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能忽视量刑情节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交通运输事业的蓬勃发展,交通事故随之成为整个社会的大公害,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上升,而且仍在不断上升。 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的审判工作,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被告人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缓刑的为数不少。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二是该罪系过失犯罪,实行缓刑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该罪的法定刑期较短。 据此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大量适用缓刑的情况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笔者认为,刑罚之所以具有威慑和警戒作用,关键在于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没有刑罚的这种威慑和警戒作用,犯罪分子和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就会把触犯刑律看作无所谓的事情,甚至敢于以身试法。 就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来说......”。
2、“.....对情节恶劣罪行较重而处理过轻,就有失公允,放纵了罪犯。 这种情况长期下去,往往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个错觉,交通肇事反正也不是故意的,处罚也不会严格,从而造成对工作的疏忽和对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附带民事诉讼是审理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肇事罪,无论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都会造成刑罚了不罚,时间地点和手段,般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对于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量刑,有定的意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关系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之。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
3、“..... 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危害后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危害后果,犯罪就不能成立。 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不是每种犯罪所必备的要件。 只有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是该种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 必要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和这两者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 这是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犯罪的时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般客体是指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时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损的客观的......”。
4、“.....如果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成为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和物,而犯罪客体,其本质是体现着种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般客物,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假如他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或物,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是具体段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严重损坏的刑事案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他对可能发生的后果采取故意或者放任态度,则按故意犯罪来惩处假如他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言,即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因此,必须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另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人以交通工具作为犯罪手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比较......”。
5、“.....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后者小于前者,但也必须依法追究。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所谓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而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种心理状态。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的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自信能够避免的则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否应该预见,应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客观的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的职责要求等为根据。 。 间接故意也有两种情况,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 二是放任另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种心理状态。 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这两种故意犯罪,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后果。 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即为直接故意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则为间接故意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6、“.....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犯罪主体基于什么心理状态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 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 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犯罪主体基于什么心理状态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7、“..... 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这两种故意犯罪,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后果。 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即为直接故意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则为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也有两种情况,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 二是放任另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种心理状态。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的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自信能够避免的则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否应该预见,应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客观的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的职责要求等为根据。 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后者小于前者,但也必须依法追究。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所谓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而言......”。
8、“.....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因此,必须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另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人以交通工具作为犯罪手段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严重损坏的刑事案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他对可能发生的后果采取故意或者放任态度,则按故意犯罪来惩处假如他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物,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假如他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或物,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是具体的客观的。 例如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等是受到刑法保护的,如果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成为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和物,而犯罪客体,其本质是体现着种社会关系......”。
9、“..... 般客体是指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时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 必要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和这两者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 这是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不是每种犯罪所必备的要件。 只有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是该种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是认定是否犯罪的客观前提。 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危害后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危害后果,犯罪就不能成立。 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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