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应参照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合营公司将获得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第十章董事会第十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切重大问题。第十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2、“.....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第十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美元的合同的签订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美元第十条董事会每年召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分之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任总经理由方推荐。第任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人......”。
3、“.....任期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第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十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第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第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
4、“.....第十章财务和利润分配第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第十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记帐核算单位。第十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月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第十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第十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方优先取得外汇......”。
5、“.....合营公司将在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第十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年减免所得税。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第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第十章保险第十条合营公司的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6、“.....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章特别约定第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至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方必须立即通知另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第十条上述第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方有权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第十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
7、“.....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第十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合营公司。第十条合营任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帐面余额进行清算。现舍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
8、“.....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第十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第十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条处理,任何方可以优先购买另方的清算时分得的财产。第十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天内解决争议,应交由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语进行......”。
9、“.....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第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章合同文字第十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第十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条旦本合同结束,字头和字词不经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甲乙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第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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