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纳税人必须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其权利行将失效。参考资料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杨小强著税法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城仲模编行政法之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年版,第页。赖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且纳税义务人主观上为善意。但当税务职员未获局长授权,若信赖该职员保证,不成立正当信赖。当明白地违反税法的优惠处置,若不存在特殊原因,不成立正当信赖。信赖欠缺正当性时,税务机关有举证义务。纳税义务人因信赖税务机关行政行为,并据此信赖基础为相关经济性处理。仅仅因纳税义务人信赖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尚不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信赖关系下必须为些经济性处置。信赖与处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否定适用本原则,税务机关必须证明信赖与处置之间无因果关系存在。在税务行政行为下,纳税义务人必须蒙受经济上损失。纳税义务人未遭受损失,不适用此原则......”。
2、“.....若税务行政处分为违法处分,即使不援用适用该原则,也应当被取消。违法处分下,即使为违反自己言行之处分,即背离纳税义务人之信赖而予以不利益者,仍可适用此原则。实际诉讼上,因其他理由判断是否违法处分尚不明确时,在第二次主张下,可援用适用该原则。二适用效果本原则若适用于税务机关,其税务行政行为将属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若对是否违反该原则有争议时,般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由于涉及国家税收,般应行政复议前置,否则将打乱税收秩序。但即便是上述场合,税务机关并没有丧失包含课税处分权在内的其他税务行政处分权。只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处分权。除前述场合外,各种场合下,税务行政处分权的行使都必须依循诚信原则。并且旦出现违反诚实信用的税务行政行为时,由于纳税义务人早已知悉不应信赖税务机关的言行,却仍以该言行基础而作经济性处置,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3、“.....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即由于税务机关的行为,纳税人基于信赖而做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信赖应该尊重。但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年内仍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可见,我国税法在税收本金上未给予信赖保护,却在滞纳金方面给予了信赖保护,因而我国税法的信赖保护是有保留的。二税法上权利失效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权利失效制度上,税法上的权利失效制度系从法治国家思想所导出的信赖保护的特殊形态,由于权利失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别适用情形,所以与诚信原则情形相同,其适用对象是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税收权利人的权利失效这里的税收权利人指国家。我国税法对税收权利人权利失效的规定,主要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机关在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
4、“.....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前述规定显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债权,有个期限限制,超过该限制期限,税收债权即丧失,即称为税收权利人的权利失效。税收义务人的权利失效。我国税法对税收义务人权利失效的规定,主要见于纳税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再出现同样的税务行政行为时,则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义务人的适用适用要件对于税务机关,纳税义务人若有违反自己言行的行为时,除没有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外,还需接受制裁。如通告处分重加算税以及取消减免税资格等。而且,因纳税义务人也能适用该原则,但适用场合大受限制。适用要件如下纳税义务人有使税务机关信赖的行为......”。
5、“.....如咨询之际,故意隐蔽真实事实部分,或诱使税务机关回答等。税务机关基于信赖为相应行政行为在税务行政行为下,国家必须蒙受经济上损失。信赖与处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否定适用本原则,纳税义务人必须证明信赖与处置之间无因果关系存在。二适用效果纳税义务人的不当得益或行为归于无效。并且由于纳税义务人本身有背信行为,不得主张税务机关基于背信行为而为的背信行为。但纳税义务人也不因此而接受超过上述程度的不利利益。五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税法上的适用类型信赖保护在民法上,有信赖利益的保护规定,如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是,在税法上,若纳税义务人因信赖税务机关的特定行为,而据以实施无法回复的财产上处置,事后税务机关又不认同,进而主张税收债权,此时纳税义务人能否以信赖保护为由提出抗辩呢我国税法在定程度上承认信赖利益的保护,典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第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6、“.....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上述法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义作用在于补充法规的不足,如果适用于公法上势将破坏法规的严格性。二肯定说肯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公法领域,但又有不同见解由私法类推适用的理论。类推适用,即关于种事项,现行法上尚缺乏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种事项时,得援引其性质相似之法规,以资解决。法的类推,可区分为法的内部类推与法的外部类推。内部类推,即于特定法之中,例如行政法民法本身内部规定间相互类推适用的情形外部类推,即如将私法领域中的规定类推于公法领域的情形。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于税法,属于外部类推,般并不承认法的外部类推,因此民法与税法等公法部门之间并不允许互相类推适用。但有基于类推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判例,例如年月日德国行政法院判决中指出国家作为立法者以及法的监督者,若课予国民特别义务......”。
7、“.....相互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亦是妥当的。即宣示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于国民之间,对于与国民相对立的国家国家机关也是妥当的。般的法律思想理论基于般的法律思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于公法领域上是妥当的。往往与类推相混,须加以区分。类推,指其相关的法律原则不存在的情形,由其他所拿来的原则,将其适用而成立而般法律思想理论,与类推的情形不同,其相关原则并非不存在,由于该原则自始地存在,并非由其他原则借用而来,而是创新的公法领域中发现其中已经存在的原则使用而已。直以来,大陆法系主张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性质是相异的,排除类推适用的方式,采用般法律思想理论,承认公法上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即在私法与公法特别是行政法之间,以具有密切关系的可给予以道德的要素,使法律渐次近于伦理的观念。何况善意及衡平不仅为私法规范之目的,亦为公法规范之目的。在法律基础发生动摇之时,成为法律所视为最后的堡垒......”。
8、“.....但其并非道德,而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因为道德的本质为自律,而诚信原则具有他律的性质,基于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而成为法律的最高指导原则,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上位原则的意义。其虽为客观的强行规范,但内容却可因社会变迁而赋予新的意义。诚信原则不限于民事活动,在公法领域在税法领域同样适用。实际上,私法中发展成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领域已获致承认,各种学说判例来看并无争论,争论的只是承认的法理。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并非源自契约,而是依据法律规定,于有课税权的国家与国民之间成立。他们相互之间,在税收法律关系成立以前,已经建立了相互信赖关系。因此,不论税务机关或纳税义务人,出现相互破坏对方的正当信赖关系并给予对方经济性不利的背信行为时,应认为有扰乱税法秩序之嫌。三诚实信用原则对税务机关的适用适用的要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务机关......”。
9、“.....该行政行为可以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只要纳税义务人能据此作合理的推论。当行政行为为言行时,不以文书形态出现,该场合比较难加以证明。言行的形式,包含正式场合涉税问题回答,申报指导,处理的说明,所得调查时的保证,税法的统解释,申报确认以及更正处分等。但对于并无代表权限的税务职员或税务部门的言行,因欠缺其他要件,不成为信赖之对象。纳税义务人信般性质的法律思想为前提,认为凡于私法规定的般原则,虽并未规定于公法,不能当然说不存在于公法中。因此于私法规定之般的法原则,也适用于公法,其并非基于私法规定的类推,而是既成潜在于公法的相同原则,只是私法对于上述原则较早发现。德国首次运用般法律思想理论,主张德国民法第条含有社会的保护思想,适用于公务员法并且主张依民法第条规定的法律上的规则,存在着般的法律思想并且是必然的存在。法官并非依类推的方法,而是由创新的公法中取出,来补充行政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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