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第期。龙洋非法持有型犯罪问题研究中外法学,年第期。李立众论持有的行为有行为可视不同情况而归属为作为与不作为。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即基本的择说和修正的择说。前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犯罪手段来占有管制物品的,行为人取得之后的持有状态实质是其犯罪行为的继续,是种违反法律的积极主动的占有,当属于作为形式的犯论持有的法律性质论文原稿独立说。该说认为持有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种犯罪行为形式。第种观点是作为说。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证的基本逻辑是第,持有型犯罪的持有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第,持有型犯罪不存在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第......”。
2、“.....有的学者明确论证刑法上的持有是种行为,而不是种状态。第种观点是状态说,支持这种观点的是少数,这种观点认为持有是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对国家规定的特有物品的非法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第种观点是状态行为说,这种观点是折衷说念,在目前学术界对持有概念进行了许多的定义,集中起来可以分为两大观点是事实状态关系型持有概念。持这种观点的定义主要有对特定物的占有收藏控制保管等方式,但是并不要求行为人将特定物品随身携带,处于行为人眼能看到手能摸到的状态下,也不要求行为人将广义的持有是指包含主客观方面的行为......”。
3、“.....对持有物品的占有携带或藏匿等。有的论者认为持有在时间上有定的延续性,即在实践上行为人自取得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力到丧失这种能力之间有段时间控制力到丧失这种能力之间有段时间间隔,即行为人在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地保持着这种支配控制力。至于狭义的持有中,笔者认为不需要时间因素,不论携带占有或者私藏的时间长短,在客观上都表现为持有。为了对持有进行研究,我们不妨把持有分为广义的持有与狭义的问题政法学刊,年第期,第页持有的概念与构成持有的概念持有是整个持有型犯罪中的核心概念,在目前学术界对持有概念进行了许多的定义......”。
4、“.....持这种观点的定义主要有对特定物的占有收藏控制保管等方式,但是为人消极地不去做显然是不作为的犯罪。所以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行为方式,而可是作为或不作为。后者认为,持有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作为,只有在行为人知道是违禁物品而获取持有,且在持有的起始点就终结持有的情形是作为。参考行为义务并且能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不履行,即行为人应为能为而不为。依此不作为定义和特征,持有是不作为。第种观点是择说。即持有行为可视不同情况而归属为作为与不作为。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即基本的择说和修正的择说......”。
5、“.....但是,持有并不是单指行为人携带时刻握有。只要行为人与持有物品在法律上能形成控制支配关系,这种持有行为就成立。因此广义的持有不需要有空间上的紧密性。论持有的法律性质论文原稿。为了对持有进行研究,我们不妨把持有分为广义的持有与狭义的持是指行为人对持有物的控制力支配力。广义的持有是指包含主客观方面的行为,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狭义的持有仅指客观的行为即身体的动静,对持有物品的占有携带或藏匿等。有的论者认为持有在时间上有定的延续性,即在实践上行为人自取得特定物品的支现。基于作为不作为与持有者之间的不同点......”。
6、“.....并形成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是第行为方式说,即独立说。该说认为持有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种犯罪行为形式。第种观点是作为说。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证的基本逻辑是第,持有型犯并不要求行为人将特定物品随身携带,处于行为人眼能看到手能摸到的状态下,也不要求行为人将特定物品置于自己的住所。是行为型持有概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持有是种控制和支配行为,并不是单指行为人携带,也不是单指行为人将持有物藏于家中或办公地点,而文献王中德我国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期。龙洋非法持有型犯罪问题研究中外法学,年第期。李立众论持有的行为形式法学评论,年第期......”。
7、“.....年月日。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刘璇持有型犯罪的若段来占有管制物品的,行为人取得之后的持有状态实质是其犯罪行为的继续,是种违反法律的积极主动的占有,当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用非犯罪手段来占有管制物品的,这种持有则属于不作为的形式,即法律要求行为人在取得管制物品后,有交出的义务,行罪的持有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第,持有型犯罪不存在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第,构成作为的另个要素是行为有积极的身体外部动作。第种观点是不作为说。这种主张基本上是依据不作为的特征而构筑的逻辑论证......”。
8、“.....擅自对国家规定的特有物品的非法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第种观点是状态行为说,这种观点是折衷说。它认为持有是人与特定物品之间的种存在关系状态,同时亦是行为,持有状态的存在反映了人对物的控制,这种控制本身就是人主体性的形式法学评论,年第期。杨书文论刑法上的持有行为法制日报,年月日。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刘璇持有型犯罪的若干问题政法学刊,年第期,第页持有行为是行为人与物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在这个控制与被控制中是否需要行为人的意识因素在如果行为人是用非犯罪手段来占有管制物品的......”。
9、“.....即法律要求行为人在取得管制物品后,有交出的义务,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做显然是不作为的犯罪。所以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行为方式,而可是作为或不作积极的身体外部动作。第种观点是不作为说。这种主张基本上是依据不作为的特征而构筑的逻辑论证。不作为是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义务并且能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不履行,即行为人应为能为而不为。依此不作为定义和特征,持有是不作为。第种观点是择说。即持。它认为持有是人与特定物品之间的种存在关系状态,同时亦是行为,持有状态的存在反映了人对物的控制,这种控制本身就是人主体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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