启动执行担保程序的开始。没有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决定暂缓执行。第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担保事项达成致,即取得申请执行人对采取执行担保人充当担保权人......”。
2、“.....同时也强化其点建议明确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笔者认为,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并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再监督并强制执行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公法上的关系。第层法律关系是基础性关系,同样适用担保法的规范,不能违背担保法律规范的原则,即担保权不能向主债权相分离的从权利属性,只能由申请执行人之间构成,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被执行人的担保,由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组成私法上的担保关系,这点与般民事担保的律关系无异。其次,才是执行法院对担保的审查进行居中审查,消极裁量,并认可。执行担保是种复合型的法律关系,执行法院处于中立的法律监督者的角色。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在于执行担保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种复合型的双层法律关系......”。
3、“.....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提存机关。执行担保主要解决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对执行担保担保关系当事人究竟是谁,即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法律地位的问题。主要是有以下几种观点执行担保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担保,故而执行法院和被执行人担保人是担保双方,执行法院是担保权人。民事诉讼法兴管晓峰主编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比较与研究,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册,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法律地位的问题执行担保中人提供双重担保甚至多重担保,旦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就产生执行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问题,即先执行哪个义务主体,后执行哪年义务主体,否则极易产生执行现象,以致被指责为滥执行执行乱。严军归纳,为设立新的执行担保制度提供参考。执行担保中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4、“.....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充分谅解信任,采取以财产人数换时间的策略,由债务执行法律关系等缺乏深刻的探讨,造成实践中做法很不统,争议不断。执行难的问题是根源于种制度性配置所带来的矛盾,必须在制度配置中改变。对执行担保制度的完善既要对现行规定加以评析,又要对争议观点进行执行担保不需办理登记手续,对此下文将有讲述。二执行担保的主要争议问题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担保制度规定笼统且前后矛盾,理论界对执行理论研究又相当薄弱,例如,作为基础性的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执行理念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将执行若干规定第条的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变更为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这是否意味着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
5、“.....要求其在规定第三,增加了诉讼保全中为将来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第四,规定担保物须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浅谈执行担保制度朱凯最高法院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确了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第二,明确担保财产必须由人民法院控制,人民法院取代申请执行人的位置成为担保财产的质权人或抵押人,因此执行担保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有争议,下文详细论述干规定作了补充规定。执行若干规定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有第条和条两个条文,但严格地说,第条是对诉讼保全担保作出的规定,并非对执行担保作出的规定。该两个条文对民诉法适用意见作了如下补充第,明三人是出面作担保,因此,从文义上看,似乎第三人的担保方式仅限于债的担保即保证而不包括物的担保即抵押或质押。针对此问题......”。
6、“.....因此,从文义上看,似乎第三人的担保方式仅限于债的担保即保证而不包括物的担保即抵押或质押。针对此问题,最高法院年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若干规定作了补充规定。执行若干规定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有第条和条两个条文,但严格地说,第条是对诉讼保全担保作出的规定,并非对执行担保作出的规定。该两个条文对民诉法适用意见作了如下补充第,明确了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第二,明确担保财产必须由人民法院控制,人民法院取代申请执行人的位置成为担保财产的质权人或抵押人,因此执行担保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有争议,下文详细论述第三,增加了诉讼保全中为将来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第四,规定担保物须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7、“.....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将执行若干规定第条的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变更为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这是否意味着执行担保不需办理登记手续,对此下文将有讲述。二执行担保的主要争议问题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担保制度规定笼统且前后矛盾,理论界对执行理论研究又相当薄弱,例如,作为基础性的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执行理念执行法律关系等缺乏深刻的探讨,造成实践中做法很不统,争议不断。执行难的问题是根源于种制度性配置所带来的矛盾,必须在制度配置中改变。对执行担保制度的完善既要对现行规定加以评析,又要对争议观点进行归纳,为设立新的执行担保制度提供参考......”。
8、“.....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充分谅解信任,采取以财产人数换时间的策略,由债务人提供双重担保甚至多重担保,旦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就产生执行担保人间的执行顺序问题,即先执行哪个义务主体,后执行哪年义务主体,否则极易产生执行现象,以致被指责为滥执行执行乱。严军兴管晓峰主编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比较与研究,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册,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法律地位的问题执行担保中担保关系当事人究竟是谁,即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法律地位的问题。主要是有以下几种观点执行担保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担保,故而执行法院和被执行人担保人是担保双方,执行法院是担保权人。民事诉讼法及现行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向人民法院提存担保应理解为向人民法院提存担保物④。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提存机关......”。
9、“.....人民法院对执行担保进行居中审查,消极裁量,并认可。执行担保是种复合型的法律关系,执行法院处于中立的法律监督者的角色。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在于执行担保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种复合型的双层法律关系,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构成,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被执行人的担保,由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组成私法上的担保关系,这点与般民事担保的律关系无异。其次,才是执行法院对担保的审查,并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再监督并强制执行担保人或担保物的公法上的关系。第层法律关系是基础性关系,同样适用担保法的规范,不能违背担保法律规范的原则,即担保权不能向主债权相分离的从权利属性,只能由申请执行人充当担保权人。能够充分尊重执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自主处分权,同时也强化其点建议明确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笔者认为,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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