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应当在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第五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
3、“.....处以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4、“.....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目录第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篇第三章守法篇第四章爱司篇第五章专业篇第六章管理篇第七章服务篇第八章礼仪篇第章总则个人代理人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力量个人代理人的形象,是企业形象的组成部分。第条为了建设支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有强烈的职业自豪感和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诚信专业的个人代理人队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打造企业品牌代理人,制订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个人代理人,是引导规范和评价个人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标准。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下称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5、“.....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现实的与潜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关系人。第二章诚信篇优秀的个人代理人首先是优秀的公民。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珍惜与维护人保财险的商誉和自身的职业声誉。第六条个人代理人应关心国家大事,学习时事政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尊崇和倡导社会公共准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公民。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应遵守保险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坚持以最大诚信开展业务。第八条个人代理人应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为客户进行风险分析,提出保险建议。第九条个人代理人应向客户如实介绍委托单位的名称和业务范围,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及公司统制作的证件。第十条个人代理人应当向客户客观全面准确地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按照相关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6、“.....应保证保户理解其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个人代理人应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明确告知客户。第十二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的承诺或保证。第十三条个人代理人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十四条个人代理人应将客户告知内容完整及时准确地转达委托单位。将完整的客户资料提交委托单位。第十五条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职业化专业化,以最大诚信,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守法篇个人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服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个人代理人应忠于宪法,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做守法的模范。坚决与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7、“.....处理与委托单位和客户的关系。第十八条个人代理人须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个人代理人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办理资格审验。个人代理人须依法纳税。第二十条个人代理人须依法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第二十条个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开展业务。第四章爱司篇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基于平等互利和共同的价值观。第二十二条个人代理人应关心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与公司的未来紧密联系以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业务,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议。第二十三条个人代理人应了解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为建设国内领先,国际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不断提高营销技能,贡献智慧和力量。第二十四条个人代理人应学习和努力认同公司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身体力行,积极实践。第二十五条个人代理人应自觉遵循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服务客户......”。
8、“.....第二十六条个人代理人应积极培养团队精神,以团队为荣,为团队建设贡献力量。第二十七条个人代理人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对外透露公司计划制度决策等信息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向公司以外人士展示公司文件材料。第五章专业篇个人代理人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具备开展保险代理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以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勤勉尽责热情服务的态度开展代理工作。第二十八条个人代理人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要不断学习,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技能。第二十九条个人代理人应积极参加学历教育,认真参加公司培训,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第三十条接洽客户应本着尊重客户方便客户的原则,不得纠缠客户。第三十条如果客户要求,个人代理人应向客户说明是通过何种途径得知该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第三十二条凡应由客户本人签名确认的单证文件,个人代理人不得代客户签署。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第三十三条在与客户讨论业务时只能使用公司提供的完整的展业宣传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
9、“.....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个人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和后果。如投保人决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代理人应及时转告委托单位。第三十五条个人代理人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第三十六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第三十七条个人代理人不得迎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委托单位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个人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业务工作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第三十九条个人代理人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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