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中不仅规定了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 容,而且规定了所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种派生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产生以集体农地所有权和国有农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农民行使农地所有权 和处分权,或代表国有农地使用权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如果没有集 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则承包合同的协议难以形 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无从产生。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 定义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对农地进 行破坏性经营维持农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交纳农 业税款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款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等。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定存续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存续期限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多长时间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以及集体内部农地流转缺乏规范, 使农地使用权的流动性不强。建设用地由国家统供给并实行集中管 理,农村集体农地权属单向度转移,国家控制和垄断了农地市场,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不能通过市场化的自主交易实现。集体所有条件下 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既形成了集体内部的对农地的均等占有,也形 成了对集体之外的排他性,使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限制。集体内部 农地使用权流转缺乏具体的操作设计和政策规范,农民的农地流转权 经常受到侵害。农地流转的强制推行,剥夺了农民的自主交易权通 过返租倒包等形式低价强行租回农民承包的农地把农地视为农 民社会保障的载体,固化人地关系。农地流转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途 径,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在农地资源十分稀缺的情况下,农地抛荒导 致了极大的效益损失。 第五,农地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农地的国家征 用或征收导致集体农地的权属转移......”。
3、“.....权属转移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农民权 益。方面,征地权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趋势,征地程序的缺乏理 性,而且农地征用制度呈现强制性,政府以农地的征地者出让者和 征地纠纷裁决者的身份出现,农民缺乏谈判协商的机会和能力,农地 权利和公民权利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另方面,农地出让收益与征 地补偿极不对称。农地作为种资产,其价值以曾经的用途及产出决 定明显是不合理的未能形成地价的市场化,农地的预期收益基本不 被考虑,农地权属转移中产生的巨大农地收益与失地农民过低补偿并 存。此外,还采用养老保险非农就业机会安置住房减免税费食物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农民权益无法得到应 有的保障。 三以物权法的实施为契机用法律法规引导农地制度创新 强化总体法律框架和法治 有必要对法律改革予以关注......”。
4、“.....因而,需要对现行法律或法规加以补充修正或替代, 使之与关注于以下目标的行动相联系,这些目标包括增进和强化土 地权利改善土地登记设定适当的征地补偿标准促进土地利用规 划更为整合引入新税制等。以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 对整个土地法律框架进行次会诊和回顾,要更多关注与具体政策改 革有关的法律工作。根据物权法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把农民对土地 的单使用权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入股继承 抵押等权利统的承包经营权,能很好地解决在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 提下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现实问题。 正确认识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的权能关系 首先,根据物权法,采取法定主义原则,明确规定农户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土地的各种权能。长期以来,政策在我国社会经 济建设中处于超乎异常的地位,不仅充当法律产生的先导,而且也是 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和机制......”。
5、“.....这种管理形式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农民放开手脚,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其中缺 点在于不利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这种 状况必须彻底改变。今后,政策必须承认法律的权威性,任何组织都 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的权威性又要求法律本身是完整的,各 法律条文不得互相冲突,规定尽量具体明确。应集中段时间,系 统梳理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 包法担保法村委会组织法等中有关农地制度规定,使 其内容致,为将来出台部规范农村土地财产关系的农村土地制度 法律作准备。在所有法律条文中,应明确规定农民拥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等土地物权的全部权能。农民的土地权利不再是基于承包 合同由合同双方共同约定的,而是组法定权利,各地签定的承包合 同不得与之相抵触的条文和内容。鉴于土地仍然承担着绝大部分农村 人口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转让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6、“.....是不是对农民土地买卖继 承抵押等处分权加以剥夺。否则,那只能是因噎废食。 其次,用土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进步理顺乡政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使农民能依法行 使土地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个容易引起争论的权属概念,人们 对其表述不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使用权用益权 永佣权等等。用承包经营权来指代具有物权意义的土地使用权,不仅 不准确,而且势必涉及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问题,用土地使用权 取代承包经营权,不仅能较好的重构土地权利体系,而且将减少许多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已经 历了数次变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 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本身设计固有 的些缺陷日趋显露。年月物权法的通过,为进步完 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7、“.....因此, 如何深化农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依法完善农地使用权制度,明晰农地 使用权利体系,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格局,保障集体农地财产所有权, 赋予农民公平自由合法的农地使用权益,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意义重大。 农地使用权制度及其法律特征 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农地使用权是指以农业经营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使用权是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 是我国农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农地使用者依法根据自己的意 志,按农地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使用。农地使用权与农地 所有权既可以结合,也可以分离,即农地所有者和非农地所有权人都 可以行使农地使用权。目前,我国农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无偿行政划 拨有偿出让或转让,农地使用权的设定期限依据用途不同而有不同 的年限,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耕地年,草地年,林地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
8、“.....我国 的农地使用权制度不仅体现种产权制度,种农业生产经营制度, 还体现种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内涵。农地使用权制度包括三个方 面的涵义 第,农地使用权是种成员权。每个农民都有权按人 口平均分得份农地,世纪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随 着人口的变化的农地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维护这种成员 权。成员权的性质也决定了农地的所有权必须界定为集体所有,由 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发包农地并根据社区人口的变化调整农地的责任, 以保证每个人都能公平地获得农地。 第二,农地使用权保障了农民就业权。改革初期,乡镇企业 还很不发达,农民从事非农生产的可能性很小。为了生存的需要,农 民只能够通过利用以农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农业生产获得收 入。农地就必然承担起对绝大多数农民的就业职能。直到今天......”。
9、“..... 第三,农地使用权体现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大多数农户通 过农地生产经营获得维持家庭基本的生存需要的收入。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第,主体特定性。由农地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农地使用权的 主体主要是农村的集体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第二,农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农地使用权的取得,般不必 支付地租性质的费用。因此,可以说农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 第三,农地使用权能限制性。农地使用权的实际范围直接受到集 体组织的利用行为的制约。农地的利用,可以由农村集体实施,也可 以由个人或者集体以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农地使用 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农地的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我国现行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体系和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农地使用权制度是十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土地 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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