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对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中心可报请执行总裁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经总裁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泄露集团秘密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审计中心报总裁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审计中心。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2、“.....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中心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第四条审计中心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第五条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第六条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第七条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些要点和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
3、“.....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十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4、“.....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手册••第十二条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中心主任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条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六条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中心主任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中心主任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中心主任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
5、“.....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第二十条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手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号审计通知书规范第条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第三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中心主任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执行总裁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第四条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中心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五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6、“.....••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四其他要求事项。第八条审计中心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第九条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手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号审计证据规范第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7、“.....第四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五条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六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第七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八条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
8、“.....视情况需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作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第九条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第十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第十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对收据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作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手册••应当进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
9、“.....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新鸿光集团审计中心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号审计工作底稿规范第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审计过程记录八审计评价及或审计结论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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