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冲突的解决,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像电话薄类本身所包含的是没有被创造的事实信息或资源,而不能被个人所垄断,另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在形成事实编撰物这类特定的作品的过程中,创造者需要付出辛劳投资与时间。为解决这冲突,些相关概念和原理被调用或提出来了。其中像作者原创作者推理等概念或原理就是如此。通过作者原创概念的引入,著作权法中需要解决的些问题,如公有领域与私有领域垄断与自由接近以及垄断与财产等都可以得到较好的说明。对于在更大的层面上解决对没有被占有的东西赋予财产权,作者原创的概念也能发挥作用。这里提到的作者原创与独创性意义是基本相同的......”。
2、“.....作者推理原理可以进步用于说明事实编撰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在多大的程度和怎样地将个人特性渗入到它们中的,以及他们是怎样将种原材料性质的东西改造成独创性的东西,可以用于证明事实编撰物作者是否有足够的创造性因素的渗入。当认为这种渗入具有足够的创造性时,对事实编撰物倾向于授予著作权。进步扩大作者推理原理,对那些其他方面的不能被个人占有或者没有被个人占有的公有领域的东西,越来越在人类社会中被私有化,如赋予人类基因以专利权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这些作者推理的场合,通常存在个假定前提,即赋予这些东西以专有权,有利于鼓励和报偿最初的创造者,从而最终有利于丰富不断增长的公共领域......”。
3、“.....事实编撰物受到著作权保护已得到各国著作权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肯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就是典型的例子。上面介绍与讨论的案,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地裁决美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包含在数据库本身中的信息。但是,数据库本身中的信息不受保护并不意味着数据库作为个整体不受著作权保护。实际上,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已经形成种国际通例。尽管在日内瓦的知识产权谈判中,没有达成有关数据库保护的条约,数据库应当给予什么样的保护水平也存在争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却是已达成共识的。在欧盟,根据欧盟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指令的规定,数据库还可以受到特殊权利之保护。在美国,与数据库保护相关的法案也不少见......”。
4、“.....如果该信息的收集或者维持需要实质性的金钱投资或者其他的资源,而使用将会对包含信息收集物的产品潜在或实际市场的损害的话。当然,对于非营利性质的教育科学和研究新闻报道等目的利用数据库的行为,该法给予了定便利。还如消费者和投资者接近信息法规定的禁止范围比明显要小。但总体上,试图通过类具体的案例为公共领域提供整体的原理比较困难。著作权侵权,扩充到了整个财产制度的普通法基础。事实不体现创作行为的最初来源。这种区别是在创造和发现之间的。法院强调事实没有......”。
5、“.....而不是基于传统的额头出汗原则方面的考虑而重视像投入了定时间辛劳和金钱而产生的电话号薄之类事实编撰物的社会价区别就像创造和发现的区别。第个发现和报告个事实的人没有创造个事实。他只是发现了所存在的东西。他继续留意了公共领域,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事实与像科学历史和天的新闻等没有著作权性的事实材料做了比较原创的作品,并且在思想的创造力中能够找到其存在的基础。被保护的创作物应当是智力劳动的果实⋯⋯。在该案中,法官指出,没有人能够对事实主张独创性这是因为事实不具有作品原创的特征。这种只是需要作者独立地作出选择和安排,而这展示了些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6、“.....强调作品创作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而不拘泥于额头出汗原则。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著作权应当仅仅及于来事实编撰物性质的作品可以依额头出汗原则获得较弱的保护,在该案中法院还是放弃了以额头出汗标准衡量作品的独创性,而是明确主张需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水平。就该案来说,法院认为独创性择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而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也限于实际的选择或编排。就该案所涉及的电话薄来说,由于它只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数据收集的产物,缺乏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件,因而不能获得著作权。尽管法院承认将要求。法院认为,事实不是起源于那些发现了它的人......”。
7、“.....不仅如此,法院开始重视原告作为事实编撰物的作者在事实编撰物中付出的劳动,并主张禁止被告对该事实编撰物进行复制。例如,在案件中,法官在附带意见中指出,事实性质名录的作者无权从竞争性的名录中复制它的信息。在该案件的上诉中,第二巡回法院认定从有著作权的名录中的复制本身是著作权侵权。在年的案中,法院主张后来的编辑者被禁止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名录,他可以自由地编辑出版相同的事实编撰物的条件是他通过从已经存在的资源中第个选择那些事实。可以认为,对于在编撰事实时付出了劳动的事实性质的作品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竞争观念的考虑。在这方面,十九世纪美国的很多判例遵循了英国判例的观点......”。
8、“.....特别是在名录类案件中,原告没有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情况是在些特定的情况下考虑事实不受保护。在名录案件中,法院主张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名录作为自己的最初的资源,法院将不需要考虑被复制材料的著作权性而直接认定被告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在这些案件中,作者主张在资料中的所有权,而他们并不能证明这些东西是他们最初的原创的,而只是能证明在编撰这些名录时投入了自己的劳动。法院考虑更多的是著作权表达的相似性而不是不受保护的情节主题场景或者事实。二典型判例研讨美国案涉及到事实编撰物的著作权问题,美国案也非常具有代表性,下面不妨进步做出分析......”。
9、“.....定地区的所有电话按字母顺序的列表不被认为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的条件,尽管该作品具有商业上的重要性,并且在作品中投入了辛劳投资和组织安排。该案件排除了仅通过选择编排构成独创性汇编作品的可能。换言之,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调用了平衡方法的观点,基于电话薄缺乏足够的独创性的理由而否认了对电话薄的著作权保护,认为电话薄中按照字母顺序组织人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没有著作权性,原因是生产者没有足够的创造性来使其成为原创的东西。该案基本案情如下使用了乡村电话公司条记录,其中相同复制的达到条之多。另外,还复制了乡村电话服务公司设陷阱的条目中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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