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合理是指接纳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适度地予以认可接受。我们必须承认即便在未来不久的时间里,个人已完全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也只能获得有限度的主体地位,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仍扮演者最重要的角个人在成长为国际法主体的道路上尚处于萌芽阶段,国家与个人都应为此而作出努力,以下就国家与人权谈两点相关问题。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原稿期内,其主体地位不会改变,但我们不能忽视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可以说,个人是个走在路上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发展过程中适时适度的予以认可接纳......”。
2、“.....合理是指接纳个人为国际法主体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适度地予以认可接受。我们必须承认即便在未来不久的时间里,个人已权保障方面却直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再加上些超级大国以人权为旗臶侵犯他国主权,使人权保护在实际执行中遭到国家的排斥,这势必影响到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曾经表示,中国主张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但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并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国家意志而得到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关于个人权利的获得无庸讳言的,因为主权逐渐演进的结果,使得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不但对其他国家而且其管辖领域内的本国籍人民,均为最高权威者,要国家剥夺自己的些源于主权的特权给予个人实体,那是不容易的,但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的地位比以往来说已经具有相当显著的进步......”。
3、“.....个人在国际法上不被认为具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能力在这个迷思下,个人在国际法上无法享受权利与负担义务,而只能间接的由国家所授予。也就是说,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体制下,个人的权益与福利还需仰仗国家的意志与力量,方得受到应得之保障。依瓦尔特曾说,对个人的损害就是对该个人所属国种变化反映在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的上,便是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原稿。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诉讼权问题在国际上确有些条约规定个人在国际法庭上享有诉讼权,如年中美洲法院条约规定个人缔约国国民有权在该法院对其他缔约国提起诉讼,但这种情况还很少见。事实上,个人还不具有国际机构的广泛的任意的诉法中的迷思,这种迷思承合了国家主权理论,有利于以国家为中心的统治权的行使,深受实证主义学者的推崇。战以后......”。
4、“.....以及探索外层空间方面,都大量展现个人的活动。于是国际法规开始逐渐强调人类在国际社会活动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全体人类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之尊严和价值之定位,国际法开有依据在国际社会场合,争取其应可享有之权利。总之,简单地将国际法界定为国家间法,过分强调国家的权力,而忽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将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个人依国家意志而得到的保障具有不确定性。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诉讼权问题在国际上确有些条约规定个人在国际法庭上享有诉讼权,如年中美洲法院条约规定个人缔约位不会改变,但我们不能忽视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可以说,个人是个走在路上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发展过程中适时适度的予以认可接纳。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原稿。然而在主客体分的实证主义教条下......”。
5、“.....个人在国际法上无法享受权利与负担义务,而只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原稿。故此,在国际法的现阶段,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争议双方的得失及国际法未来的发展方向长久以来传统国际法中,否定说占据着主导地位,有学者将这种以国家间体制为基础,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唯法律人格者的观点称之为国际法中的迷思,这种迷思承合了国家主权理论,有利于以国家为中心的统治权的行使,深受实证主义学者的推性及其相关问题长久以来,各国法律政治制度的建立乃至于国际法律制度,大致上说都是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利益或国家价值被各个国家视为生存和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但是,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发展也带动了整个社会民主思潮的汹涌澎湃,人权运动逐渐兴起,进而带动了整个国际发展出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价值。国际法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
6、“.....使人权保护在实际执行中遭到国家的排斥,这势必影响到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曾经表示,中国主张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但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并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了人权时代的来临。人权运动的开展代表者国际社会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体系,正在做急速的改变,国际法制体系必须随着国际潮流的走向,作出必要的调整。但就现阶段来讲,如何将人权思想融入国际法制体系,以及如何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理论界莫衷是,孰是孰非,有待实践的检验。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国民有权在该法院对其他缔约国提起诉讼,但这种情况还很少见。事实上,个人还不具有国际机构的广泛的任意的诉权。故此,在国际法的现阶段,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7、“.....否定说占据着主导地位,有学者将这种以国家间体制为基础,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唯法律人格者的观点称之为国间接的由国家所授予。也就是说,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体制下,个人的权益与福利还需仰仗国家的意志与力量,方得受到应得之保障。依瓦尔特曾说,对个人的损害就是对该个人所属国家的损害。这就是使个人的安全与利益依赖于国家是否有保护的意愿,因为国家可以随时决定废弃或撤消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决议,如此来,个人就根本无权或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虽然时间较长,但在现今仍是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个途径,也是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仅要研究和本国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更要研究攸关全人类总体利益的重大问题。在现代国际法领域,个人实体的地位如何是这样个重要的学术话题。在现阶段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8、“.....其主体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论文原稿夺,个人在国际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会因国际活动的增多而不断突显。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范围也将与之拓展,并得到国际法相应的保护。因此,国家要慎重行使缔结条约及条约撤消的权力,以免使个人的权利义务丧失法源依据。关于国际人权的保护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已取得相当程度的共识,但是自始至终在执行国际人权保障方面却。国际法在其基本性质上是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传统国际法学者长久以来就认为唯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此决策权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个人只有在不影响国家权利及国家价值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的成长必须是适度的。个人在成长为国际法主体的道路上尚处于萌芽阶段,国家与个人都应为此而作出努力,以下就国家与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
9、“.....针对肯定说的各个论点,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提出了以下理由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问题国际法虽然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前提是他们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如果他们不是国家代表而只是个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全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也只能获得有限度的主体地位,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仍扮演者最重要的角色。国际法在其基本性质上是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传统国际法学者长久以来就认为唯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此决策权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个人只有在不影响国家权利及国家价值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的成长必须是适度的确认和保护,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虽然时间较长,但在现今仍是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个途径,也是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仅要研究和本国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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