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在行政程序违法方面仅是通过些部门规章规定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包括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等情形,使得我们在具体行政责任承担时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为哪组织。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在这问题上可以说是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责任划分,但在现实中各机关组织间互相包庇指责推诿等现象屡有发生,这严重阻碍了行政程序及其他途径所赋予的关系人的救济途径。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在于我国行政程序规范的缺乏,为什么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个我们可以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程序中主体的有关规定中寻找答案,该我们即可效仿湖南省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或规章,这样的正式程序法规在我国现有国情下是绝对必要的......”。
2、“.....先前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学者们主要是从义务或制裁或后果个不同角度出发,定义难免有些偏颇。现在学者们基本将个角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综合,基本认可如下定义。即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又称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程序法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论文原稿机关责任法,而错案追究法的责任主要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追究法。笔者不在做赘述。完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有关思考随着我国第部地方行政程序规章的出台,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模式上出现了新的起点。当然在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家与社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他们虽然分立但绝对不是对立。政治管理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中介。我们的政府应该是法治型责任型与服务性相结合的......”。
3、“.....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者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注释汪栋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概念初探甘肃行政学院学报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类合不合理能否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很多学者那里都已经被多次提及及论证。优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救济方式我国现有的救济方式虽然多,但是存在的问题却非常严重,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反而不是相对人首要选择的主要救济方式,代之以方式的竟然是信访......”。
4、“.....受最大伤害的将是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结合国外司法救济的相关形式以及我国学者的有关研究,笔者认为应优化救济方式,完善现有救济方式,实现优势互补的同时,暂时先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适用,但主流最终应回归为司法救济。完善行政程序违法法由行政机关自身来确定行政程序违法,由宪法及行政法律法规都已经明确予以确认。宪法确认的行政机关权力及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及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对由行政机关确认违法提供了根本依据同时我国很多行政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违法的确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条款中的所涉规定。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趋附于行政实体违法,无法摆脱程序违法与实体结果之间的协调。这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存在的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5、“.....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绝对否定规定,存在着太多弊端。这点笔者认为可采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态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法院对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情形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再审案件从定案证据未经质证管辖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几个程序违法方面明确可以再审,对于其他未例如在内的采用较为灵活原则,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法院对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情形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再审案件从定案证据未经质证管辖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几个程序违法方面明确可以再审,对于其他未例如在内的采用较为灵活原则,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可决定再审。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度的问题......”。
6、“.....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追究在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追究中我们首先和必须要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即由谁来追究行政主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条款中的所涉规定。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趋附于行政实体违法,无法摆脱程序违法与实体结果之间的协调。这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在下面提到的司法机关确认中同样存在此类问题。由行政机关来确定行政程序违法,利大还是弊大在我国通过行政机关来确认行政程序违法能否成为主要方式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的立法者需要思考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论文原稿可决定再审。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度的问题,应从价值损害程度及实际损害等多方考虑。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追究在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追究中我们首先和必须要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即由谁来追究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和如何追究行政主体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这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提起救济的途径,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就将影响到相对人是否最终能及时最终有效的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
8、“.....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追究行政主体违反程序法律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律基础和规范基础依然严重不足。以往各地出台的有关行政问责的法规,有些地方可能规定得很细致,例如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等,可以给与处罚以此作为治理庸官和懒官的根据。但是总的来说,究竟什么职位与什么责任相关,什么权力与什么责任挂钩,还是缺乏明确的规定。越是涉及高级官员的,越是这样。这同时表面我国缺少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让我们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章来看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第,归则原则,以问责制度及原则作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原则。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论文原稿。我国行政诉讼法济方式虽然多,但是存在的问题却非常严重,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反而不是相对人首要选择的主要救济方式,代之以方式的竟然是信访。随着信访方式的壮大,受最大伤害的将是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
9、“.....笔者认为应优化救济方式,完善现有救济方式,实现优势互补的同时,暂时先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适用,但主流最终应回归为司法救济。完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赔偿制度我国现有的责任赔偿制度中,主要是针对实体违法,对行政程序违法在篇章中有所规定,但是范围较小并且不够确定,标准较低且不体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和如何追究行政主体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这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提起救济的途径,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就将影响到相对人是否最终能及时最终有效的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结合我国有关法律及学者的学说,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追究行政主体违反程序法律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个。如何追究行政主体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目前主要采用问责制度。随着行政问责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当然是令人鼓舞事情。然而问题也在于,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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