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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和研究(1) 毕业设计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和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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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和研究(1)》修改意见稿

1、“.....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是否有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甚至是根本依据,并由此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例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并非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实施条例条。这种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规范,也定程度上诱导人民法院在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方面。四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在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劳动部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条中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

2、“.....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该法规意义很明确,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但年月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却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很明确,对于职工因上下班路途中遭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虽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年月日起实施后......”

3、“.....但从法的效力级别来讲,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劳动部颁发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职工工伤保险作出规定时,作为效力较高的条例实施后,自然取代效力级别较低的办法,所以办法第条确定的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年月日颁布的保险法第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法律也从法理上讲,也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总上所述,对于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可以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

4、“.....五对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的审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质疑其,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方不承担责任。这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案件中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有同等的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探讨......”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车之间是过错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

6、“.....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了诉讼主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第二种意见。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般不应视为侵权人......”

7、“.....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

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可以结合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来探讨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看下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是融资人将按要求购买来的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与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合同的性质是非常致的。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在司法实践中......”

9、“.....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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