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等可归因于受益人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或者受益人因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而获益的情形。我国由于没有统的行政程序法,因而没有行为而受益的,其信赖利益将因行政行为被撤销而受损,因而必须对行政机关的撤销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平衡行政行为的适法状态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当行政行为对第人产生法律效果时,这平衡变得更为复杂,且因第人受益还是负担而应有所区别。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对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应当加以限制是毋庸臵疑的,但是问题在于,在撤销所欲实现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个体利益保护之间确定适当的平衡点则实属不易。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条针对不同的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确立了种不同的制度模式,以此对撤销权进行限制,并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保护。该种模式可概括为存续保护模式撤销并赔偿模式及撤销不赔偿模式......”。
2、“.....法律为的信赖利益而排除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即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授益行政行为,使其效力得以存续,相对人得享因此而带来的利益。该模式适用于提供次或持续金钱给付或可分物给付,或以此为要件的行政行为,如受益人已信赖行政行为的存续,且其信赖依照公益衡量在撤销行政行为时需要保护的情形。在撤销并赔偿模式之下,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但应当赔偿相对人因之而受到损害的信赖利益。对于第人而言,其利益也因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而受到不利影响。对于是否对该不利益进行赔偿,不能概而论,而是要分析第人的利益是反射性利益还是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如果是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则应予以赔偿如果仅仅是反射性利益,则论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论文原稿情形。我国由于没有统的行政程序法,因而没有形成统的行政行为撤销规则,但是行政许可作为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
3、“.....虽存在未对撤销权的行使设定期限限制等制度性缺陷,但与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度模式高度契合,并为统规则的建构提供了制度雏形。论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论文原稿。具有第人效力的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对于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事后发现其违法的,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恢复行政法秩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态,行政机关当然享有撤销权,不需要有明确的行为法依据。但是,如果相对人由此行政行为而受益信赖利益第,行政机关用负担更重的行政行为代替原行政行为第,相对人或第人已经根据行政行为规定的内容作出了处臵,并且该处臵不能恢复原状。此时,相对人或第人受信赖利益的保护„‟。„参考文献‟„‟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撤销并赔偿模式之下,法律不排除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即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违法授益行政行为,但是,应赔偿因此给相对人造成的财产不利。该模式适用于除了金钱给付义务与可分物给付义务之外的其他授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销此类违法授益行政行为时,须根据相对人申请赔偿有关的财产不利。该财第人的权益保护明显不够。第人因违法负担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反射性利益,不能概而论。根据法律保护规范理论,第人所获利益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应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目的而定。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旨在保护第人的利益,那么该利益构成主观公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反之,则是反射性利益,法律不予保护。行政机关在撤销违法负担行政行为时,应当赔偿第人主观公权利所受损害,对于反射性利益的损害,则不予赔偿。此外,在第人受益效力的负担行政行为中,应充分考虑相对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第人利益的关系......”。
5、“.....公共利益与第人利益致,则不予撤销该行政行为,但如果该瑕疵产生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相在我国,作为负担行政行为典型的行政处罚的撤销制度,包含于行政处罚法第条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违法行政处罚有权责令改正。责令改正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撤销,也可以是变更重作等方式。由此可见,对违法行政处罚的撤销,行政机关享有裁量权,由行政机关裁量决定。但行政处罚法仅止步于此,并未设立更精细的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撤销裁量权进行限制。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制度,来设定相应的撤销权行使规则,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授权目的,确保行政机关在裁量负担行政行为,并非不受任何制约。在德国行政法的制度实践中,对負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6、“.....在传统依法行政原则之下,行政机关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不仅有撤销的职权,而且有撤销的职责,以纠正出现的违法状态,确保行政的适法性。但是,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转变了立场,方面承认行政机关有撤销违法负担行政行为的权力,另方面,要求该权力的行使必须恪守合目的性裁量原则,即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授权目的。在裁量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考虑多种因素,负担行为的具体侵害程度与范围负担的持续时间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殊性及其对行为存续力的影响负担行为是否已经具有不可诉请撤销性及其时间长短是否存在重新主观权利的保护基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平等原则与禁止越权原则以及行政实践中的确定作法等„‟,均成为行政机关在撤销违法负担行政行为时的裁量要素。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保行政合法性的公共利益大于其他利益时,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会缩减,甚至缩减至零......”。
7、“.....例如,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进行了立改废,使得该违法状态难以忍受或者行政机关对此类情况在行政实践中已经形成撤销的惯例,根据平等对待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撤销又或是该违法行政行为的存续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诚实信用,行政机关只能对其予以撤销,等等。遵循上述分类标准与分类层次,可以将具有第人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如下划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在撤销不赔偿模式之下,同样如此。由于行政机关行使撤销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权力,从而使得第人的不利益状态得以消除。第人权益不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限制性因素。具有第人效力的违法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违法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负担行政行为从法律效果上来看,为相对人增加了不利影响,要么剥夺其权益,要么对其权利的行使施加了种限制,而对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旨在免除已经加诸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其结果对相对人而言是有利的......”。
8、“.....但是,尽管如此,行政机关撤销已经生效的负担行政行为,并非不受任何制约。在德国行政法的制度实践中,对負担行政行,法律不予保护。行政机关在撤销违法负担行政行为时,应当赔偿第人主观公权利所受损害,对于反射性利益的损害,则不予赔偿。此外,在第人受益效力的负担行政行为中,应充分考虑相对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第人利益的关系。如果该行政行为有轻微可补正的瑕疵,公共利益与第人利益致,则不予撤销该行政行为,但如果该瑕疵产生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时,则可对相对人给予赔偿。如果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且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和相对人的角度而言都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则应当撤销,但要具体区分第人利益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益还是反射性利益,以决定是否对第人给予赔偿,同时,如果第人已经因信赖该行政行为而作出相应行为,应当给予必要的缓冲时间......”。
9、“.....均成为行政机关在撤销违法负担行政行为时的裁量要素。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保行政合法性的公共利益大于其他利益时,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会缩减,甚至缩减至零,只能作出撤销决定而不能维持原有的违法行政行为。例如,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进行了立改废,使得该违法状态难以忍受或者行政机关对此类情况在行政实践中已经形成撤销的惯例,根据平等对待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撤销又或是该违法行政行为的存续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诚实信用,行政机关只能对其予以撤销,等了负担。例如,在地新建垃圾处理场的许可,对获得许可的企业来说是个授益行政行为,而周边居民则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在撤销不赔偿模式之下,同样如此。由于行政机关行使撤销违法授益行政行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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