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数据主体的权产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加强立法,构建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保护体系在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保护体系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可采取多层次立体保护体系,即以民法典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般性保护,以网络隐私权保护专门法实施专门性保护,以网络隐私权保护特别法实施针对特定领域的特别保护的民法保护体系。在立法操作上,具体为,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原则性规定。要解决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其上位概念隐私权到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原稿。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民事保护立法之构建笔者认为,为保证广大网民在网络隐私权和其它合法利益,我国有必要迅速而有针对性的通过立法,构建起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具体而言,应注意在以下方面加强建设在民事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上......”。
2、“.....努力追求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双赢现实证明,隐私作为种信息资料,它对隐私主体公众乃至社会整体都是有用的。因此,个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原稿隐私的侵害。个人网络信息数据在网络上可能被网络搜索引擎任意搜索到,该结果方面意味着我们的隐私在网络上暴露,另方面意味着自己的隐私变成了个网络上的团体获取利益的内容。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电子商务在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产生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雇主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间谍软件和技术手段监视雇员的网上浏览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行为,甚至雇员责任的规定为直接体现,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来说,自然可以同样适用。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3、“.....在其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有失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该类侵权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应以其主观过错为必要前提。行为人主观无过错的,不构成侵权。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原稿。,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当网站经营者作为时,在两个方面他可能构成密泄露。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只要对他人在网站进行的侵权行为放纵无视的,就应该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他构成网侵权主要是不作为引起的。即如果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却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则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样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搜索引擎对个人隐私的侵害。个人网络信息数据在网络上可能被网络搜索引擎任意搜索到,该结果方面意味着我们的隐私在网络上暴露......”。
4、“.....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网络个人数据民法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也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网络个人信息数据受到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电子商务在个人数。附则。网络隐私权在网络世界中的保护涉及到诸多领域,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调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特别法。比如,对于儿童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再如,考虑到晶片等可能危及隐私权的技术手段的运用需要进行必要规制,我们可以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限制法。这样的结果,可以针对不同的网络隐私权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以灵活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以法律来防范各方面可能出现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解决其上位概念隐私权的法律地位问题......”。
5、“.....我国至今没有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为此,我们在民法典的立法中应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将其明确规定为项独立的人格权。在已起草的我国部主要民法草案中,我们都欣喜地看到其中都对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进行了确认。但是笔者同时认为,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重要的表现形式,有必要在隐私权的规定中增加款内容,对它进行原则性保护。具体可规定为自然人在网络中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侵害他都是有用的。因此,个人隐私并非是个简单的问题,它实际上往往包含在个人公众和社会整体之间所产生的若干复杂利益关系隐私利益关系。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隐私利益的平衡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民事立法保护机制时,我们就应树立起这样个指导思想方面,我们应高度重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广泛参考和借鉴欧美等国际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加强立法保护另方面......”。
6、“.....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系,努力达到对网络隐私权目前在学理界还有定的分歧,但般而言,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和网络私生活安宁隐私权。其中,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具体包括如下权利知情权控制使用权安全请求权请求司法救济权。网络私生活安宁隐私权则包括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侵权责任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类型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或窃取他人个人数据。黑客利用他们自身所具有的高超的网络操作技巧,进入网络用户电脑系统甚至劫持相关网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原稿隐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积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网络隐私权民事保护立法国际条约的形成与完善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应该加强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立法的国际交流和协调。方面,我国应通过立法给我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方面......”。
7、“.....这就要求我国要以积极的姿态努力促进与其他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的形成与完善,以更好的适应的要求定。网络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该部分应对网络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如知情权控制使用权安全请求权请求司法救济权以及相关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各自适用的范围和内容等。侵权救济及法律责任。该部分应以条文列举的方式明确侵害网络数据主体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同时规定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以及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罚则。该部分规定各种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予以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内网络世界中的保护涉及到诸多领域,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调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特别法。比如,对于儿童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
8、“.....考虑到晶片等可能危及隐私权的技术手段的运用需要进行必要规制,我们可以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限制法。这样的结果,可以针对不同的网络隐私权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以灵活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以法律来防范各方面可能出现的网络隐私权侵权隐患,具有现实可操作网络隐私权。网络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以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在内容上应着重对网络隐私权的含义范围内容侵权救济等方面进行详尽规定。笔者认为,立法者可做如下设计总则。该部分主要说明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本法所用名词之定义等。立法原则。可主要规定诚信原则和告知原则原则和安全保护原则则。网络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该部分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持有使用安全及公开的法定程序和范围等进行规有效保护和互联网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加强立法......”。
9、“.....笔者认为我国可采取多层次立体保护体系,即以民法典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般性保护,以网络隐私权保护专门法实施专门性保护,以网络隐私权保护特别法实施针对特定领域的特别保护的民法保护体系。在立法操作上,具体为,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原则性规定。要解决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就必须首先络服务器偷看他人信件,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原稿。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民事保护立法之构建笔者认为,为保证广大网民在网络隐私权和其它合法利益,我国有必要迅速而有针对性的通过立法,构建起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具体而言,应注意在以下方面加强建设在民事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应力求平衡隐私利益关系,努力追求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双赢现实证明,隐私作为种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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