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进步。刑事被害人拥有当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决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冲突中,他是当然的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的要求。二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立法状况西方流传着句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从被告人的角度着手而很少关注到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仅受到犯罪行为的次被害,在诉讼过程中乃至之后还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权保障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乃至国际公约发展的大趋势,是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表现......”。
2、“.....从上世纪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关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现出三个阶段的发展第阶段是建立对被害人金钱资助的制度。第二阶段是加强对犯罪被害人间接和直接的帮助,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组织如英国的被害人支助美国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国组织等开始向被害人提供间接和直接的援助。第三阶段,就是根据这个原则,些国家纷纷制定或改进法律确立被害人的权利。目前,随着国际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上已形成诸多共识。从权利保护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主要是控诉权。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在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定途径启动公诉程序。诉讼参加权。为使司法程序满足被害人的需要,应当让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各国立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参加权都有不同的规定。知悉权。从上世纪年代起,英美澳及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的法律......”。
3、“.....援助权。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从法律援助的时间途径内容和对特殊被害人的适当照顾几个方面详细确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有所忽视,但是在当代被害人学运动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纷纷改变了做法。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诉讼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有关被害人保护的特别立法之中,都体现了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内容。处分选择权。在国外,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自诉领域,由于没有国家公诉机关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对完备的实体处分权利,比如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放弃部分权利。赔偿和国家补偿权。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各国对此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总体说来,国外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是当前刑事诉讼立法的个重要趋势。从理论上来说......”。
4、“.....而非只定位于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二元结构体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具有真正的法律地位,应对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加强刑事法律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司法全面正义的需要。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制约因素长期以来,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直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意义的认识深入,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些努力,取得了些成果。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配置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作了规定,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权利。报案控告权。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是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控告人的安全。报案控告权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负有保护被害人安全责任的规定......”。
5、“.....也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由于原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的此项权利,实践中是否允许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做法是不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及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刑事诉讼法的这明确规定,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申请回避权。被害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审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认为具有符合法定的回避的理由时,有权申请其回避。这诉讼权利,是被害人地位被立法承认后增加的诉讼权利,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种关系的人,合理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对于不具有前述两类赔偿能力的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取自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和变卖罚没物品所得的钱款......”。
6、“.....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四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从被害后果中获得恢复,平复被害人的心理,消除和缓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冲突,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而有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全。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主要是将犯罪人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作为项基本规定。在考虑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不但要考虑赔偿损失的数额,而且也要考虑犯罪人对赔偿损失的态度和所做的努力。将赔偿损失与缓刑减刑和假释结合起来。进步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些没收的犯罪工具,可以用来优先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不仅仅拘泥于犯罪人的没收财产,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保证犯罪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加大对犯罪人逃避赔偿责任的惩罚力度......”。
7、“.....五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刑诉的公正,能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促进刑事诉讼立法的日趋完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其财产已经蒙受损失,身心也已遭受巨大的痛苦,尊重被害人的人格,避免对被害人的人身和人格造成进步的损害,不仅是保证刑事司法顺利进行和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缓解被害人的痛苦,防止其产生对社会的敌对心理的必要条件。在被害人中,有部分人尤其容易因诉讼程序本身再次受到伤害,比如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等。日本在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规定当证人包括被害人有可能看到显著的不安或紧张时,可以允许陪同人陪伴作证可以在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可以让证人待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间,通过连接设置在该房间和法庭的录像装置进行作证。因此,我国的刑事司法要在这方面给予改进......”。
8、“.....比如,对受害者不应抱有轻蔑指责的态度,对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情应避免传播限制公开报道对性犯罪被害人在侦查调查时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中应进行适当的安抚,并对其隐私进行保密。另外,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加强对易受伤害被害人的保护,防止其再度受到伤害。促进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恢复,使其重归社会。结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世界范围内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也做了些努力,尤其是年刑诉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规定,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也存在着些明显的不足。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如何对待被害人,是反映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个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进步的标志。笔者相信,随着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项制度必将日趋完善......”。
9、“.....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编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徐静村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年版。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年版。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肖建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载法学研究,年第期。王文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载河北法学,年第期。蔡国芹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载江西社会科学,年第期。周建华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载华东政法学员学报,年第期。刘振会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之救济,载山东审判,年第期。孙长春陈淑智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载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报,年第期。试论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秋法学专业王小庆摘要摘要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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