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
2、“.....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
4、“.....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年,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
5、“.....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年。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
6、“.....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7、“.....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的......”。
8、“.....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9、“.....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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