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而本文将从自然法的视角探讨公司的本质及人公司的法理基础。论人公司的法理基础论文原稿质人性关系导论人公司,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人公司和现代意义上的人公司。论人公司的法理基础论文原稿。人公司的出现,与公司社团性的传统理论相龃龉。由此导致了立法与传统公司系的确定性,即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对人的利己行为具有规范效果的确定性。关系......”。
2、“.....人性的社会性产生了关系,而关系的确定性则产生理性的扩张目的理性的萎缩。这种法技术主义的处理方式,不免使得人类陷入对法技术主义的崇拜而忽视对公司本质自然法意义上的追问和终极价值的追寻。故而本文将从自然法的视角探讨公实际上,早期的实在法受自然法影响极深,人之外的其他存在可以成为人定法上的法律主体。在中世纪的德国......”。
3、“.....人公司的出现,与公司社团性的传统理论相龃龉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从自然法上讲,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人有人性的需求,物有物性的需求,人性即物性。人性的需求被许可的程度,产生高了筹资的信用,另方面,较之于个人,以该财产为基础的组织体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个人来说,此种方式更是实现个人意志和自由的个重要工具......”。
4、“.....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以最大化地规避风险,提高收益,是每个理性人进行取舍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通过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分割出去,使之与自己的其他财产独立,并以之用成为法律主体的必然性人是理性的生物。教授指出,人类这种理性能力,包括了运用逻辑规范道德规范和理性自身的规范来指导人的行为信仰感受和欲望的能力。那么论人公司的法理基础论文原稿了权利。物也有物性。比如......”。
5、“.....此即物性的体现。物性的需求,也产生自然法上的权利。因此,物与人皆可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论人公司的法理基础论文原稿有必然性。结论公司的本质在于建立在人性需求上的财产独立性。人公司仍是建立在财产分割与独立基础之上。人公司缺乏社团性这要件,只能对其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影响,而不足以立。因此,公司的本质在于财产的独立性,而非传统公司法所称的社团性。家庭具有社团性......”。
6、“.....因为家庭是以血缘而非财产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所以,社团性仅是公司的人公司早已是社会关系中的客观存在,并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发生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的。因此,建立在财产分割和独立基础上的人公司,又因符合人性的需求,则其成为法律主体就具于经营,独立地承担责任,不仅营业具有了永续存在的可能性,而且投资者也只就所分割出去的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7、“.....再者,以财产为基础成立个经营体,方面提理性的人为何要组建人公司呢本文认为,这是人性的需要,是人类运用理性自身的规范指导自己行为的结果,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因为,社会的总体资源是稀缺的,稀缺性意味着取舍乃是生功能性特征,而非公司的本质。公司是个独立的财产集合。财产的集合,根据前面对人性物性的论述,当然可以成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故人公司具有了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8、“.....而在于如何对待公司财产还是实体。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也好,还是人公司也罢,其形成过程,都可以抽象为财产的分割与独的需求,也产生自然法上的权利。因此,物与人皆可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公司的形成过程可作如下抽象出资人将特定的财产与自己的其他财产相分割际上,早期的实在法受自然法影响极深......”。
9、“.....在中世纪的德国,上帝就被视为真正的法律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从自然法理的冲突人公司的法理基础是否建立在社团性之上实在法对公司制度的确立,乃是基于工具理性的驱动和法技术主义的立场。而人对技术的崇拜会导致工具理性的扩张目的理性的萎缩。这自然法。探讨公司的自然法基础,必须回归人性。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人性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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