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无须采用立法方式。在通过司法解释途径不能很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再考虑以立法方式来应对。以虚拟财产为例,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将其认定为刑法中的财物,没有超出财物的语义范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以立法方式来回应。年网络诽谤解释第条第款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此,理论界褒贬罪,基于上述网络犯罪共性而具有隐蔽性,加之盗窃行为本身天然具有的秘密性,使得网络盗窃犯罪的预防发现和锁定犯罪分子极为困难。异性首先,在危害范围上较传统犯罪更广。相对于传统犯罪对的犯罪模式,网络犯罪具有对多的特点。以网络盗窃犯罪为例,行为人通过木马程序钓鱼软件等可以侵害不特定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它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个人,处于互联网中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受害人。而传统盗窃罪,其次犯罪活动通常只针对特定的受害人......”。
2、“.....犯罪行为人的次行为往往可以被多次自动重复,不断产生危害后果,使得网络犯罪成为行为人的次低投入高回报的活动。其次,在犯罪对象上较传统犯罪更多。相对于传统犯罪对象的单性,网络犯罪因互联网的复杂性,导致犯罪对象层出不穷。网络盗窃犯罪的对象不仅仅包括电子资金,还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最后,在危害程度上较传统犯罪更与我国慎用死刑的政策相契合。另外,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或者没有特殊理由也不能增加该类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不能因其特殊性就忽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参考文献于志刚网络思维的演变与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中外法学,杜磊网络犯罪的特征与刑法规制路径河北法学,单奕铭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现状及其应然方向河北法学,中国最小的黑客,岁黑进学校系统,岁向提出改进方案徐岱,孙树光网络盗窃犯罪的现状分析与预防策略净月学刊......”。
3、“.....刘俊以色列网络涉恐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张爱艳,何峰我国网络盗窃犯罪的刑法规制刑法论丛,朱铁军私自开设网络帐号并盗用网络服务的行为如何定性中国刑事法杂志,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中国法学,江波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北京北京大学探究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法规制法律论文犯罪适用刑法典的规定都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而无须再另外制定法律来规制。比如网络盗窃犯罪,通过合理解释虚拟财产适用刑法典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即可解决问题。对于侵害同法益的犯罪,如果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则在适用上会存在困境。最后,如果真的制定单行刑法来规制网络犯罪,那么到底哪些犯罪或者种犯罪的哪些条款应从刑法典中剔除,哪些罪名应留下,也是件很难判断的事情。如前所述,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者之间很难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企图将者区分并分离的想法是十分荒谬的......”。
4、“.....网络盗窃犯罪的犯罪主体大都是熟练掌握网络技术具有特定技术或资格的人。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可以设臵资格刑,禁止其担任与互联网有关的职务,禁止其从事与互联网有关的职业。在保障犯罪分子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他们与互联网相关活动的接触机会,在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防治网络盗释方式明确,解决实践中混乱的问题。司法解释途径与立法途径对于网络犯罪是以司法解释途径应对还是通过立法途径应对,本研究认为,考虑到法律的安定性及通过立法途径应对的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来应对实践中的网络问题不失为种明智之举。司法解释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做出的,更具有针对性与时效性。司法解释并非探寻立法者的真实意图,而是还原法律的本来面目。因此,只要以司法解释途径应对网络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就无须采用立法方式......”。
5、“.....以虚拟财产为例,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将其认定为刑法中的财物,没有超出财物的语义范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以立法方式来回应。年网络诽谤解释第条第款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认定为寻衅滋罪,我国相关法律应对不足,存在立法的滞后性分散性及缺乏预见性和刑罚单化的问题。因此,未来段时间的立法趋势旨在严密网络犯罪法网。扩张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应坚持解释路径优先并在元模式之下进行。以网络盗窃犯罪为例,应当以解释路径明确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在法网严密的基础之上坚持刑罚轻缓化。关键词元模式法律立法路径网络盗窃犯罪虚拟财产解释路径不用提及越来越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人数,也无须探寻网络之于社会发展的意义,我们只需在日常生活中稍加留意,就可以意识到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网络介入人类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
6、“.....日益猖獗的涉数据网络犯罪中,网络盗窃犯罪不容小觑,严重影响了人们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给社会秩序也带来了系列不能忽视的冲击。网络盗窃犯罪的界定网络盗窃犯罪的范围界定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网络盗窃犯罪是指利用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账号类的虚拟财产,比如游戏账号等物品类的虚拟财产,比如游戏装备等货币类的虚拟财产,比如金币币等。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存在分歧。本研究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定性依托于对虚拟财产属性这问题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也不统有的案件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如曾智峰案件有的案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面对实践中各执词的判决,亟须立法做出回应。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始于年刑法,其中第百十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7、“.....第百十条对网络盗窃进行了注意性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我国又制定了系具有真实的财产价值性,虚拟指的是这种财产的存在方式是虚拟的,虚拟财产是存在方式的虚拟性与价值的真实性的完美统。在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定的换算路径。因此,虚拟财产可以看作现实财产的种特殊的存在形态,其财产属性不能抹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犯罪的对象。换言之,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来处理,对于前述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虚拟财产并不具有财产价值,如果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其犯罪数额无法计算。我们可以先分析财物应当具备的特征......”。
8、“.....财物应该具备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及价值性。虚拟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其所有者当然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管理。从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来看,虚拟财产之别。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传统犯罪的区分。计算机犯罪是针对计算机系统及其数据实施的犯罪,而网络犯罪的内涵则不限于此。网络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在行为方式上有着巨大差别。本研究认为,网络盗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犯罪空间通过各种方式窃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账号类的虚拟财产,比如游戏账号等物品类的虚拟财产,比如游戏装备等货币类的虚拟财产,比如金币币等。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存在分歧。本研究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定性依托于对虚拟财产属性这问题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也不统有的案件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9、“.....面对实践中各执词的判决,亟须立法做出回应。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网络式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网络盗窃犯罪日益频发,严重危及公众财产安全。网络犯罪有着区别于传统盗窃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的年轻化网络盗窃犯罪的隐蔽性及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公众认知的差异性。除此之外,网络盗窃犯罪在犯罪对象上也与传统盗窃存在差异,其对象可以是电子资金网络服务及虚拟财产。面对猖獗的网络盗窃犯罪,我国相关法律应对不足,存在立法的滞后性分散性及缺乏预见性和刑罚单化的问题。因此,未来段时间的立法趋势旨在严密网络犯罪法网。扩张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应坚持解释路径优先并在元模式之下进行。以网络盗窃犯罪为例,应当以解释路径明确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在法网严密的基础之上坚持刑罚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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