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然而,将商标的保护直接地延伸到市场却威胁到竞争,以及它的相关福利效果。换言之,商标保护作为种对市场专有控制的法律形式,必然会产生些反竞争性损失。建立在防止消费者被混淆的基础之上,我们可将商标法定位于这样种制度,即明确地排除未来的竞争者复制进入区别性产品市场的特点,以及实质性地限制在般市场的竞争。评估商标法的合理性,需要回答由商标保护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的效益是否超过了商标保护的反竞争效果。从以下的讨论中可以看出,适当的商标保护是平衡竞争性利益的关键。可以假设种情况,即在完全不存在竞争的市场,消费者将不会因为商品商标而存在混淆,在增加了商品的竞争者时,反而可能会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但即使这样,完全消灭竞争从而实质性地消灭消费者在市场被混淆,却不会被人们所接受,因为完全消灭竞争的效率损失远远大于允许竞争产生的效率损失。但是,在允许竞争者参与市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任意使用商标这商品的识别来源方面......”。
2、“.....这首先将对消费者选购商品产生极大困难。消费者选购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将增加搜寻成本。消费者也可能会寻找其他途径如与供应商联系,但这样也需要成本。这样来,完全禁止竞争和完全允许自由使用商标都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结论自然是提供适当的商标保护。但多大程度的商标保护是合适的,需要在商标保护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带来的竞争性利益与商标垄断的反竞争性损失之间进行权衡。商标保护会带来定的反竞争性损失。评估这损失应考虑以下因素主张商标具有于提供给消费者信息的价值范围竞争者开发替代性商品的风险费用时间,该替代性商品被消费者确认和接受为由于保护而产生最初产品的替代品随着保护的增加,模仿物成为不断增加的不完全替代品的程度。这些因素与商标的保护程度直接相关。商标权的不断扩张,将使这些因素产生的效率的降低变得很突出。原则上,商标保护本身具有促进有效竞争的机能。不过这种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以必要的反竞争性损失作为代价的。商标的保护需要些反竞争性的损失......”。
3、“.....然而,反竞争损失毕竟是种损失。商标的保护给未来竞争者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可能增加消费者在市场中购买商品的价格也使得最初的商品和后来进入的商品之间存在差别,并使得后来进入的商品不能成为最初商品的完全替代品。即使不出现被市场淘汰的后果,法律保护增加了成本和产品的区别性,并且产生了相应的反竞争损失。商标保护总是施加了些反竞争的成本,因而必须谨慎地考虑保护的信息对消费者的真正价值。传统的功能性定义更现实地抓住了这点,反竞争损失会为拒绝将产品特征作为商标保护提供正当性。特别是,商标保护不能发展为具有经济垄断性的反竞争性行为。在商标保护完全关闭竞争的入口时,将产生过度的商标保护。这种保护意味着对消费者更高的价格和对社会更高昂的反竞争损失。这与商标法所要实现的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在这里,避免将商标保护演化为垄断,就存在个利益平衡点的问题......”。
4、“.....商标保护给消费者带来的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优势是利益天平的另端。与评估商标的反竞争性损失样,在评估商标带来的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优势时,也需要考虑些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作为商标的信息表达的程度,在没有这种商标时,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将是不可获得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传输信息的价值为传输这种信息,开发替代品的手段的效用和能力。商标作为商品信息识别器,它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重要影响。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个商标提供了关于产品的有关信息,消费者通常会依赖于这些信息资源。商标保护对于消费者从相类似的商品中选购商品具有非常明显的效率优势。就第个因素来说,商标区别商品的表达性程度越高,它提供给消费者的选择商品的信息价值越大。消费者甚至在将个逐渐被自己认可和偏爱的商标作为同类相关产品的信息来源后,会怠于寻找其他同类商品商标。这就是品牌情结问题。就第二个因素来说,与商品有关的信息不具有同价值。有关商品的些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决定没有实质性影响......”。
5、“.....但是,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与商品有关的信息中,商标的作用确实是实质性的。就第三个因素来说,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开发替代性商标是限制商标反竞争性损失的个因素。同时,商标权人开发替代性商标也是作为特定商标保护的竞争性后果的限制因素。即使对商标权予以扩张,被扩张了的商标保护在以信息为基础的效率方面仅仅有较少的扩张。从信息作用的方面看,如果商标的反竞争性损失小于信息效率优势以及本身促进竞争的效能,那么商标法就能维持种动态利益平衡。三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商标保护充分有效基础上的适度与合理适度与合理保护的经济学理解商标保护充分有效基础上的适度与合理,反映了商标保护的适中水平。衡量的标准是商标保护不能发展到商标的事实上的经济性垄断。在这里存在个平衡点。在确保竞争性利益平衡的范围内,商标既具有区别商品的属性,也促进了合乎需要的竞争。尽管存在反竞争性损失......”。
6、“.....商标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只是其中之,因而是有限的信息,但这种信息对识别商品来源却是关键性和实质性的。商标法中商标保障商品致质量的功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利用商标开展有效竞争方面的功能都是建立在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础之上。商标显著性要求体现了商标保护将会导致市场分享和价格平等,这来自于更深层的完全信息的均衡,而不是拒绝提供商标保护的结果。商标确保识别商品的功能,对于竞争性平衡具有关键意义。换个角度看,从商标的竞争性利益平衡的方面认识,可以对商标保护服务于提供重要信息的作用商标确保识别商品功能的价值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商标的识别商品的功能,在商标权获得行使和保护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从商标权的获得来说,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显著性便成为商标获准注册的根本条件。商标确权的显著性条件体现了商标法关注竞争性利益的平衡。三市场中商标商品受到的混淆达到最小......”。
7、“.....因此,在探讨商标法理论问题时,不正当竞争理论也值得重视。学者们对不公平竞争理论有过深入研究。如戴威德尼默指出,更广泛的不公平竞争理论对于具体的财产理论并不是个令人满意的替代品。兰恩吉则认为,我们对于扩张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边界的考察表明,至少可以间接看到权利是怎样的。不正当竞争理论不仅限于合法来源的目的,该目的旨在个实际的竞争环境中防止欺骗和混淆。它也不限于阻止竞争性的不适当占有。适当保护则防止了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在考察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问题时,对合法竞争的保障与对不正当竞争的制止自然是需要考虑的个重要方面。就商标保护的利益而言,在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竞争者的利益互动关系中,如何使三者的利益分配整合至最佳的程度,是商标法中商标保护的关键性内容。商标为市场中的消费者提供选购商品的信息手段,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满足社会需要的市场效率。同时,它本身是对市场竞争的直接抑制......”。
8、“.....但在超脱对个人生产者的区别性产品市场的控制而倾向于不适当垄断的情况下,商标保护对竞争性利益的损害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不可忽视。从这个意义来理解,商标保护既可以促进也可以损害有效的和合乎需要的竞争性市场的发展。这样,创设个能够平衡竞争性利益的商标法律制度就变得十分重要。四避免将商标本身的财产化发展为商标垄断商标权扩张从商标权人方面看是强化了商标的专有力度,增强了对竞争的限制。如果从更广义上看,商标本身的财产化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也可以看成是商标权扩张的形式。商标本身的财产化对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有直接影响,因而也值得研究。商标权的扩张大大增强了对竞争的限制。商标本身的财产化对竞争性利益平衡的打破,最主要体现为通过扩张商标的市场力而弱化了竞争增加了引进竞争性产品的费用。它会使被扩张的商标保护以信息识别优势为基础的效率优势不能超过这种保护所产生潜在的反竞争效果......”。
9、“.....仍然需要承认,这种扩张在很大程度上与以防止消费者被混淆的考虑联系不大,而只是代表了商标保护创造了种合乎需要产品的投资尝试。通过排除消费者对所需要产品特点的复制,而不是与产品来源方面的信息有关的复制,相应的以财产为基础的商标制度将工业划分为市场区域,然后专有地转让每个区域给生产者。通过这些市场的分块,至少有些潜在的产品替代品时,这种间接的竞争将会比缺乏在以财产为基础的商标法律要求时的直接竞争效率更低。五保障在先权利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理。在先权利是相对于发生冲突的权利而言先产生的权利,是和在后权利相对应的在先权利无疑需要以个在后获得的权利为前提,否则便不成其为在先权利了。就同客体先产生的权利较之于后产生的权利,即为在先权利。保护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项重要原则,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了普遍认同。保护在先权利也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基本的法律原则。从理论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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