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至少除了社会公共的经济利益之外,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带来得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以及生态安全问题是应该包含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之中的,尤其是当前环境资源局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对这个问题的强调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不能完全用传统的用益物权观念对自然资源物权进行理论上的解释,自然资源物权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和目标应该是多元的,除了效益之外,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也应包含其中。即便在自然资源物权的权利体系构建中,依然可能涉及用益物权的权利设计,但其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理论也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现实的需求而不断进化完善,从种意义上来说,这也许会成为当代物权理论更新发展的优先领域。在坚持统的理论前提下,必须对自然资源物权进行类型化分析自然资源物权,是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对自然资源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权利的总称......”。
2、“.....但自然资源物权理论所体现出来的应该是个整体的研究思路,对于每种具体的权利设计而言,必须进行针对性的类型化分析。这各开发利用主体的个体利益需求,同时也必须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海洋生态保护的要求。所以,海域物权所包含的价值判断是多元的,它虽然借用了物权的表现形式,但其作为种新兴的特殊物权类型,已经超越了传统物权“私”的思维定势,在肯定其定的私权属性的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公共的因素已然和权利本身不可分离。这点反映到立法上,海域物权必然要受到民事立法中的物权法和专门针对海域的特别立法的共同规范,其中在物权法中主要是规定海域物权与其他类型物权具有共性的些问题,包括权利的特定性权利的财产属性权利的可流转性等问题,而在专门针对海域的特别立法中,则需要从对海域的公共管理角度出发,对海域物权在实际运作中的些国家的干预措施及其方式和途径做出明确的界定。海域物权的这特点......”。
3、“.....同时也是海域物权包含有多元价值判断的具体体现。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方面的工作亟待展开第,填补物权立法在海域物权方面的空白,从结构上完善物权制度中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体系第二,加强对针对海域物权的民事立法和特别立法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冲突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协调海域物权不同法律依据之间的相互关系。海域物权不以“对物的采掘”为目的尽管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和途径千差万别,但正如前文所述,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三类将自然资源作为物质载体的利用自然资源自身的生产能力的直接获取自然资源的,其中最后种有在学理上被称为“对物的采掘”。在这三中基本的分类中,“对物的采掘”与前两种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对物的采掘”只直接将处于自然赋存状态下的自然资源转化为资源产品,而前两种利用方式则是以特定的自然资源为媒介完成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果说“对物的采掘”是种消耗性的利用方式......”。
4、“.....般而言,适用于前两类利用方式的,只能是那些具有基础性地位的自然资源类型,最为典型的即为土地和海域。因此,在这个方面,海域物权和土地物权是样的,都不以“对物的采掘为目的”,除了所有权之外,土地物权还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以用益为目的的权利类型,而采矿权地下水的取水权等般不列入土地物权,海域物权的权利体系设计也应如此。对这个方面的强调,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厘清海域物权的内涵和外延,不能因为海域对其他类型自然资源的承载,就想当然地把以把那些以对其他类型自然资源的采掘为目的的权利设计也作为海域物权看待,这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更会在实践中导致严重的权利冲突。从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衔接的角度来说,海域物权不以“对物的采掘”为目的,这也就在定程度上决定了对海域的开发利用保持了其原有赋存状态的不变......”。
5、“.....因此,除所有权之外,围绕海域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海域使用权是符合用益物权的理论特征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完全可以将其归纳到用益物权的基本范畴之中。二海域物权的立法模式选择综合考虑海域物权的上述特点,结合我国目前在海域物权方面有关的立法实践,今后对海域物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在宪法的层面,尽早明确海域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九条对自然资源的法律地位有概括性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款在立法技术上主要是采用了列举式的方法,该方法的优点在于指向明确重点突出,但与此同时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无法全面涵盖立法所指事项应包含的外延。应当指出,我国年宪法中曾有“其他陆海资源”的提法,年以后的宪法放弃了这种提法而代之以“等自然资源”的提法,这不能不说是个严重的缺憾......”。
6、“.....现行宪法第九条对自然资源的规定主要反映了在立法时对主要的自然资源类型的认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自然资源的外延必然随之扩大,这些都应该在立法中及时予以体现。尽管目前将海域作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类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并无太大异议。但是,宪法作为国法律的基本依据,应该根据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对海域的法律地位作出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这不仅能对提高全社会对海域的重视发挥出导向性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宪法中对海域法律地位的规定将大大推动有关海域物权的具体立法工作,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将随之增强,这点正是目前海域物权立法工作所迫切需要的。当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保持定的稳定性,不可能轻言修改,但这也决不意味着宪法中的所有规定只能成不变,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对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7、“.....宪法也应该做出及时的回应和调整,只不过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世界各国均是如此,我国也无例外。比如,到目前为止,针对土地问题,我国已经不止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土地的流转管理等问题上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为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而海域作为与土地类似的自然资源类型,却直没有引起我国在宪法层面立法的应有的关注,因此,该问题应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充分重视,尽早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海域资源应有的法律地位。在物权立法中,从不动产物权的角度出发,对海域物权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在国的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是物权最为直接和主要的法律依据,尤其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更是物权法规定的重中之重。在物权立法中对海域物权进行明确规定,将对传统民法物权的理论和实践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它不仅将有力推动传统民法物权在物的范围物的特定性等方面的理论拓展,而且也合理地扩展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8、“.....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确立也将使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的结构和内容更加完整,从而使其成为物权法发展和完善的个重要方面。目前,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百十八条百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考虑到海域物权的重要性,物权法中应当对海域物权的基本问题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将海域作为不动产,适用相邻关系共有抵押等方面的物权法规则在用益物权中,增加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制度设计,等等。进行专门立法,协调在海域物权中的公益与私益冲突如前文所言,自然资源物权包含有多元的价值判断,海域物权也不例外,同样包含有多元的价值判断,以协调权利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海域物权的这特点,反应到立法实践中......”。
9、“.....因此,除了在物权法中从不动产物权的角度对海域物权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之外,有关海域资源的专门立法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有关海域资源的专门立法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对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权属制度海域使用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确立了项对物权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部法律创设了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即“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海域使用权的实际运作为核心,在兼顾国家海洋利益和个体财产利益的前提下,从国家干预的角度为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确立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成为今后发展和完善海域资源立法的重要参照。事实上,对于项物权法律制度尤其是类似于海域物权这样的物权法律制度而言,在立法实践中应该遵循宪法物权法专门立法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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