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而‚损害权力分立这重要的宪政原则‛。对于‚国际立法‛而言尔夫权力规则和原则哪个是的法律导向环球法律评论年夏季号,马来西亚许国平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系现存的问题和未来的构架国际经济评论,‚‛,美约翰杰克逊法理与实践北京新华出版社。论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论文原稿。与民主理念,无疑极大地损害了所赖以生存的建立在‚经济合理性‛上的‚合法性‛基础。当然,能动性司法是各国司法实务中的个普遍现象,是成文法的局限性与社会现实发展之间张力的结果。但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基本的职责是裁判案件。‚司法积极主义‛不过是特殊情况下的种权宜之计而已,而且必须限制在定范围内方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中,‚不适当的专家组积极行动主义姿态将会疏远成员方,因而威胁争端程序本身的稳定性。‛从而将推入‚合法性‛危机的泥沼......”。
2、“.....在系列棘手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面前,没有‚坐以待毙‛,而是在‚司法积极主义‛理念的指引下,以‚判例‛形式对规则作出与时俱进的发展。维持合法性所必需的‚有效性‛基础却因‚司法之臂‛的不断延伸而不断削弱。随着年西雅图会议在抗议声中草草收场,年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也面临着发展进程中的又个‚十字路口‛。辨证地说,在它取得成功的同时就已经蕴育了今天的困境。因为‚争端解决程序司法化的本身,就可能导致些政策制定全被创设的司法机构所侵占‛。而以为主导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被认为靠实力,只不过冷战前更多依靠军事实力,现在更多依靠经济实力。‛虽然目标是‚规则取向‛,但‚世界经济的现实状况与规则的逐渐完善,远未达到能够支持以纯粹的法律规则为评判标准的机制的运行阶段。‛这就使得所追求的‚规则导向‛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
3、“.....加剧了‚规则取向‛的异化,使得并未能真正摆脱‚实力‛与‚外交‛的传统窠臼。导致决策权从政治部门向司法部门的转移从司法角度而言,为了使规则适用于具体争端,限制性规定,而且还进步损害了世所公认的民主立法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冲突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原则既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构筑国际法大厦的基石。‛基于国家主权理论,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实践中,各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决策者均认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有通过谈判而不是‚司法机构‛的法律解释所能产生修改或增减的。因此,决议需要在全体成员方致同意的基础上作出,并须经成员方批准。而却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积极主义‛的司法,在维护‚贸易自由化‛的名义下,不断地为成员方创设新的权利与义务......”。
4、“.....还是也包括其管辖范围之外的自然资源这问题,在历史上曾做出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在美墨‚金枪鱼海豚案‛中,专家组认为该款仅适用于保护‚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自然资源‛。然而在两年后的美欧‚金枪鱼案‛中,该案的专家组却认为‚自然资源‛可以是位于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也包括该国管辖范围之外的,还可以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领域的自然资源。在年‚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步提出‚自然资源‛的含义自然资源这问题,在历史上曾做出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在美墨‚金枪鱼海豚案‛中,专家组认为该款仅适用于保护‚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自然资源‛。然而在两年后的美欧‚金枪鱼案‛中,该案的专家组却认为‚自然资源‛可以是位于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也包括该国管辖范围之外的......”。
5、“.....在年‚海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步提出‚自然资源‛的含义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应当是‚发展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不仅包括矿产资源,而且还包括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在对待‚非规则‛问题之间张力的结果。但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基本的职责是裁判案件。‚司法积极主义‛不过是特殊情况下的种权宜之计而已,而且必须限制在定范围内方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中,‚不适当的专家组积极行动主义姿态将会疏远成员方,因而威胁争端程序本身的稳定性。‛从而将推入‚合法性‛危机的泥沼。注释‚‛赵维田特殊的裁量机关论的司法机制国际贸易,‚规则作出与时俱进的发展。维持合法性所必需的‚有效性‛基础却因‚司法之臂‛的不断延伸而不断削弱。随着年西雅图会议在抗议声中草草收场,年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也面临着发展进程中的又个‚十字路口‛。辨证地说,在它取得成功的同时就已经蕴育了今天的困境......”。
6、“.....就可能导致些政策制定全被创设的司法机构所侵占‛。而以为主导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被认为是非常有效的国际机制,所以更多的人开始把视为个重要的政策协调杠杆,认为相对‚发达‛的争端解决机制意味着涉及范围很广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都可以在支持以纯粹的法律规则为评判标准的机制的运行阶段。‛这就使得所追求的‚规则导向‛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积极主义‛地司法也未能如预期的那样促进立法技术的提高,反而使得日益趋于动用司法力量来发展规则,加剧了‚规则取向‛的异化,使得并未能真正摆脱‚实力‛与‚外交‛的传统窠臼。导致决策权从政治部门向司法部门的转移从司法角度而言,为了使规则适用于具体争端,必然会就争端方间对规则的不同理解做出澄清。虽然依据第条的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享有专有解释权。但由于的结构性缺陷......”。
7、“.....超越成员方间尤其是争端当事方间的共识进行司法例如在‚澳大利亚汽车皮革案‛中,专家组认为,即使‚任何方都没有在我们面前提出自己对该条含义的特殊解释,而且事实上,双方都认为我们不应涉及他们并没有提出的解释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发现对面前争端的解决存有必要的话,并不能排除我们考虑这问题。专家组对协定的解释不能受当事方论点的限制。‛因此,该案的专家组明显背离了先前专家组所贯坚持的‚不告不理‛原则。论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论文原稿。在对待‚非规则‛问题上的‚司法积极主义‛倾向由此可见马来西亚许国平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系现存的问题和未来的构架国际经济评论,‚‛,美约翰杰克逊法理与实践北京新华出版社。论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积极主义论文原稿。通过发展性解释对规则作出与时俱进的发展例如关于第条款‚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是指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自然资源......”。
8、“.....‛基于国家主权理论,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实践中,各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决策者均认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只有通过谈判而不是‚司法机构‛的法律解释所能产生修改或增减的。因此,决议需要在全体成员方致同意的基础上作出,并须经成员方批准。而却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积极主义‛的司法,在维护‚贸易自由化‛的名义下,不断地为成员方创设新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做法不但构成了对成员方权利的侵犯,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而且还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与‚规则取向‛相悖与相比,最重要的变化就是‚规则导向‛。‚总理事会的规则制订‛......”。
9、“.....内得到解决。因此许多争端如‚美国汽油标准案‛‚海虾海龟案‛等都迫使不得不对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务做出判断。以的‚司法积极主义‛为龙头推进规则发展的模式给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实践表明,主权国家的权利正在逐渐被削弱。小部分贸易官员与国际贸易法律学者正代表全人类进行着政策选择与‚国际立法‛。但基于各国观点的纷繁复杂,仅由的几位专家学者就为世界上几十亿人口进行政策或法律抉择,无疑极大地损害了所赖以生存的建立在‚经济合理性‛上的‚合法性‛基础。当然,能动性司法是各国司法实务中的个普遍现象,是成文法的局限性与社会现实发展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的解释缺乏有效的‚立法回应‛。事实上已成为解释规则的‚权威‛,而且其‚司法权‛也开始侵蚀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策权。因此的决策权开始从政治部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向司法部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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