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救济途径,具有公益性。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诉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吴秀玲,女,汉族,北京人,在职研究生,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大兴分校,讲师,现为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遏制侵害环境公益行为的重要的法律手段。作为种环境司法手段,它对环境行政执法起到了支持和补充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环境权的性质决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环境权作为种公益权,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因为环境权主体无论是行使环境权或是放弃环境权,其直接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论文原稿涉及的利益范围比较广。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结果不仅限于诉讼的当事人,对诉讼外的定范围领域内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都具有同等效力。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结后......”。
2、“.....受理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已經生效的判决。这种裁判结果的扩张性也可以防止其他人基于同缘由再次范围并不仅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是扩张到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以及国家机关。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在于自己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为了防止个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虽然从间接或长久的角度考虑,侵害公共环境权益亦可对每个个体的权益产生侵害或侵害的可能性,也即其诉讼的结果存在着间接维享有环境诉权,环境诉讼也因此不能启动,也就是说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由于环境污染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环境损害不可逆转,如果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将很难对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很多环境问题因为原告的缺失或不适格而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决,不具有彻底性......”。
3、“.....在现行法律中,可以从环境法中看到环境诉权的影子。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了当事人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中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这就使得实践中公民提起的环境环境权已经不仅仅存在于学者们的讨论会中,而渐渐成为法律权利之。在我国,虽然环境权在学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但在目前立法中仍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环境权的宪法化具体化公民化已经成为环境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环境权的宪法化趋势,些国家如俄罗斯菲律宾等已经直接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环境权,境权的宪法化趋势,些国家如俄罗斯菲律宾等已经直接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环境权,但很明显我国宪法在这方面有所欠缺......”。
4、“.....我国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明确将公众环境权益作为基本人权纳入其中。虽然只是对于环境权的方面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也体现出了我国在环境径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由于环境污染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环境损害不可逆转,如果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将很难对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很多环境问题因为原告的缺失或不适格而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决,不具有彻底性,所以,应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充分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性。论环。在现行法律中,可以从环境法中看到环境诉权的影子。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了当事人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中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5、“.....目前,环境公益诉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论文原稿但很明显我国宪法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而对于环境权的具体化公民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明确将公众环境权益作为基本人权纳入其中。虽然只是对于环境权的方面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也体现出了我国在环境权立法上所作出的努力。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论文原稿。的补救其次,当本身具有环境权的主体不积极行使诉权或者行使诉权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提起针对环境致害者胜诉结果直接惠及整个公共环境区域环境权主体的诉讼,从而实现对环境公益的保护和救济。当然,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依然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环境权立法的现状随着人们对环境的日益关注,目前......”。
6、“.....裁判结果的广泛适用性在传统诉讼中,诉讼仅是为了解决诉讼双方之间的诉讼争议,裁判的效力仅约束诉讼当事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其涉及的利益范围比较广。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结果不仅限于诉讼的当事人,对诉讼外的定范权立法上所作出的努力。在我国,作为国家的检察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代国家行使公诉权。鉴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检察机关同样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首先,对于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和集体的环境资源,主要是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具有生态价值,所以,检察机关代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对原告缺失的种程序上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论文原稿。环境权立法的现状随着人们对环境的日益关注,环境权已经不仅仅存在于学者们的讨论会中,而渐渐成为法律权利之。在我国......”。
7、“.....但在目前立法中仍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环境权的宪法化具体化公民化已经成为环境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讼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建立起来,直以来的环境诉讼都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有时,虽然发生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是,由于该环境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想要提起诉讼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具体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这就导致了原告不享有环境诉权,环境诉讼也因此不能启动,也就是说不能通过司法途领域内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都具有同等效力。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结后,如果再有其他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受理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已經生效的判决。这种裁判结果的扩张性也可以防止其他人基于同缘由再次提起诉讼,预防司法资源的浪费......”。
8、“.....而是为了防止个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虽然从间接或长久的角度考虑,侵害公共环境权益亦可对每个个体的权益产生侵害或侵害的可能性,也即其诉讼的结果存在着间接维护或有利于个体利益的效能,但其提起诉讼的目的与直接为保护个体本身利益的私益诉讼仍不相同。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国家税收法学等。众所周知,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独占性和消费排他性,因此,其凝结的利益往往表现为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遏制侵害环境公益行为的重要的法律手段。作为种环境司法手段,它对环境行政执法起到了支持和补充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的结果都不会引起其自身利益的增减......”。
9、“.....环境权的这种公益性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环境权作为项基本人权,不仅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也已为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环境权是为了保护当代人以及后代人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被破坏,具有社会公益性。基于环境权设立的环境公益诉讼,正是为了防止提起诉讼,预防司法资源的浪费。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诉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吴秀玲,女,汉族,北京人,在职研究生,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大兴分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国家税收法学等。众所周知,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独占性和消费排他性,因此,其凝结的利益往往表或有利于个体利益的效能,但其提起诉讼的目的与直接为保护个体本身利益的私益诉讼仍不相同。目前,原告资格的扩张已是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的必然趋势。裁判结果的广泛适用性在传统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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