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词村民选民资格村委会选举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现行村民选举资格制度的缺陷选民资格的认定,就是村委会选举中选举权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格过于苛刻,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第,选举权确实是与定的身份相联系的政治上的身份权,但同主体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其身份也不同,因此确定选举权的关键在于确定身份的标准以及主体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外来人员在农村生活,与村集体紧密相连,那么就应该认定他们的村民身份。第,以户籍作为唯的标准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剥夺外来人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目前亿农民中有两亿在外工作......”。
2、“.....只要法院没有判决剥夺其政治权利,不管他是否为社会作出贡献,都应该享有该权利。权利与义务相致是重要的法理原则,这亦应在选举中得到普遍遵循。浅谈我国村民选举资格的认定论文原稿。以是否履行义务为标准这种观点认为,有关选民资格的确认问题,如果以户籍为标准,会遇到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是空挂户的选民资格认定问题是外来迁入的居民的选民资格问题。确定个人是不是选民,是为了确定其履行义务为标准这种观点认为,有关选民资格的确认问题,如果以户籍为标准,会遇到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是空挂户的选民资格认定问题是外来迁入的居民的选民资格问题。确定个人是不是选民,是为了确定其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权利是确定选民资格的目的,是否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则是确定选民资格的最终归宿。豏因此,确定选民资格的问题就变成了确定选民是否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问题......”。
3、“.....就不应该法律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是精神正常,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和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是属地条件,必须是本村村民。笔者认为,以户籍作为判断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过于苛刻,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第,选举权确实是与定的身份相联系的政治上的身份权,但同主体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其身份也不同,因此确定选举权的关键在于确定身份的标准以及主体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外来人员在农村生活,与村集体紧密相连,摘要村民选举资格的认定问题,是村委会选举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村民选举资格得以认定,选民登记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村委会选举工作才能如期完成。那么选民资格的界定应当具有哪些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呢这是村委会选举必须解决的问题。关键词村民选民资格村委会选举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现行村民选举资格制度的缺陷选民资格的认定,就是村委会选举中选举权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
4、“.....中华人民人口只要履行了本村村民自治条件下的村民法定义务,就应当同样享有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权。村民自决原则如果以上两个标准还不能解决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选民资格争议,那就要坚持村民自决原则了。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实现本村事务由本村村民集体讨论决定,这也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否给予外迁人员村民待遇,关系到原村民的切身经济利益。而且也影响了原村民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用设施的使用,如果给予外迁人权和被选举权且年满周岁的村民,具有选民资格。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户籍作为认定村民委员会选民资格的标准,主要是由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决定的。在土地制度下,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拥有村民户籍的村民与土地密切相关,理所当然享有选举的权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拥有本村户籍且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具备参与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且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具有很大的封闭性......”。
5、“.....于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工业区不断地向农村延伸,导致部分居民被迁入了村民委员会的辖区内,这些外来的居民应属于本村村民但没有本地户籍,因此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亦存在这些人员的选举资格的认定问题。这些问题在现行村委会组织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省级地方法规有些没规定,有规定亦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起来,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的标准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个标准进行分析。浅谈我国村民选举资的村民法定义务,就应当同样享有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权。村民自决原则如果以上两个标准还不能解决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选民资格争议,那就要坚持村民自决原则了。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实现本村事务由本村村民集体讨论决定,这也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否给予外迁人员村民待遇,关系到原村民的切身经济利益。而且也影响了原村民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用设施的使用,如果给予外迁人员选民资格......”。
6、“.....那就意味着外迁人员享受村民待遇,有权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因此,对此类村而言,选民资格不仅仅是项政治权利,更是项经济权利。豑将是否给予村民资格的争议交给村民自己去处理,根据多数原则自主决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村民自决是比较合理的方式。它是从法定程序上表达全体村民的统意志是否接纳外来村民为本村自治团体的员,从而确认是否将该外来人员纳入本村村民这法律关系主体当中不是选民资格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选民不定单指村民,因此仅仅以户籍作为判断选民资格是有缺陷的,不适应当前情形。外来人员只要在农村居住了定年限,履行了该村村民义务,同样应当具备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以是否履行村民义务作为确认其成为村委会选举权利主体资格的要件之,符合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7、“.....履行义务就该享有权利,因此,外籍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以户籍作为确定村民资格的标准,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以户籍为标准表明只要村民具备该村的户籍,无论他有没有履行本村村民义务,在村委会选举中也同样具备选民资格。履行本村村民义务原则这个原则是针对非本村户籍的外来人口来说的,户籍实际上只是确定村民资格,而村民资格既不是选民资格的充分条件,也不是选民资格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他们取得该村的户籍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以户籍作为确定村民资格的标准,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以户籍为标准表明只要村民具备该村的户籍,无论他有没有履行本村村民义务,在村委会选举中也同样具备选民资格。履行本村村民义务原则这个原则是针对非本村户籍的外来人口来说的......”。
8、“.....而村民资格既不是选民资格的充分条件,的认定论文原稿。关于村民选举资格制度的几点思考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转变的制度形式,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最大问题是如何确定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针对目前实践中村委会选举产生的选民资格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依照选举的普遍性原则,让符合条件的每个公民都能实际参与到选举中,因此,有必要坚持以下原则。户籍所在地原则户籍所在地原则,即户籍在本村的有选村民待遇,有权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因此,对此类村而言,选民资格不仅仅是项政治权利,更是项经济权利。豑将是否给予村民资格的争议交给村民自己去处理,根据多数原则自主决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村民自决是比较合理的方式。它是从法定程序上表达全体村民的统意志是否接纳外来村民为本村自治团体的员......”。
9、“.....因此仅仅以户籍作为判断选民资格是有缺陷的,不适应当前情形。外来人员只要在农村居住了定年限,履行了该村村民义务,同样应当具备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以是否履行村民义务作为确认其成为村委会选举权利主体资格的要件之,符合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就该享有权利,因此,外来人口只要履行了本村村民自治条件浅谈我国村民选举资格的认定论文原稿有选民资格。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户籍作为认定村民委员会选民资格的标准,主要是由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所决定的。在土地制度下,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拥有村民户籍的村民与土地密切相关,理所当然享有选举的权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拥有本村户籍且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具备参与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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