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代知识论中围绕认知辩护的路径直存在内在主义立场与外在主义立场的争论。根据内在主义的立场,真正能够给个认知者持有的个信念提供认知辩护的是他她以第人称视角获得或接触的事物,那些他她不能直接接触的事物无法使其相信目标命题为真。内在主义者甚至进步认为,个事物是否能够被当成证据完全取决于个认知者的内在心灵状态,特别是那些与知觉和记忆相关的信念,比如我觉得自己的右腿膝盖,根据意志相信个命题在概念上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获得信念,那么我就可以不管其真假。我甚至知道我可以在不管信念真假的情况下持有它。在他看来,因为人们相信个命题为真是基于对其真理性的确认,个认知者在明知个命题为假的情况下却仍旧要根据意志决定相信其为真,这将导致概念上的矛盾。即便人们确实能够在定程度上对自身的许多信念进行间接的控制,然而这样的控制大体上与认知责任无关......”。
2、“.....而在其他些情况下相信个信念为真却会受到他人的责备。在这里,我们可以将信念非意志主义的论证简单概括为前提如果我们肩负着种认知责任的话,那么信念态度必定在些情况下是受我们的意志所控制的。前提信念态度从来就不是受我们的意志所控制的。结论我们没有任何认知责任。方面,正如上文已经提到,人们在形成信念过程中的自主性可以通过对信念看来,当人们将追求真理获取知识视作认知活动的最终目标时,认知规范之于其他规范肯定是优先的。当然,人们有时候实际上会将其他规范,比如道德规范臵于认知规范之上,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对于规范优先性的排序不再以获得知识为目标。就像位母亲收到儿子战死沙场的电报,但她不愿意相信这消息是真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她对消息的来源和真实性存疑,而是因为她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并且还期待出现奇迹......”。
3、“.....从知识论角度探讨形成和持有信念的伦理学问题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像许多其他类型的人类活动样,认知活动也需要遵循各种规范的约束和指导,唯有如此才能达到真善美这些最重要的人类价值目标。所以,人们既要在良好的认知行为和糟糕的认知行为之间进行区分,根据认知活动中的角色明确相应主体的认知责任,还要厘清认知规范与其他规范之间的关系,努力追求爱智求真向善致美形成和持有信念的伦理学问题探究伦理学论文持有它。在他看来,因为人们相信个命题为真是基于对其真理性的确认,个认知者在明知个命题为假的情况下却仍旧要根据意志决定相信其为真,这将导致概念上的矛盾。即便人们确实能够在定程度上对自身的许多信念进行间接的控制,然而这样的控制大体上与认知责任无关,因为它们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在些情况下能够负责任地相信个信念为真,而在其他些情况下相信个信念为真却会受到他人的责备。在这里......”。
4、“.....那么信念态度必定在些情况下是受我们的意志所控制的。前提信念态度从来就不是受我们的意志所控制的。形成和持有信念的伦理学问题探究伦理学论文。如上所述,无论在信念意志主义还是信念非意志主义抑或兼容论的框架下,人们都能在知识论中有意义地讨论认知责任的问题。人类追求知识的行动既具有个体性也具有社会性,认知活动的根本目标是获取真理通过对信念态度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来实现。无论在概念方面还是心理方面并非像威廉斯理解的那样完全不可能。就概念方面而言,个人持有个信念的目的并不必然是为了获取知识,而威廉斯的论证默认了获得知识是个人持有信念的规范性要求。如果个人持有个具体信念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知识,比如说是为了获取心理安慰甚至是出于无知,他地无根据地把个事实上为假的命题当作真命题对待,因而信其为真,持有这个信念本身并没有使其陷入矛盾......”。
5、“.....而就心理方面而言,人们常常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选择厢情愿的相信自我欺骗或自我鼓励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个人相信个真值对他而言难以确定甚至和他希望的情况相反的假命题为真并不会造成心理上的失调。另方面,个更有趣的问题是,即便人们对些信念的形成过程无法进行自主控制,这是否就意味着他们能够免除相应的认知责任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费尔德曼不仅认知自主性与证据的内在性特征是相分离的,甚至人们关于认知责任的讨论都不必以预设自主性为前提。唯性论题与自主性关于证据与命题态度之间的关系,些知识论学者提出了所谓的唯性论题,并引发了系列争论。简而言之,唯性论题是指面对目标命题和给定的证据,人们能够做出的合乎理性的反应是唯的。如果唯性论题为真,那么个认知者基于给定的证据所能采纳的命题态度将受到严格的限制。换言之,他她的认知自主性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在给定的证据集面前......”。
6、“.....而采纳其他命题态度或是出于无知或是出于霉运或是对于证据的不当考察和评估。如果个认知者实际上选择了其他的命题态度而不是其应该采纳的命题态度,他她不仅很难获得相关的知识,甚至也不符合认知合理性的要求,由此应该受到指责或批评。让信念跟证据适成比例,这是我们的理智责任,也是我们的道众所周知,当代知识论中围绕认知辩护的路径直存在内在主义立场与外在主义立场的争论。根据内在主义的立场,真正能够给个认知者持有的个信念提供认知辩护的是他她以第人称视角获得或接触的事物,那些他她不能直接接触的事物无法使其相信目标命题为真。内在主义者甚至进步认为,个事物是否能够被当成证据完全取决于个认知者的内在心灵状态,特别是那些与知觉和记忆相关的信念,比如我觉得自己的右腿膝盖酸疼这个命题是否为真,对于内在主义者而言......”。
7、“.....而这种感觉的内容从第人称视角来看是最清晰最完整的。在他们看来,个认知者对于其自身内在心灵状态的感觉予料或记忆内容具有种直接的和特殊的可通达性。因此,内在主义者认为,证据必须纳入到认知者自身的信念系统之中才能真正在认知辩护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而其自身提供的行认知辩护的过程中,相关的认知责任才会显现出来。有趣的是,当人们考察个认知者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由选择或者决定其关于目标命题的态度时,这种能够所刻画的空间似乎并不像人们最初想象的那么大。换言之,根据证据主义者提出的随附性论题,当个认知者明确将获得知识作为其进行认知辩护的目标时,其应当采取的命题态度是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确定的,而不是随随便便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的结果......”。
8、“.....那种完全脱离证据仅凭认知者的个人意愿所选择的命题态度和人们在通常意义上讲的厢情愿的相信并无致。所以,个认知者所掌握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他针对目标命题的命题态度方面的自主性。如果人们实际上接受证据主义的随附性论题,那么这种随附性的强弱将会直接影响人们在认知辩护过程中能够选择的命题态度的范围自主性的大小。因为,挥的作用,人们区分出弱版本的和强版本的两种意志主义。根据弱版本的意志主义立场,人们可以基于实用的理由直接形成信念。而根据强版本的意志主义立场,人们可以基于实用的理由甚至在缺乏认知支持的情况下直接形成信念。强版本的意志主义受到些哲学家的严厉批评,很多人援引认知心理学方面的发现,希望表明与知觉和记忆相关的信念形成过程具有自发性和强制性,人类知觉信念的形成方式是由知觉对象向人们呈现的方式所决定的,只能如其所是如此这般,而不能由认知者自由选择。但是在我看来......”。
9、“.....尽管我不支持强版本的信念意志主义。方面,人们需要在知觉经验知觉信念和知觉信念的辩护之间进行更为精细的区分。以视觉经验为例,个认知者看见根筷子插在水杯中,筷子看起来是弯曲的,但他她并不会直接形成我看见了根弯曲的筷子的信念。因为,稍有光学常识的人就会将眼前的景象和自己所所刻画的空间似乎并不像人们最初想象的那么大。换言之,根据证据主义者提出的随附性论题,当个认知者明确将获得知识作为其进行认知辩护的目标时,其应当采取的命题态度是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确定的,而不是随随便便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的结果。即便个认知者实际上能够选择的几种可能的命题态度也定是和他所掌握的证据高度相关的,那种完全脱离证据仅凭认知者的个人意愿所选择的命题态度和人们在通常意义上讲的厢情愿的相信并无致。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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