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宋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宋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年月日宋向东港消协,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处理结果及过程在依法受理投诉后,东港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第新增权利和义务......”。
2、“.....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经营者表示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单。年满年到银行取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是保险,要到保险公司提取,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是年的人身保险,利息只有......”。
3、“.....若要当天提钱就是违约,不但取不回钱,还有往里赔钱。无奈之下,岳于年月来到东港消协投诉,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返还本金和利息。处理过程及结果东港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了解,消费者岳所称的银行工作人员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并非是存款,而是购买了银保产品。所谓银保产品简单说就是有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岳到银行后,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立即热情服务,在得知岳要办理储蓄业务,扔误导岳,介绍其产品属于存款业务,并夸大收益,未告知岳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东港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4、“.....享有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虽然表面上保险合同成立了,但是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岳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认真辨别是储蓄还是保险,也没有认真阅读保险人员提供的条款,存在定的过错。因此,岳关于利息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经东港消协依法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消费者本金万元和同期活期利息元。此案圆满解决。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益。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岳到银行存款,在工作人员的热情推荐下,选择了新业务,并就有关情况多次咨询了该银行不同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保本,且年利率为,每年还可以分红,其没有参加保险的真实意愿,发生存款变保险事情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的误导,因此,有权撤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将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万元保险金和同期利息退还给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评析依法维权......”。
7、“.....日照东港区消费者王,在济南路欢聚。结账时,该消费者出示了该店折的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双十也不能打折。王只能按每小时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元。离开后,王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东港区消协投诉。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王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折结算,退还王元。案例评价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8、“.....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次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之间的权益。二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情简介年月日东港区消协接到宋的投诉,称在海区路品牌专卖店购买了辆价值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宋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宋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
9、“.....无奈之下,年月日宋向东港消协,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处理结果及过程在依法受理投诉后,东港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第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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