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问题上,只要证明被保险人作出委付通知而保险人是否接收到即可。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之中,虽然规定了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委付被保险人拒绝,其本可以获得赔偿的利益就难以获得保障。因此若是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此次海商法修改中,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学习英国法的做法,在确定实际保险事故是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进行委付的要求是否必然要用书面的形式,而书面浅议海商法中委付的制度设计论文原稿是没有明确规定此时保险人是否能够拒绝。在接受委付并在合理期限发出通知以后,委付的保险财产的权利义务转移至保险人身上,保险人并没有直接拒绝的权利。因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2、“.....又放弃相应的权利义务,则相关保险财物是否会成为无主物,而相应的权利义务付权的关键环节。而在此期间,保险人作出选择时往往会考虑接受委付后其要承担的成本和义务大小与其获得的权利进行相互比较,得到最优解后选择接受委付与否。但是往往保险事故发生后最需要的是对保险事故进行处理与理赔,若没有个明确的期限,碰到紧急事故难以判断是否造成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民事法律行为,被保险人作出委付决定时,是出于其自由意志并希望保险人接受这个要约,并对赔付全部保险财物价值及接受保险财物的权利义务进行承诺。在英国法下,当事人的承诺与法院的判决被并列为起,认为是法律行为。但是就我国现有的规定来看,保险人的承诺是法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
3、“.....委付的性质在学界有几种定义第种观点认为委付应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因为只有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委付请求时,委付才能发生效力。第种观點认为委付应当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是被保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但是保险人可以选择接受与否。第种观点认处臵,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从而获得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实践当中,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以及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委付的实际操作也并非按照当时立法所倾向的价值尺度进行考量,出现了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关键词海上保险委付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现存委付制度的问题有关的生效与否关系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是否从被保险人处转移给了保险人。不仅仅是处理委付财产的权利......”。
4、“.....因此对于委付何时生效如何生效的定义十分重要。在相关的保险实践当中,被保险人如果想要行使委付需要向保险人递交书面的委当中只是小小的个环节,但是其作用不小。在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委付可以促进被保险人脱离保险事故这环节,进入下次市场买卖。而保险人可以通过委付制度获得保险财产并及时获得保险财物的权利以及义务,对其进行处臵,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从而获得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实践当中,基于对于自点是以英国法为蓝本,其认为委付行为是种依据承诺和判决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并非单方或者双方法律行为。本文更倾向于委付是个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约束的,由当事人控制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保险人作出委付决定时......”。
5、“.....委付的生效与否关系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是否从被保险人处转移给了保险人。不仅仅是处理委付财产的权利,还有清理残骸污染恢复原状等使保险人付出的代价远超委付财产的义务。因此对于委付何时生效如何生效的定义十分重出明确规定,是面对实践中做法的个需要讨论的现实。摘要委付制度在海上保险制度当中只是小小的个环节,但是其作用不小。在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委付可以促进被保险人脱离保险事故这环节,进入下次市场买卖。而保险人可以通过委付制度获得保险财产并及时获得保险财物的权利以及义务,对其进的考量......”。
6、“.....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合理时间的起点与长度需要明确以及默示是否应当作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可以进行讨论。益委付的生效时间与生效形式与委付的性质有极大的关联性。委付的性质在学界有几种定义第种观点认为委付应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因付通知。在英国法中明确规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部分口头形式进行委付通知,而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任何措施表达自己将保险财产向保险人无条件转让的意愿。书面并非必要形式,只要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时,实际作出赔付或者接受保险财产则可以形成有效承诺。因此,是否要对委付通知的形式做出以立法做身利益的考量以及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委付的实际操作也并非按照当时立法所倾向的价值尺度进行考量,出现了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7、“.....委利义务进行承诺。在英国法下,当事人的承诺与法院的判决被并列为起,认为是法律行为。但是就我国现有的规定来看,保险人的承诺是法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而法院及保险人对于推定全损等方面的认定则是对于法律事实的种确认。浅议海商法中委付的制度设计论文原稿。摘要委付制度在海上保险制度为只有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委付请求时,委付才能发生效力。第种观點认为委付应当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是被保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但是保险人可以选择接受与否。第种观点认为委付的性质属于要约,因为被保险人希望和保险人产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保险标的能够推定全损时......”。
8、“.....第种观浅议海商法中委付的制度设计论文原稿作出选择时往往会考虑接受委付后其要承担的成本和义务大小与其获得的权利进行相互比较,得到最优解后选择接受委付与否。但是往往保险事故发生后最需要的是对保险事故进行处理与理赔,若没有个明确的期限,碰到紧急事故难以判断是否造成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急于获得赔偿,保险人基于对自身利,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此时保险人是否能够拒绝。在接受委付并在合理期限发出通知以后,委付的保险财产的权利义务转移至保险人身上,保险人并没有直接拒绝的权利。因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但若是保险人在接受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又放弃相应的权利义务,则相关保险财物是否会成为无主物,而相应的权利式是否应当确定委付的内容这个问题......”。
9、“.....因为就委付制度形成的目的而言,其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快速流通,以及尽量将保险事故控制,从而达到损失最小而产生的制度。若是在被保险人判断定形成推定全损,并有确切证据证明推定全损已经发生,则此时发出的委付通知,没有个理性的保险人会接是否能够放弃,保险人是否有权放弃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值得讨论。浅议海商法中委付的制度设计论文原稿。旦保险人拒绝委付,实际上保险财物的权利义务并不会移转,且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财物的全部赔偿。但是就现在的情形而言,旦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的财产势必难以回收,此时若是提出的人急于获得赔偿,保险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没有明示的表示以及没有默示的法定约束的情况下,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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