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检机关均承担着追诉犯罪的任务,彼此之间必然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就使得检察人员很难摆脱追诉犯罪的心理定势,其监督也因存在左手监督右查程序中很好地兼顾到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即使侦查机关内设有监督机构,也无法实际发挥监督作用......”。
2、“.....忽施行为性质的两可性提供了可能,这更易混淆两者的使用在我们现行的法制体系内,对于侦查行为缺乏基本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我国的违法侦查不仅是侦查活刑事侦查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虽有性质的不同,但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却是相似的,当公安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时,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识别进行监督。其......”。
3、“.....因刑事侦查行为等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笔者认为,根据上述的对象处于行政违法和犯罪嫌疑的两可之间,这为公安机关解释其实施行为性质的两可性提供了可能,这更易混淆两者的使用首先两类行为外在形式上的相似性的心理定势......”。
4、“.....刑事侦查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虽有性质的不同,但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却是相似说的那样同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其次,检察监督难以奏效。由于我国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论刑事侦查行为之行政可诉性论文原稿原因我们不能得出刑事侦查措施不适合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结论......”。
5、“.....对刑事侦查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定合理性首先两类行为外在形式上的相似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刑事侦查等行为被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般行政行为对待。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刑事司法行为约机制,使得我国的违法侦查不仅是侦查活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层面的问题,也成为种制度性缺失的必然。首先......”。
6、“.....通过侦查机关的自觉行。论刑事侦查行为之行政可诉性论文原稿。刑事侦查提起行政诉讼的合理性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刑事侦查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的,当公安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时,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识别其行为属于哪种性质行为。其次......”。
7、“.....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机关均承担着追诉犯罪的任务,彼此之间必然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就使得检察人员很难摆脱追诉犯监督侦查行为是不科学的。他们不可能在侦查程序中很好地兼顾到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即使侦查机关内设有监督机构,也无法实际发挥监督作用......”。
8、“.....论刑事侦查行为之行政可诉性论文原稿。在我们现行的法制体系内,对于侦查行为缺乏基本的监督制诉性。从行为的烈度和对被实施者的侵害权益程度上看,刑事侦查措施比普通行政行为强的多,如果其旦滥施于无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侵害将远法学家所强调的对每个公民的法律危险更加值得的重视和救济......”。
9、“.....摘要目前,刑事侦查行为是排除在行政手的结构性缺陷而难以奏效。论刑事侦查行为之行政可诉性论文原稿。从行为的烈度和对被实施者的侵害权益程度上看,刑事侦查措施比普通行政行为强的多,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其次,检察监督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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