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员可以证明,自己对亲属接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确实不清楚,自己不在现场,请托人没有告诉自己,亲属也没有告诉自己,也没有受贿惯例,可以质证或者从亲属取得请托人财物起,到请托人与自己所在单位形成公务关系止的期间里,自己没有与亲属进行任何联系,既没有回家也没有通过电话,亲属也没有来过,有值班记录电话清单和同事证言证明。或者请托人虽然告诉了自己送给亲属礼物的情况,但当时自己坚决拒绝,严辞批评,要求请托人将财物取回后再来办事,请托人后来谎称取回了财物,自己才按正常程序为请托人办理相关事务或者虽然亲属告诉了自己接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但自己坚决不同意,要求亲属退回财物,并事后追问此事,亲属谎称已经退回财物,确实不知道亲属撒谎,可以质证,或以第三人证言证明。或者自己确实知道亲属接受了他人财物,自己也按程序为请托人办理了相关事务,但是直认为亲属与请托人之间的行为是人情往来......”。
2、“.....自己接受他人财物是人情往来,因为自己曾经利用本人的个人便利为送礼人办了事,如为送礼人翻译了文件等,或者是朋友之间的般往来,如生日礼物,自己也给对方或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送了相应礼物,有第三自己当时确因事务较多,没有及时处理,但日后又忘记了,有公司领导或第三人的证言或者自己出国了,没有来得及处理请托人财物,委托第三人退回,因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及时退回,有第三人的证言或其己虽然曾长期占有请托人财物,自己并没有接受的故意,长期没退回有客观原因,如当时没有联系上请托人,或虽然联系上了,请托人没有来取或者曾经将财物送回了请托人,但请托人后来又将财物送了回来,可以质证或者可以提交收据回执或承办机构的业务记录,如电子记录业务记录存根等。或者在无法或不便退回请托人时,把财物交给了纪检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或其他机关,自己没有占有财物,有相关收据回执证明......”。
3、“.....对方把财物放下就走了,后来自己想方设法退还了财物,并愿意与请托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如果是通过第三人退回财物,可以请第三人作证,如果是通过邮局或银行退回的,可以自己通过与请托人或代理人质证或邮寄业务单位的证言,证明自己没有收到财物。或者证明自己没有接受请托人财物,在承认请托人确实曾送来财物的前提下,证明自己坚决不收让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当即就带回了财物,或与亲属之间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的证据基础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检察机关取证非法的证据。其,对基础事实的反驳。亲属可以证明,没有收到请托人财物的证据,如果请托人是通过第三人或邮寄等间接形式向亲属送交财物,原始证据,但有多个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可以根据补强证据规则,认定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同等的证明效力。四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
4、“.....单个证据和证据链条都必须建立在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基础上,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基础证据。作为例外,如果在个非主要事实环节上,没有直接证据或罪的公诉意见,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基础事实不可动摇推定事实没有受到实质性和整体性反驳,所谓实质性反驳,即证明了推定事实的个环节不存在,所谓整体性反驳,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作为检察机关证明反驳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消除证明反驳证据不存在证明反驳证据来源非法证明反驳证据证明效力欠缺。其七,关于诉讼意见的证明。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基础事实的证据和否定反驳事实的证据,向法庭提出判决被告人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检察机关对自己提出的证据需要的合法有声明义务。如果认为检察机关取证非法,则应由被告人举证证明。其六,关于被告人反驳是否成立的证明。从逻辑上证明反驳证据与基础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
5、“.....即二者之间从般常识来看有其关联性时间相距不远金额大体相当。其五,检察的证据,交待下属为请托人办理有相关事项的证据,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的证据,向请托人透露不该透露的信息的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签署意见的证据决策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相关内部规定的证据请托人获得相关利益的证亲属以所有权人的方式处理贿赂的证据,如消费存贷投资出借转赠捐献等。其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请托人达成谋利意向的证据在公务决策过程中,工作人员支持请托人利益的证据,如向主管领导代为请求三人告知亲属贿赂性质的证据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是否属于惯例的证据亲属向请托人承诺的证据亲属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的证据。其三......”。
6、“.....贿赂的种类形状金额处理去向的证明。其二,请托人向亲属明确提出请求事项的证据工作人员指示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的证据第三亲属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姓名及其背景资料请托人送交贿赂的时间地点方式,贿赂的种类形状金额处理去向的证明。其二,请托人向亲属明确提出请求事项的证据工作人员指示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的证据第三人告知亲属贿赂性质的证据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是否属于惯例的证据亲属向请托人承诺的证据亲属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的证据。其三,亲属明确表示愿意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事实上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以所有权人的方式处理贿赂的证据,如消费存贷投资出借转赠捐献等。其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请托人达成谋利意向的证据在公务决策过程中,工作人员支持请托人利益的证据,如向主管领导代为请求的证据,交待下属为请托人办理有相关事项的证据,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的证据......”。
7、“.....即二者之间从般常识来看有其关联性时间相距不远金额大体相当。其五,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检察机关对自己提出的证据需要的合法有声明义务。如果认为检察机关取证非法,则应由被告人举证证明。其六,关于被告人反驳是否成立的证明。从逻辑上证明反驳证据与基础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证明反驳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消除证明反驳证据不存在证明反驳证据来源非法证明反驳证据证明效力欠缺。其七,关于诉讼意见的证明。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基础事实的证据和否定反驳事实的证据,向法庭提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公诉意见,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基础事实不可动摇推定事实没有受到实质性和整体性反驳,所谓实质性反驳......”。
8、“.....所谓整体性反驳,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作为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总体要求,单个证据和证据链条都必须建立在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基础上,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基础证据。作为例外,如果在个非主要事实环节上,没有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但有多个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可以根据补强证据规则,认定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同等的证明效力。四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则必须向法庭提出以下证据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的证据基础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检察机关取证非法的证据。其,对基础事实的反驳。亲属可以证明,没有收到请托人财物的证据,如果请托人是通过第三人或邮寄等间接形式向亲属送交财物,可以自己通过与请托人或代理人质证或邮寄业务单位的证言,证明自己没有收到财物。或者证明自己没有接受请托人财物......”。
9、“.....证明自己坚决不收让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当即就带回了财物,或者当时无法拒绝或抵制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的送交行为,对方把财物放下就走了,后来自己想方设法退还了财物,并愿意与请托人或其代理人质证,如果是通过第三人退回财物,可以请第三人作证,如果是通过邮局或银行退回的,可以提交收据回执或承办机构的业务记录,如电子记录业务记录存根等。或者在无法或不便退回请托人时,把财物交给了纪检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或其他机关,自己没有占有财物,有相关收据回执证明。亲属可以证明自己虽然曾长期占有请托人财物,自己并没有接受的故意,长期没退回有客观原因,如当时没有联系上请托人,或虽然联系上了,请托人没有来取或者曾经将财物送回了请托人,但请托人后来又将财物送了回来,可以质证或者自己当时确因事务较多,没有及时处理,但日后又忘记了,有公司领导或第三人的证言或者自己出国了,没有来得及处理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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