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是解决我国违法侦查问题的需要在我国刑事追诉活动中,普遍存在着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违法侦查行为。这些违法侦查对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构成严重的侵犯,而现行的对策主要是通过实体惩罚行政或刑法上的制裁来遏制,但是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规定。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但是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没有作出规定。对此,两高司法解释给予定的补充和完善......”。
2、“.....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所收集和提取的证据,这类证据在收集的程序手段形式主体等方面具有非法性。非法证据排除是我国证据立法讨论中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其基本含义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作为刑事诉讼中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所收集和提取的证据,这类证据在收集的程序手段形式主体等方面具有非法性。非法证据排除是我国证据立法讨论中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其基本含义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作为刑事诉讼中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已经被确立和采用,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
3、“.....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但是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没有作出规定。对此,两高司法解释给予定的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是解决我国违法侦查问题的需要在我国刑事追诉活动中,普遍存在着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违法侦查行为。这些违法侦查对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构成严重的侵犯,而现行的对策主要是通过实体惩罚行政或刑法上的制裁来遏制,但是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这方面的价值在于它既是保护人权防止办案人员侵犯个人的宪法权利方面的措施......”。
4、“.....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错案发生的需要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司法活动,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我国执法部门中普遍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程序正义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当两者发生冲突不能并存时,实行程序公正优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选择。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惩治犯罪的内在要求。另外,非法取证的个重大恶果就是可能诱发屈打成招,造成冤案错案。正如贝卡利亚痛斥性审查。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成为项普遍遵行的程序法治原则,并成为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我国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规定人人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和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司法审查制度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
5、“.....在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除逮捕之外切强制侦查方为提高证人的出庭作证率,必须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要加强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是要建立和完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法律的项普遍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特殊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应规定特殊情形下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力。这在特定条件下免除了证人的作证义务,保护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及证人的特殊利益。是要进步明确规定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建立监督机制正如孟德斯鸿所言政治自由只有在权力,也就决定了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却直存在着种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的突出现象,造成法外立法法外执法等问题的出现。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是个例证。应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主要内容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之中,同时将其作为项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加以确立其重要性......”。
6、“.....被告人经常会需要作证,因为被告方提出公诉方的些证据是非法的并且提出排除的请求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原稿非法取证行为的极端形式刑讯逼供时所言,我们意志的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称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都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惟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样,罪犯与无辜者之间的区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方式所消灭了。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原稿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和促进刑事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参考文献何家弘新编证据学法律出版社年版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汪建成......”。
7、“.....是保障诉讼程序公正,防止冤假个重要问题不作规定而实际容纳的做法未必是明智的选择。缺乏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规则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证据应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没有规定。实践中,当辩方提出控方证据非法时,法院往往让辩方提出证据来证明。由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数处于被羁押状态,无力进行有效的证明,除非被告人被刑讯逼供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非法取证现象屡禁不止,司法机关将非法获得的证据用以指控法的自行决定权,而检察机关在查办自行侦查的案件时享有比公安机关更大的权力。侦查机关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导致违法现象的发生。审前羁押作为侦查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强制侦查措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长时间的限制和剥夺......”。
8、“.....即逮捕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但对同样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没有任何审查制度,且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犯罪嫌疑人般都己经被侦查机关拘留,因此必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为了尽量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有必要建立些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现代法治国家的典型特征和核心要素是确立司法审查原则,即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采取的强制侦查手段,必须由个中立的不承担追诉职责的司法机构即法院审查和授权,发布许可令状,并进行合法所以被告方要说话,如果被告人不说话,那么这种排除的请求可能被驳回。但是,被告人在排除规则的听审中作证并不表示他放弃了沉默权,也不影响日后在案件的开庭审理时他选择不作证,也就是说他在正式审理中仍然可以保持沉默......”。
9、“.....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是相当低的,法院般只能采用书面证言来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审判案件,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取证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司法不公正。我国要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以及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有利于塑成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也是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配套原则。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提升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又因证据制度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原稿,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样,罪犯与无辜者之间的区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方式所消灭了。没有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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