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缔约可以被区分为直接的强制缔 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个基本类型。 直接的强制缔约。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的方不接 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 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 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滥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独占地位,特别是居于这种优势地 位的企业拒绝以般所接受的且妥当的条件来缔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对强制缔约的这分类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采纳强制契约与契约强制的概 念,而未采纳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的概念,如邱聪智先生认为,在 强制契约,法律规定强制承诺,使契约因方之要约而成立在契约强制,以法律 规定承诺义务,课违反者赔偿他方所受损害......”。
2、“.....强 制成立契约,契约强制尚不直接成立契约。我们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的 差别难以区分,在理论上学者往往将两者视为同概念,因此,还是称为直 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妥当。 综观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民法的规定,直接的强制缔约般包括越界建筑 法定地上权的成立法定租赁权的成立承揽人抵押权的成立典权人的留买权 共有人以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土地所有人对地上权人工作物的购买权等具体类 型。 越界建筑。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方逾越疆界而为建筑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因拆除建筑物所致的资源浪费,各国或各地区法律往往对被越界建筑人 的拆除请求权作出限制,即往往科以被越界建筑人容忍义务,同时,为了平衡土 地所有人因须容忍他人使用其土地的不利益,又常常赋予被越界建筑的土地所有 人以请求对方购买越界部分土地的权利。如德国民法第条第项规定......”。
3、“.....以交换转让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定期金权利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买卖的规定加以确定,对于邻地所有人对越界 建筑人所享有的请求购买的权利的性质,虽有观点认为此项请求权因邻地所有人 之行使,即可成立买卖关系,具有形成权性质,但有力说认为,此项购买请 求权,本质上系订立买卖契约之请求权,即学说上所称之直接的强制缔约。 准此以言,当邻地所有人请求为越界建筑的土地所有人购买越界部分的土地时, 亦即为以命令代替当事人间之合意,使当事人间发生种法律关 系。命令契约的名称为德国学者等所创,往往是作为战争 中国家统制社会经济的形式而被加以运用,不过,这种形式在改革开放前的我国 大陆前苏联东欧等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尤为常见......”。
4、“.....通过国 家的意志实现来社会资源或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移转。强制缔约与命令契约的 差异主要体现在在强制缔约的场合,虽然法律科以受要约人以承诺的义务从而 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另方当事人却仍然享有要约自由,究有 缔约的意思存在,而在命令契约的场合,则不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缔约的意思, 国家机关依其法律关系之形成行为,使私人之间发生与成立契约同样的法律关系。 因此,虽然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自治的管制,但是命令契约被认为是统制契约自 由之最高法律形式,把交易在国民生活秩序之下组织化之最高契约形态,更有学 者认为,命令契约因非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已失契约之真正意义。 二强制缔约的类型分析 根据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后果的不同,强制缔约可以被区分为直接的强制缔 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个基本类型。 直接的强制缔约。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
5、“.....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 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 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滥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独占地位,特别是居于这种优势地 位的企业拒绝以般所接受的且妥当的条件来缔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对强制缔约的这分类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采纳强制契约与契约强制的概 念,而未采纳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的概念,如邱聪智先生认为,在 强制契约,法律规定强制承诺,使契约因方之要约而成立在契约强制,以法律 规定承诺义务,课违反者赔偿他方所受损害。强制契约不问承诺人意思如何,强 制成立契约,契约强制尚不直接成立契约。我们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的 差别难以区分,在理论上学者往往将两者视为同概念......”。
6、“.....使当事人间发生种法律关 系。命令契约的名称为德国学者等所创,往往是作为战争 中国家统制社会经济的形式而被加以运用,不过,这种形式在改革开放前的我国 大陆前苏联东欧等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尤为常见。 国家机关利用命令契约的目的在于操纵私人之间的财货交易或分配活动,通过国 家的意志实现来社会资源或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移转。强制缔约与命令契约的 差异主要体现在在强制缔约的场合,虽然法律科以受要约人以承诺的义务从而 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另方当事人却仍然享有要约自由,究有 缔约的意思存在,而在命令契约的场合,则不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缔约的意思, 国家机关依其法律关系之形成行为,使私人之间发生与成立契约同样的法律关系。 因此,虽然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自治的管制,但是命令契约被认为是统制契约自 由之最高法律形式......”。
7、“.....更有学 者认为,命令契约因非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已失契约之真正意义。 二强制缔约的类型分析 根据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后果的不同,强制缔约可以被区分为直接的强制缔 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个基本类型。 直接的强制缔约。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的方不接 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 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 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滥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独占地位,特别是居于这种优势地 位的企业拒绝以般所接受的且妥当的条件来缔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对强制缔约的这分类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采纳强制契约与契约强制的概 念,而未采纳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的概念......”。
8、“.....在 强制契约,法律规定强制承诺,使契约因方之要约而成立在契约强制,以法律 规定承诺义务,课违反者赔偿他方所受损害。强制契约不问承诺人意思如何,强 制成立契约,契约强制尚不直接成立契约。我们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的 差别难以区分,在理论上学者往往将两者视为同概念,因此资源或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移转。强制缔约与命令契约的 差异主要体现在在强制缔约的场合,虽然法律科以受要约人以承诺的义务从而 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另方当事人却仍然享有要约自由,究有 缔约的意思存在,而在命令契约的场合,则不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缔约的意思, 国家机关依其法律关系之形成行为,使私人之间发生与成立契约同样的法律关系。 因此,虽然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自治的管制,但是命令契约被认为是统制契约自 由之最高法律形式,把交易在国民生活秩序之下组织化之最高契约形态,更有学 者认为......”。
9、“.....已失契约之真正意义。 二强制缔约的类型分析 根据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后果的不同,强制缔约可以被区分为直接的强制缔 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个基本类型。 直接的强制缔约。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的方不接 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 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 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滥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独占地位,特别是居于这种优势地 位的企业拒绝以般所接受的且妥当的条件来缔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对强制缔约的这分类方式,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采纳强制契约与契约强制的概 念,而未采纳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的概念,如邱聪智先生认为,在 强制契约,法律规定强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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