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且相关规定较为粗糙互相抵触。虽然这做法在短期内也能发挥媒体舆情的规制功能,但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尝试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并在吸纳民法刑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新闻法为中心构建套完整的媒体舆情法律规则体系,从而在制度层面促进媒体舆情的健康发展。事中信息披露环节建立主动及时适度的信息披露机制由于网络舆情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主要由公权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因此,建立起主动及发布者都应当对其生产或发布的信息进行甄别和筛选,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自媒体如贴吧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或即时通讯工具等的信息生产者应当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制造误导性信息来引导社会舆论的走向。另方面,新闻媒体作为信息发布者同样应当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对其所发布之信息承担定限度的担保责任。从现有实践来看......”。
2、“.....已在新闻业建立起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来强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但是,在近年来新闻业长足发展的背景下,单单依靠新闻工作者协会可能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尝试成立类似于美国的明尼苏达新闻评议会以及英国的新闻投诉委员会等非诉讼纠纷处理机构,以专门处理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纠纷,从而进步强化新闻媒体的自我规制能力。其次,基于合作规制理念的要求,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性‛的关系展开,将媒体舆情对法律实践造成的负面影响仅臵于司法实践的场域下思考,从而忽略了对其他法律领域如立法执法等造成的影响。第,以往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媒体舆论的传统规制方法,而对信息等新型规制工具的研究则显有不足。从本质上看,公共舆论的作用机理是信息的生产和传递,故其规制逻辑应当契合信息工具的基本原理。但遗憾的是,学界鲜有从信息规制视角来对媒体舆情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系统研究......”。
3、“.....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分析和解释媒体舆情对法律实践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从更为微观的视角提供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以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媒体舆情对法律实践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型立法‛‚运动式执法‛和‚便宜性司法‛等方面,而造成这些负面影响的原因则在于‚信息供给过度‛‚有效信息供给不足‛以及‚信息发布难以对称‛等因素,故在相关对策的思考上,应建立媒体舆情法律规制在信息工具视域下的思考传媒论文予以有效回应,因此笔者认为,除行政部门外,我国还可以尝试在立法和司法机关内部建立起‚事前着重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和预警‛‚事中着重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臵‛‚事后着重网络舆情的总结与反思‛等系统性的舆情分级预警和防控机制,以确保法律实践领域媒体舆情的有效应对。摘要过往有关媒体舆情法律规制的思考......”。
4、“.....事实上,媒体舆情对法律实践造成的负面影响复杂且多样,且至少包括‚压力型立法‛‚运动式执法‛以及‚便宜性司法‛种表现形式。由于媒体舆情的作用机制是信息的生产和传递,故信息工具的引入能完美契合媒体舆情的规制逻辑。在信息工具视角下,媒体舆情造成前述负面影响的原因可归纳为‚信息供给过度‛‚有效信息供给不足‛‚信息发布难以对称‛等因素,故在相关对策的思考上,应建立以‚事前事中事后‛为基础以信息规制为中心的法律规制路径在事前的信息准入环节,应注重多方主体参与下的文。事前信息准入环节实现多方主体参与下的信息准入监管事前信息准入监管是防范网络舆情产生负面效应最根本的手段之。由于信息的供给过度导致社会舆情朝着偏离事实真相的方向发展,因此如何有效减少信息的生产和进入是防止舆情泛滥的关键。从与信息传播有关的各方主体来看......”。
5、“.....是保证信息在进入时准确无误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基于自我规制理念的要求,自媒体的信息生产者和新闻媒体的信息发布者都应当对其生产或发布的信息进行甄别和筛选,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自媒体如贴吧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或即时通讯工具等的信息生产者应当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制造误导性信息来引导社会舆论的走,司法的权威性遭受挑战。在舆论的压力下,法官对重案要案的裁决往往会尽量作出符合公共舆论的期待,但舆论本身是可被操控的,但凡想改变裁判之结论者均有可能通过炒作等不正当方式来影响司法裁判,这显然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正因如此,舆论免疫力这概念才会成为传统司法理论中国际公认的法官对媒体舆论的种态度。最后,基于‚命令控制式‛规制理念的要求......”。
6、“.....以进步明确各方主体对信息的筛选和审查义务。在域外,美国自世纪年代末开始便先后制定了电子通信秘密法高能计算机及网络法案电信法案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等系列法律法规,以实现对网络舆情的合理有效监管德国则于年颁布了专门的多媒体法,明确规定了通过媒体舆情制造和传递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并在后续的电信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进步予以了细化媒体舆情导致的‚便宜性司法‛在所有法律实践中,公共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往往是最为直接和深刻的。应当承认,从过往的现实案例来看,公共舆论对司法公正确实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这既体现在大量的冤假错案在媒体的曝光下重新得到重视例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均是从记者内参到公开报道讨论才使得真相查明,又体现为公共舆论对明显偏离公平正义标准的热点案例的积极跟踪和监督例如......”。
7、“.....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都是正面的。事实上,过度的媒体舆论不仅会对司法活动造成极大的干扰,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偏离法律要求的结果出现,从而形成‚从众‛的‚便宜性司法‛。‚便宜性司法‛是指法官在媒体舆论的压力下,对即便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甚至略微偏离法律既定标准的事项,也尽可能做出符合大众舆论标准的裁判,以迎合公众口味。这种‚求稳妥‛的‚便宜‛常具有非制度化非专业化等特征。在我国,网络舆情导致的‚运动式执法‛十分常见,且已初步产生了系列后遗症。例如,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对央视‚‛晚会曝光的案例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虽然这举动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性案例的关注和回应,但其似乎也向社会公众释放了这样层含义,即只有经过‚‛晚会曝光的案例才能真正获得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其常规性的执法活动则往往难以奏效。再如......”。
8、“.....其曾因交易成本低供需双方匹配度高操作简单等优势而度受到追捧,但是,随着相关‚爆雷‛事件的频发以及社会媒体对其的大量报道,各省市连续展开了大面积的集中式执法,监管最终也从严格执法走向了‚斩草除根‛。从本质上看,是种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兴起的理财行为和金融服务,其在很大程度上仍具有激活民间闲臵资本便利投融资等功能,但是,这些优势却在运动式执法策略现,但是从近年发生的‚精神病人砍杀小孩和路人‛的相关案例报道来看,社会公众对这原则的接受程度同样很低,如自媒体上有关此类案件的评论,都充满着诸多的‚不满‛。这些态度虽然表明了社会公众对精神病人‚杀人行为‛的强烈谴责,但是却并不能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参考样本。第,能对具体法律规则的完善产生积极作用的有效信息不足。在现实场景下,媒体舆情中的诸多信息不仅无法促进科学的法律实践......”。
9、“.....例如,网络媒体曾度批判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类犯罪规定的法定刑过轻,不利于惩治犯罪。然而,这种‚无效信息‛却并不能给法律规则的完善提供任何科学指引方面,前述舆论本质上包藏着刑法万能主义和重刑主义思想,但事实已证明重刑本身对预防犯罪而言收效甚微,例如,有学者曾以故意杀人罪为例,通过将国内外的历年数据进行对比发现,‚死刑与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量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故意杀人案件的减少并不依赖死刑‛另政府的信用和形象,又会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除此之外,运动式执法还容易因为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执法的公正性。另方面,运动式执法虽然具有效率性,但是却不定能真正满足‚效能‛要求。运动式执法的效率主要是通过快速集中且有针对性的处罚予以实现,但是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运动式执法无论在具体个案中的处罚如何严厉,它对于枉行的查处概率也是种波浪形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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