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且 满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七条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取得国务院核 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用于制造。申请领取类放射性物品运 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运输容器型号向国务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 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2、“.....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类放射性 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 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依据第款规定组织进行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二款规 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 要内容 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型号或识别标记 三运输方式放射性内容物特性使用环境温度 四运输容器说明以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设计批准书有效期 六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条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年, 持证单位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
3、“.....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 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 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 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九条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类放射性物品运 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4、“.....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原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活动情况 三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奖惩情况 四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说明。 第二十条对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提出的许可 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 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制造的运 输容器型号的,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 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 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 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5、“.....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 案 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说明材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说明 三质量保证大纲。 第二十四条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 照本办法附三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 容器统编码。 每年月日前,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将上 年度的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每年月日前,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将上年度 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口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在签 订商务合同时,明确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满足我国放射性物品运 输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对制造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 器的单位......”。
6、“.....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 复印件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 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 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 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 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 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7、“..... 第二十九条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 附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家核安全局 目录 第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批准与备案 第三章制造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 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 计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放射性物品实施分类管 理,放射性物品分为类二类和三类。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8、“.....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取得制造许可证。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备案。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存 档备查。 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对其制造的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编码,并将编 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制造 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使用的类放射性物品运 输容器每两年进行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 全监管部门备案。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批准书......”。
9、“.....应当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计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 施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 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 运输安全标准,其设计单位可通过试验验证或采用可靠保守的分 析论证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 行评价。 第六条申请领取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 满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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