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及时通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根据变化情况落实被保证人,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债权人修改转让合同以及担保有关的合同七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八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条若被保证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八章担保费用第二十条按有偿原则,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后保证合同签定前,按下列标准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公司按在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额度确定担保费率。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担保余额的年计收。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采取次性全额预收的办法。担保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已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但因被保证人原因未能继续签订保证合同的,公司收取定承诺费。第九章反担保的措施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提供措施......”。
2、“.....信用反担保等。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同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第二十四条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公司交纳定数额的保证金。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公司退还被保证人。第二十五条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
3、“.....由公司与被保证人共同确认抵押质押物价值后,签定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第二十六条由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经依法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七条信用反担保人和抵质押反担保人主要承担下列反担保责任。在公司代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公司代被保证人垫付的所有款项公司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公司其他费用及损失被保证人未按期向公司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公司交纳或用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应付的担保费本息逾期罚款公司其它损失在被保证人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4、“.....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九条信用反担保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随时向公司提交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及时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反担保义务。第三十条反担保人不履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的,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同时,公司有权申请司法手段强制执行。第十章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保证合同经生效后,由公司组成监管小组负责对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计划执行情况和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以及各种未预见因素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年度用款履约计划项目月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监管小组负责对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审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5、“.....及时登记并与协作银行联系核查担保余额。第十章担保项目的终止和担保代偿追偿第三十二条对被保证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担保项目,要及时终止担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办理担保核销手续和担保合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归还抵押质押物。第三十三条担保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经验,所有文件资料归档。第三十四条担保项目若发生代偿,由法律监管部负责及时与协作银行取得联系,根据协作协议规定的程序,支付相应的代偿。第三十五条项目发生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对被保证人代及反担保人的债务包括借款本息罚金垫付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及其它费用追索权,法律监管部应及时实施反担保措施。以信用进行反担保的必须立即向反担保人发出项目代偿通知书,通知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以弥补公司的代偿支出,减少损失在诉讼时效期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文件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支付,特殊情况由公司与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协商解决。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各类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若当事人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在办理担保业务中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三十九条公司负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不致时,将作相应修改和调整。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完善补充调整。第四十二条依据本办法将制定各类条款的实施细则,各项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间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7、“.....第二条本规程用以规范信用担保业务的项目受理评审法律性文件审查决策委员会评议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以及在保项目管理六个主要工作环节,使各环节各岗位有章可循各司其职,保障担保业务有序高效进行。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各部门。第四条各部门各岗位在执行中,应在业务制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配合,坚持公司利益高于切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热情履行公司即定的岗位职责除公司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特殊项目及业务外,般性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岗位不得越权或违反程序操作。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企业客户的申请,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从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担保客户接触始至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等初审资料送达评审责任人止。第六条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综合管理部经理和受理责任人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人员在综合部统管理下亦有义务接待和受理相关的客户......”。
8、“.....本着申请客户依法注册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有提供基础资料的能力三项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三项条件的客户,不予受理,但应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联系渠道。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是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包括调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受理时间顺序登录项目并顺次分配至评审责任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进程跟踪和基本数据库。第七条其他岗位人员主动争取的客户以及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的客户,在通知综合部经理后可自行接待受理,并按照综合部统规范进行登记和数据处理,同时办理项目分配手续。第三章评审第八条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评审部门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个人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协调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关系,确定合同要约,落实反担保措施等诸项事务。项目评审阶段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始至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和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下简称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上......”。
9、“.....对于评审阶段主责任人,本规程中统称评审责任人。评审阶段主责任人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率地完成担保项目的初审和详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并完成签约前合同准备及反担保方案的落实,为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第十条项目评审分初审和详审两个阶段,评审工作任务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组由项目经理和助理构成,互为角。项目经理和助理均应承担项目评审工作,项目经理对于项目组所完成的项目负有全部责任。第十条评审责任人出具的初详审报告,首先由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之后由部门经理和副经理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完成的初详审报告,由该部门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评审责任人接收企业提交的调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后,及时与企业联系并沟通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初审结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企业。第十三条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向企业发放委托担保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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