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即期票据并这规定既不符合理论,又无实益,作这样的规定,并无必要。豐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或其他地区的票据立法经验,明确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般债权转让的效力。与般背书转让相比较,期后背书在效力上有以下不同之处第,权利移转效力的不同论期后背书的效力论文原稿据进行转让。论期后背书的效力论文原稿。首先,第种立法例认为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到期日后所为的背书。这规定虽然简洁直白,但却忽视了即期票据的情况。因为即期票据并不存在到期日,其除了票面上载明出票日期外......”。
2、“.....理解起来有点牵强。有学者认为,期后背书是超过个确定时间点的背书,而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的时间是不确定的,被拒绝承兑的时间往往是在到期日之前,很难说是期后背书豍。笔者认为,对期后背书的,既然规定其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却还要让其前手债务人承担,对他们也显失公平。综上所述,期后背书是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被背书人通过背书所取得的仅为普其,对票据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汇票本为无因证券......”。
3、“.....但是由于期后背书转让的仅是普通债权,因此,票据债务人得以对抗背书人的切抗辩事由均可以对抗被背书人。其,对背对此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既然期后背书仅产生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那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只能取得通常债权即普通债权豑但也有学者认为,虽然期后背书产生的是通常债权转让效力,但被背书人取得的仍然是票据权利豒。让的规定,其在对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有权行使转让人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当其被债务人拒付时,可以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4、“.....其,对被背书人受让人的法律效力。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通过背书所取得的权利,究竟是种票据权利,还是种普通债权学术界对此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既然期后背书仅产生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那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恶意的,既然规定其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却还要让其前手债务人承担,对他们也显失公平。综上所述,期后背书是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
5、“.....仅享有对票据债务人的普通债权即付款请求权。按照民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其在对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有权行使转让人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当其被债务人拒付时,可以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书人转让人的法律效力。期后背书不具有背书的法律效力,但它能表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付款请求权的意愿。其,对被背书人受让人的法律效力。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通过背书所取得的权利,究竟是种票据权利,还是种普通债权学术界文原稿。其,对票据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汇票本为无因证券......”。
6、“.....但是由于期后背书转让的仅是普通债权,因此,票据债务人得以对抗背书人的切抗辩事由均可以对抗被背书人背书内涵的界定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两种立法第,以票据到期日经过为标准即票据到期日前,无论何时均可为背书转让说,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到期日后所为的背书。例如英国票据法第条第项,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票据法第条均有类似规定。其,对只能取得通常债权即普通债权豑但也有学者认为,虽然期后背书产生的是通常债权转让效力,但被背书人取得的仍然是票据权利豒。笔者认为被背书人享有的不再是票据权利......”。
7、“.....按照民法关于债权转仅为普通债权,而不再是票据权利。因此,我国票据法第条应作出修改,以克服前后矛盾和逻辑混乱,从而完善我国票据立法其,对背书人转让人的法律效力。期后背书不具有背书的法律效力,但它能表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付款请求其,对背书人之外的其它前手债务人的效力。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背书人的担保责任,已如前述。笔者认为,由于期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取得的是普通债权,其当然不再享有对其它前手债务人的票据权利,而且......”。
8、“.....期后背书实际上是在票据权利已经确定不能行使的票据上的背书豎。票据旦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就意味着付款人到期也不会对票据付款,此时,持票人应当依法进行追索,而不应将该票据进行转让。论期后背书的效力论存在到期日,其除了票面上载明出票日期外,仅依票据法规定有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其次,第种立法例,如日内瓦统汇票本票法第条规定到期日后之背书与到期日前之背书有同效力。我国票据法将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后所为的背书作为期后背书。般背书转让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期后背书同样具有权利转移的效力......”。
9、“.....而不是票据法上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享有对债务人第期李炳梅关于票据期后背书问题的探讨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但是票据上人的抗的提示付款期限。当然仔细揣摩条文可以得知立法者的意图原是要加重背书人的责任以保护善意的被背书人,但根据王小能教授的分析,让期后背书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比其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为重,且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利于被背书人。解不应局限于简单的文义解释,应作深层的论理解释。期后背书实际上是在票据权利已经确定不能行使的票据上的背书豎。票据旦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