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强烈呼吁和共同努力下,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是我国第次比较系统地规定证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从实践中看,规定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程序证言生效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
2、“.....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总体来看,我国民事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第,证人出庭率低,普遍适用书面证言。在各地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很低。有学者于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这五个法院中,得到判诀结案的样本共计为个......”。
3、“.....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又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午和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年四个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年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虽然年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与年相比有所提升,但从总体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仍然很低。另据全国抽样的省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示,民事行政案件证人到庭作证葺爱约在左右。这种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但从实践中看......”。
4、“.....尤其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的内容。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总体来看,我国民事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第,证人出庭率低,普遍适用书面证言。在各地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很低。有学者于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这五个法院中......”。
5、“.....其中有必要权利保障规范,或者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实践中无法操作,必然导致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从而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第,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补偿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规定第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方当事人承担”。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明确了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利,这是该规定的进步之处但是,规定鼠提出补偿证人的合理费用,但对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对证人获取经济补偿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
6、“.....第二,未规定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绝作证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证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如果缺少该规定,绝对要求知道案件事实的所有人作证,可能会影响社会家庭的伦理道德关系,从而影响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还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使证人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影响骼个行业形象。第三,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不力。如果证人如实作证后,由于其作证行为而使自己及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由谁应该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目前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使证人缺乏安全感,面临作证义务时顾虑重重,不愿意作证或不愿意出庭作证。第四,对证人作证缺乏强制性规范。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如果道案件事实的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进行作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因而,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是否作证,完全成为了证人的自愿行为,法庭毫无约束力,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合作,不愿意作证,法庭也没有办法,当事人也由于知情人的拒绝作证而承担败诉的风险。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案件知情人是否作证就成向种可以规避的义务......”。
8、“.....第五,对证人证言生效条件的规定不够严格。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又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而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具体情形,从该规定看,除了规定了几种具体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又有款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以上规定看似全面具体,实则存在漏洞,首先,如果证人因几种特殊情况不予出庭,那么应由谁举证,具备怎样的证据条件就可以不予出庭没有明确舰定,其次......”。
9、“.....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就可以找各种理由进行觇避。因此,从种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证人制度在实务中仍形同虚设。另外,从立法角度而言,对证人的主体资格设置也不够严谨科学。浅谈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困境与原因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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