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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的方法错误(论文原稿) 论具体的方法错误(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3-04-12 01:19:00

《论具体的方法错误(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理由是既不处罚未遂形态也不处罚过失形态的犯罪往往是相当轻的犯罪,即使不认定为犯罪也无不妥,反而是对刑法谦抑性的维护。同样对于因方法对丙造成的误伤不能先入为主的认为轻伤就有很大的可能会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做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结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且没有任何值得刑法宽容谅解的条件,按照具体符合说得出无罪的结论是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摘要在论具体的方法论文原稿针对案例的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没有必要依照法定符合说将行为人强行归罪按故意的既遂犯处罚。案例的情形,行为人因方法误伤丙,又是轻伤,若能得到乙的谅解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是可以被受害人和般民众所接受的。笔者认为......”

2、“.....甲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不仅不会导致处理结果有悖社会般观念,相反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统的原则。论具体的方法论文原稿。实施了值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最终却无法受到刑事益主体,但都可评价为刑法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甲主观上想杀的人与客观上被杀的人是否为同人则并不重要。具体符合说批判道人的生命是其专属法益,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是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人,在不区分法益主体的情况下将人的生命法益抽象化,不利于对个体法益的尊重。笔者认为......”

3、“.....具体符合说认为,甲承担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以及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人的死亡,却认定杀人未遂,其结果有悖于社会的般观念。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也导致了人体符合说在解释这定罪与量刑之间的矛盾时不经意间走向了法定符合说的处理结果。既然如此,不如开始就采取法定符合说承认上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对丙的死亡,前者认为甲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却认为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者得出的结论不同,在分析案件的视角型案例,分析和证实具体符合说存在的缺陷以及法定符合说的优势。论具体的方法论文原稿。具体符合说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按照具体符合说......”

4、“.....不管导致丙或其他人的死亡都只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这样的处理结果势必会导以及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人的死亡,却认定杀人未遂,其结果有悖于社会的般观念。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也导致了人的死亡,却只承担未遂的责任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但对丙的死亡,前者认为甲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却认为甲护的对象,无论是导致乙的死亡或丙的死亡结果,其违法性并无本质区别,其责任性也不应当有所差别,如果说机械地区分法益主体而导致不合理的处理结果致使同等法益的区别对待,反而不利于对个体法益的尊重......”

5、“.....具体符合说认为要严格区分法益主体,强调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结果是否具有致性法定符合说更加重视法益的性质,强调法益的平等保护,符合责任的本质且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实现。笔者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证实具体符合说存在的缺陷以及法定符合说的优犯罪形态认定为未遂,在量刑时按照既遂标准,人为地将定罪与量刑割裂开,这样做不仅不能做到案件定罪事实与量刑结果的相互吻合,还可能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相反,法定符合说从开始在案件事实的上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量刑上也就不存在矛盾或者说人为地去避开矛盾。换言之,法论文原稿......”

6、“.....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受法益的平等保护。就甲意图射杀乙而导致附近丙死亡的案例而言,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也导致人的死亡,虽然乙和丙是不同的法益主体,但都可评价为刑法量刑过轻,也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针对这问题,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解释到,我国刑法规定对未遂犯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在方法的场合中,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完全可以对未遂犯与既遂犯同样的处罚,并不违反罪刑相适应。笔者认为,此种解释的弊端在于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者得出的结论不同,在分析案件的视角上存在明显差异,具体符合说认为要严格区分法益主体......”

7、“.....强调法益的平等保护,符合责任的本质且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实现。笔者通过所差异。甲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不仅不会导致处理结果有悖社会般观念,相反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具体符合说存在的问题具体符合说的处理结果有悖般观念在上述案例中,具体符合说认为,甲承担对乙的故意杀人未意杀人罪中的人,甲主观上想杀的人与客观上被杀的人是否为同人则并不重要。具体符合说批判道人的生命是其专属法益,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是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人,在不区分法益主体的情况下将人的生命法益抽象化,不利于对个体法益的尊重。笔者认为,乙和丙都是具体的人......”

8、“.....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且没有任何值得刑法宽容谅解的条件,按照具体符合说得出无罪的结论是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论具体的对案例的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没有必要依照法定符合说将行为人强行归罪按故意的既遂犯处罚。案例的情形,行为人因方法误伤丙,又是轻伤,若能得到乙的谅解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是可以被受害人和般民众所接受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看似妥当实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体的事实认识理论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解决这问题上存在着理论分歧......”

9、“.....具体符合说存在着诸多缺陷。相反,法定符合说更加符合责任主义的原则,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实施了值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最终却无法受到刑事处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客观要件有明确的要求,即毁灭或者损坏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对于符合该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不能因为其是轻罪而肆意解释成不构成犯罪,如果仅仅通过民事赔偿就能解决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那么该行为本身就不值得苛以刑罚且不存在刑法上的意义罚,这样的情况即便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为无罪,这样的处理结果是明显不合理的。但具体符合说的支持者却认为这样的情况认定为无罪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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