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界的看法不,有的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或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进行上诉,其实质也是对法院的管辖的意见。因此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应界定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无管辖权或不服该院管辖裁定的意见或主张。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构想从立法上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从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对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作扩大解释,不能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以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对管辖权异议概念......”。
2、“.....有的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或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异议呢立法上并不明了。其次,客体范围狭窄,也就是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理由未作出明确规定。除了针对地域管辖提出外,能否就其他管辖种类以及主管问题提出管辖,立法没有规定。再者,在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上,由于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并不知有管辖异议权,但不知不等于放弃,这使得当事人在审中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作为些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而不作出裁定。这是种不规范的做法,对于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是种缺失。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
3、“.....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当事人进行异议的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和权限,而主管问题是指这个案件应该由法院管还是由其他机关管的问题。所以说对于民事案件的主管问题,当事人不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提出。其次,对于级别管辖,因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级别管辖作了规定,但线条过粗,例如案件性质影响范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先行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对法院管辖权的认可不能当然认为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的意愿。因此,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有权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如果先行应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已就管辖权提出过异议并且被法院裁定驳回的,那么被追加的共同诉讼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规定过于原则且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首先,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4、“.....其次,应规定凡中途参加诉讼的第人共同诉讼人等,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即规定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并且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应说明抗辩的理由,并指出诉讼行为只有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先行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对法院管辖权的认可不能当然认为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的意愿。因此,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有权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如果先行应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已就管辖权提出过异议并且被法院裁定驳回的,那么被追加的共同诉讼人辖权异议的方式提出。其次,对于级别管辖,因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级别管辖作了规定,但线条过粗,例如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繁简程度等很多标准只有法院内部才知道......”。
5、“.....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么个关于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的函,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人就无权再提出异议。对答辩期过后追加的共同被告,也不宜以答辩期已过为由取消其异议的权利,法院在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时可指定个合理期限,在这期限内可以提出。为增加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我国民事诉讼应增加级别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院的告知义务为前提,即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定期限内以法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包括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权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遭受的法律危险。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没有异议或放弃异议权。最后,对于被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否享有管辖异议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6、“.....究竟那些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呢立法上并不明了。其次,客体范围狭窄,也就是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理由未作出明确规定。除了针对地域管辖提出外,能否就其他管辖种类以及主管问题提出管辖,立法没有规定。再者,在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上,由于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并不知有管辖异议权,但不知不等于放弃,这使得当事人在审中才提出管辖认为应由哪法院审理并附以证据。确立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告知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当事人对受案人民法院管辖权进行异议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该项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答辩应诉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就默认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的异议的提起应以法就无权再提出异议。对答辩期过后追加的共同被告,也不宜以答辩期已过为由取消其异议的权利......”。
7、“.....在这期限内可以提出。为增加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我国民事诉讼应增加级别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号,在该函中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级别管辖可以提出异议,但是法院只是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而不作出裁定。这是种不规范的做法,对于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是种缺失。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最后,对于被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否享有管辖异议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人的权异议。而作为些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用立法的这些缺陷和当事人诉讼信息的匮乏而规避法定管辖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对于主管,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当事人进行异议的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和权限......”。
8、“.....所以说对于民事案件的主管问题,当事人不可以通过管浅议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论文原稿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管辖权异议规定得过于原则,以及管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该制度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缺陷由于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原则,可依据的条文也甚少,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狭窄,仅规定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还没有做出任何裁判前当事人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方面的内容是大家认可的是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意见或主张,这层面的观点是大家尚未完全认识到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所作的管辖权异议限于被告。首先......”。
9、“.....这在理论界是没有争议的。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重要制度,它的设立,意在作为种救济制度,用以补救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管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务及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议较大。本文从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界定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还没有做出任何裁判前当事人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方面的内容是大家认可的是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意见或主张,这层面的观点是大家尚未完全认识到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所作的用立法的这些缺陷和当事人诉讼信息的匮乏而规避法定管辖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重要制度,它的设立,意在作为种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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