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周岁。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个专业。六同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2、“.....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臵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三同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第六条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
3、“.....第七条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第八条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第九条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附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序号资质类别专业要求甲级乙级丙级高级人中级人高级人中级人高级人中级人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质及以上......”。
4、“.....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水文地质以下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八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九地球化学勘查地球化学十航空地质调查总数地球物理遥感地质航空摄影十遥感地质调查遥感地质十二地质钻坑探总数钻探坑探十三地质实验测试总数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附件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序设备仪器甲级乙级丙级号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单位技术参数数量单位技术参数数量单位区域地质调查野外数据采集器掌上电脑内置台掌上电脑内置台数码照像机万像素及以上台万像素及以上台便携式计算机台台双目立体镜台台偏光显微镜高精度台高精度台反光显微镜高精度台高精度台显微照像设备台区调数据处理软件中国地质调查局认定套中国地质调查局认定套二海洋地质调查海洋调查船适航类海区艘适航类及类以下海区艘导航系统中远程实时差分套中近......”。
5、“.....作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6、“.....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8、“.....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9、“.....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年月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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