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马监督检查的范围,以便更好地依法行政,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自身也应注意提高服务群众意识,对不属自己监督检查范围的情形,也应尽可能从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角度去考虑如何解决问题,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机关形象促进官民关系和谐多做努力具体审判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沂源社保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而被告沂源人社局则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沂源人社局履行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庭审中虽然提出要求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因资金周转不开由职工垫付的费用应及时还上另方面要增强单位职工的权利意识,让职工明白哪些费用应当由单位缴纳,若单位暂时资金出现困难,确需职工先行垫支,也应在与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由单位向其出具欠条的条件下......”。
2、“.....如此,即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了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就可把问题解决了,而无需像本案原告多次起诉多方奔走仍不能及時维护合法权益,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费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各级政府的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思考论文原稿以监督检查。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并不需要以向用人单位征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而应责令石桥供销社直接将原告代其缴纳的费用归还原告。如何防范类似本案的养老保险案件发生本案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个方面是用人单位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是职工本人疏于维护个人权利,没有防备事后问题是行政机关缺乏应有法律意识,监督检查职责落空。为减少或杜绝类似纠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防范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普及,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当下仍有些单位定期和足额领取到养老金。然而......”。
3、“.....却将这笔费用转嫁到职工身上,在原告垫支了费用十年并以各种方式追偿的情况下仍不还款,这显然与法律的基本要求相悖,原告有权索回其垫支的养老保险费。不过,相关追偿途径值得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本案原告垫支的养老保险费用可通过沂源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来实现。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故沂源人社间,尚需做进步的调查再予处理。故被告社保处应继续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原告的请求慎重作出处理,给予原告明确的答复,讲明处理的理由,而非简单地以原告养老金账户上不存在欠缴情况为由予以拒绝。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限期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较为妥当,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思考论文原稿......”。
4、“.....有时行政机关尚存裁量与判断的空间,此时法院不宜按般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作出裁判。本文行政机关尚存判断栽量空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如何裁判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是法律规定的负有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机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对于存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由社保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不过,本案原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不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形,且缴款凭证上载明的缴款人为用人单位石桥供销社,亦符合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故法院不宜判决被告责续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原告的请求慎重作出处理,给予原告明确的答复,讲明处理的理由,而非简单地以原告养老金账户上不存在欠缴情况为由予以拒绝。综上......”。
5、“.....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相关问题的探讨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个是法院对此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责令行政机关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沂源人社局对沂源社保处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原告垫支的养从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角度去考虑如何解决问题,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机关形象促进官民关系和谐多做努力摘要在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有时行政机关尚存裁量与判断的空间,此时法院不宜按般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作出裁判。本文以马贵平要求沂源县人社局沂源县社保处履行征缴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案为例,提出了此类案件应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同时指出解决纠纷的具体途径,并就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纠纷的发生作了进步探讨。行政机关尚存判断栽量空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资金出现困难,确需职工先行垫支......”。
6、“.....由单位向其出具欠条的条件下,将费用交上。如此,即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了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就可把问题解决了,而无需像本案原告多次起诉多方奔走仍不能及時维护合法权益,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费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的治理水平和法治意识均在不断地提高。不过,个别行政机关的履职意识和服务理念仍需继续加强。如本案,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何防范类似本案的养老保险案件发生本案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个方面是用人单位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是职工本人疏于维护个人权利,没有防备事后问题是行政机关缺乏应有法律意识,监督检查职责落空。为减少或杜绝类似纠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防范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普及,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7、“.....如本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履行缴纳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法律义务,但用人单位石桥供销社不仅自己不缴纳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思考论文原稿老保险费应通过何种途径得到具体偿还是如何防范类似纠纷的再现。因此,对原告要求沂源人社局履行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思考论文原稿。相关问题的探讨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个是法院对此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责令行政机关在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沂源人社局对沂源社保处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原告垫支的养老保险费应通过何种途径得到具体偿还是如何防范类似纠纷的再现能否全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这样判决同样不妥。理由如下案中缴款人为石桥供销社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是由原告自己以单位的名义交纳的......”。
8、“.....也可以说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应义务,直处于违法状态,若简单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本不应由原告承担的保险费难以得到偿还,不利于职工合法利益的保护,也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本案这种复杂的情况下,被告社保处对许多问题还存在判断的空间,尚需做进步的调查再予处理。故被告社保处应继追偿的情况下仍不还款,这显然与法律的基本要求相悖,原告有权索回其垫支的养老保险费。不过,相关追偿途径值得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本案原告垫支的养老保险费用可通过沂源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来实现。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故沂源人社局有对石桥供销社是否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该条规定并未仅将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列入监督范围......”。
9、“.....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对于存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由社保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不过,本案原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不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形,且缴款凭证上载明的缴款人为用人单位石桥供销社,亦符合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故法院不宜判决被告责令石桥供销社限期缴纳保险费。但需深思的是本案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行政机关却未意识到石桥供销社不亲自为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长期不还职工垫支的保险费属未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受监督检查。这说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的意识有待进步提高。为此,人民法院可就相关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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