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面造成刑法保护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目的难以实现,另方面对实践中屡屡发生的中国公民利用旅游留学出国探亲而集体失踪的恶劣行为难以遏制。近年来频频发生组织者利用骗取的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就笔者在百度网谷歌网等著名搜索网站的搜索结果看,组织他人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案件占了相当的比例。所以,目的解释也要求把使用骗取出境证件出境的行为理解为偷越国边境。其次,对上述不同的解释结论如何运用解释方法的位阶加以取舍前述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指出,在可能文义的界限点上,文义要素绝对优先,但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是解释之冠,但目的解释需要承担论证负担......”。
2、“.....使用骗取的出境证件出境的行为也属于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含义的距离成反比。为此,目的解释应承担以下证明义务将使用骗取的出境证件出境的理解为偷越国边境具有实体上的正当性,即处罚的必要性。行为的处罚必要性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衡量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二是该类行为的常发性。组织他人使用骗取的出境证件出境的危害程度前述已经提到,刑法之所以单独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就是考虑到这种行为危害非常严重,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或预备犯已不足以处罚该种行为。上述理解没有超出可能的文义......”。
3、“.....但所知并非所限,这两种情况只是偷越国边境的概念核,社会现实的变化可使语词的含义由概念核扩展至概念晕。方面,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此类案件及其危害性已经使人们认识到偷越行为的手段形式的变化与危害,处罚此类行为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另方面,偷字在现代汉语的含义是背着人干事,为非法出境劳务等目的而使用假借旅游经贸往来出国探亲等名义骗取来的出境证件出境的,在口语含义上就是背着人的进出国边境,没有超出可能的文义范围。再次,作为最后关口的合宪性解释要求,种解释结论虽然在刑法用语可能文义之内,如若与宪法基本精神相冲突,因为不合宪也不足取之,特别是防止为低层次的规范目的而不当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
4、“.....没有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综上所述,根据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原理,上述目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可能的文义,合乎宪法,理应优于文义解释的结论。所以,应采取对偷越国边境进行目的解释得出的结论,即偷越国边境既包括没有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行为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行为,还包括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行为。注释本文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湖杰出青年法学者项目资助。本文的初稿直至修改定稿,都得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秉志教授的鼎力指点并亲自修改,在此深表谢意。,参见前引,德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
5、“.....将会影响刑法解释方法的位次。强调刑法的安定性,必然赋予诸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以安定性为取向的解释方法优势地位顾妥当性的刑法解释价值目标刑法解释方法各有其价值基础,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不是简单的先后顺序排列组合问题,它取决于刑法的价值目标。刑法解释可使刑法具体化明确化及体系化,以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同时,刑法值目标,其次应区分解释方法的运用顺序与解释结论的效力等级。前者构成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后两者构成刑法解释方法的序列维度与效力维度。三刑法解释方法位阶之三维论价值之维安定性优先。兼。方面,先使用的种解释方法,其结论并不必然具有优先效力另方面,仅仅研究解释结论的效力等级......”。
6、“.....确定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首先必须考察刑法的价的先后顺序,后者解决的是不同解释方法的效力等级。二者属于两个层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共同说明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既不能把二者混淆,也不能把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简单等同于运用上的先后顺序或结论的效力等级方法先用何种解释方法后用的问题刑法解释结论的地位等级,是指当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不同乃至冲突时,何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以排除其他解释方法的结论。前者解决的是运用解释方法时间上不同理解。欲确定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必先就刑法的价值目标达成共识。第二,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不仅指运用上的先后顺序,而且包括结论冲突时的地位等级问题。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顺序......”。
7、“.....即出现多种解释结论或解释结论相互矛盾时,解释方法的位阶能为之提供选择标准。正因如此,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曾指出法律解释学说的缺陷具体在于,在各种解释标准中并未找到个确定的次序。恩吉施在批评萨维尼的观点时,指出萨维尼使用了个机智的表述遮盖了这问题。我们必须估计到不同的方法导致矛盾的结果这种可能性。不承认解释方法的位阶性,认为时而此方法重要时而彼方法重要,无法在多种解释结论中给我们提供个令人信服的选择标准,其结果往往可能导致根据解释者的口味和爱好来选择解释结论,进而影响刑法的安定性。其次,承认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是与我们的思维特点相吻合的。不同的解释方法,犹如解决问题的不同途径......”。
8、“.....人们在选择何种途径解决问题哪条道路通向城市时,不可能杂乱无章,而总是依照定的顺序来选择途径。思维过程的条理性特点决定了我们在选择解释方法时总有定的条理性次序性,而不是胡子眉毛把抓。实际上,在法解释学上,从不缺乏在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确立次序关系的努力。方面,存在着努力追求解释方法关系的确定规定,另方面,只要没有为整个解释学说建立坚实的基石,所有有关的看法都不着边际。需要各种有待深化的见解去为每个解释方法分派个相对的权限和特别的逻辑位置。据此,在肯定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种位阶关系之后,我们的努力不应停顿,我们还需要在下文进步探讨为不同解释方法分派权限和位置的见解......”。
9、“.....该如何确定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呢对此,肯定论者的观点也各有差异。在德国,对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研究比较深入。耶赛克认为,刑法解释方法的次序应该是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经由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最后到达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所有解释方法的核心,这次序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采用这种分层能够解决可能的争议。毛拉赫认为,历史解释是位于最后位阶的辅助因素,系统解释的意义比历史解释重要,文义解释是所有解释的基础与开始,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解释,即以刑法适用时的目的所作的解释。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研究刚刚起步,相关著述甚少。如有学者认为,各种具体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并非都是并列关系,而具有层次上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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