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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 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1:35:51

《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修改意见稿

1、“.....患者进入医院并非在于购买药品绷带碘酒等,而在于获得医疗过程,以获得健康。并以大致同上案相同的理由判决原告败诉。以上是由于医疗器械适用所造成的损害。对药物所造成的损害英美日等法院亦持大致相同的观点。在案中,原告的母亲在怀孕期间凭医师的处方向被告购买另被告制造的安胎药,原告于岁时发现有癌症症状,乃主张被告依严格责任负赔偿责任。法院并不采纳理由有三对药剂师采取严格责任,不符合大众利益,以低成本取得处方药的利益,显然高于个人以于哪个厂商。本。转引于陈总富,消保法有关服务责任之规定在实务上之适用与评析,台大法学论丛。,。转引于陈总富,消保法有关服务责任之规定在实务上之适用与评析,台大法学论丛吴建梁,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东吴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第页。,......”

2、“.....中原财经法学以随时获取医疗服务,严格责任将增加医疗服务的成本。超出许多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使医疗服务获得不易且科以严格责任将阻碍新的医疗技术的发展。在日本著名的事件中患者服用制药所制造的整肠剂段时间后发生亚急性脊髓视神经病变,受害人达十多万人。日本全国有所地方裁判所共有名受害者起诉各地判决中亦有提及医师处方,提到医师的责任,各地判决皆认为医师除非被证明有过失否则不负责任。事实上在美国早期的判例中仍然有少数案例试图科以医师无过失责任。在案中,患者因医师未能检测出青光眼而控告眼科医师。虽然该被告医师抗辩其已遵照眼科医师的执业标准进行检查青光眼并不是未满岁患者的必要检查项目。法院认为,检测青光眼的检查方法十分简单......”

3、“.....因而不负担无过失责任。英国法院认为医疗服务仅负担保护消费者在服务时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医师仅因其违反注意义务而负责。是否尽注意义务,应依据行使该特殊技术的般技术人员的标准来衡量。在英国年之案中原告为铁路工人并有个子女,被告外科医师为其进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结果手术失败。法院认为在医学领域所有事物均不确定医师并没担保其进行的输精管结扎手术必定使病人无生育能力其仅保证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与技术进行手术,从而判决该医师不承担责任。在美国,如同英国对于专业医疗服务人员并没科以严格责任。主要理由有二首先,专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以服务为主继续就谁有过失的问题进行并无意义的认定......”

4、“.....商业上交易性医疗行为之混合性医疗行为的责任所谓混合性的医疗行为是指在医疗行为中因使用药物和器械本身的原因造成患者伤害的责任。商业上的交易性混合性的医疗行为者的责任最著名案例是美国案。本案被告为美容院,原告因被告之受雇人使用的永久定型液过敏导致头发脱落,原告因而主张被告违反担保责任。陪审团认为本案当事人间之交易系属服务的提供而非商品买卖,因而被告只就过失行为负责。该案上诉法院反对陪审团的见解认为本案被告美容院使用发型定型液之来源为被告知悉亦仅被告,。转引于冯震宇,论服务业无过失责任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该两条立法将所有服务业并纳人无过错责任体系并科以严格责任......”

5、“.....并且随着台湾肩难产案的判决,争论更为激烈。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由上比较分析可见,世界各国先进立法科以全部服务业无过失责任只是极少数,且这少数立法在实施过程中招致极大的非议,对这种立法的妥当性表示怀疑。二相关国家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判例中采用的归责原则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并不像我国将所有医疗服务业并用同归责原则处理,而是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商业上交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第页令草案,在前言中表示,该指令草案欲就瑕疵服务所造成的损害,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作相同规范,亦采取无过失责任制度。但是考虑大多会员国中......”

6、“.....若骤然采用无过失原则,必然会造成极大的反弹,而后放弃无过失责任计划,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其第条原则中规定提供服务之人因故意或过失于提供服务时对于他人的健康以及身体的完整性或对于包含服务对象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完全性所加的偿制度芬兰的病人伤害保险制度以及美国的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神经伤害补偿制度。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年初次竞选时,其首要的政策主张就是改革美国的健康保险制度。他的健康保险制度以哈佛大学教授为主的研究成果企业无过失严格补偿制度为主要内容,但由于遭到美国医师公会的反对而未能通过。这些无过失补偿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其内容大体相同医疗伤害理赔不以过失为要件只赔偿因医疗引起的伤害,而不是患者疾病的自然发展......”

7、“.....而不负无过错责任呢笔者认为,医师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但医师对医疗行为中因药品器械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替代责任,理由如下第,医师此时同商品销售商处于类似地位。零售商构成产品生产和上市企业整体的部分。零售商因贩卖而获利而医师因使用器械药品而间接获利,科以销售商替代责任的法理同样适用于医师。第二,我国同发达国家医疗机构有着相当的不同。在我国大多医疗机构仍然以药养医,大多从药品销售直接获利是实质上的零售商。特别是从药品中收取回扣的现象相当普通,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利益,此时不让其承担责任......”

8、“.....第三从风险分配上而言替代责任不等于无过失责任,此时医师只是替代生产厂家先承担责任后向生产厂家追偿这样有利于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器械时保持足够的谨慎,可较低的情况下,必然会使更多的患者难以获得医疗服务,这不符合全民医疗的目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很可能像目前的台湾,使众多保险公司不开展这项业务,从而使医疗机构不能够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就危险分担而言,医师固然在医疗中获得了定的利益,种意义上来讲,患者获得了更大的健康利益医师的许多冒险医疗行为根本上是为了患者的利益患者享有利益时,也应承担医疗技术本身的风险。医疗责任过重,将促使医师采取防卫性医疗措施,增加就医成本,医师采取的许多医疗措施往往不是为了病人利益而是为了避免诉讼而进行无谓的诊疗措施......”

9、“.....无法证明医师的医疗过失,难以获得赔偿。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以及专家鉴定等方法,更有利于保护患者。过失推定原则兼采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之长,案判决提出不同意见。三我国对医师责任应采取的态度根据以上比较法考查,世界各国鲜有追究医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对医师医疗服务的归责原则应以过失为归责原则,其理由如下。医疗行为治疗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并非医师所能完全控制。特别是各种精密复杂医疗器械各种新药相继投入使用,效果有待临床验证,医师对其陈总富消保法有关服务责任之规定在实务上之适用与评析,台大法学论丛期。冯震宇,论服务业无过失责任之争议,中原财经法学,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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