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权利的第人成为了新的合同当事人而在第人利益合同当中,债权人并未退出合同关系,第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第人均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同预期建立的基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是订立合同的基础,合同的受益第人因对于合同的变更撤销和解除没有话语权,如若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人给付,因而在合同订立后就处于十分不稳定的地位和状态,合同的变更撤销和解除当然会使第人的利益落空,现行法律中关于合同第人的意思表示没有相基于合同法第条谈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论文原稿此文仅以我国现有的合同法第条为基础分析利弊,并对我国第人利益合同的建立做出初步设想,以期我国在立法层面早日落实第人利益合同制度,在合同法发展进程上与国际趋势接轨......”。
2、“.....法国民法典对于第人利益合同的总体性规定体现在其第条中,且,以期我国在立法层面早日落实第人利益合同制度,在合同法发展进程上与国际趋势接轨。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此条是否为关于第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或者说是否承认了第人的直接履行请求然会使第人的利益落空,现行法律中关于合同第人的意思表示没有相关规定,第人的期待利益不受保护,这也与法律对于公平的追求相悖基于合同法第条谈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论文原稿。基于合同法第条谈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论文原稿......”。
3、“.....且规定了当第人作出接受合同利益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当事人不得撤销,这是对第人意思表示作用的重要规定,我国在第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几乎没有规定,更遑论第人权利何时取得第人拒绝接受权利等问题。人们在信赖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稳定的行为预的,适用前款规定。在此规定中可以看出,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货物所有者有权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然而,此规定虽体现了对合同第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对此项规定是否为第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学界尚有争议,此处不再赘述,即使认定此规定具有第人利益合同的性质,也足可见第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内容十分分散第人则完全的集成了被转让的权利,而在这种权利的继承发生后,原债权人就从合同关系中退出了,继承权利的第人成为了新的合同当事人而在第人利益合同当中......”。
4、“.....第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第人均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同理,第人利益合同与指示给付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合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若第人明示拒绝接受合同中的权利,应将第人的权利视为自始未取得,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均有此类规定可供参照。最后,明确第人利益合同的概念,使其和相似概念得以区分,保障第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运行顺畅有效基于合同法第条谈第三人利益合同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对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予以保留,债权人也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人履行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需向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为实体法的要求程序法上则必然要与实体法相呼应,相应的赋予第人独立的诉权......”。
5、“.....没有在立法层面确定第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总体性般规定,这直接导致在涉及第人利益的纠纷发生时,因缺乏对第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等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总的来说,法律未明确授予第人独立请求权,第人在诉讼中也没有独立的诉权,此种情况之下,第人很难寻求救济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性质,也足可见第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内容十分分散......”。
6、“.....这直接导致在涉及第人利益的纠纷发生时,因缺乏对第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等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总的来说,法律未明确授予第人独立请求权,第人在诉讼中也没有独立的诉权,此种情况之人对被指示人也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合同权利依然归指示人所有。我国第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缺陷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局限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在特别法领域,如海商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中,存在能够体现第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此处以海商法为例,我国海商法第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度论文原稿。第人利益合同与相似概念的区别称谓的不统是方面,另方面,第人利益合同月其他民法概念常常混淆,这也是我国第人利益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阻碍......”。
7、“.....事实上,者完全不同,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将本属于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人,身份参与诉讼。其次,应考虑体现第人意思表示的作用,突出其重要性,只因在合同成立之时,第人对其权利并未作出接受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故此时第人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第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后,第人利益合同即告生效,此时第人所取得的合同权利理应被合同所拘束,届时合同的双方当,第人很难寻求救济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内容完善上文中提到的在体例框架之上的修改路径是为第人利益合同制度提供方向的选择,落实到具体内容方面,则需着重关注第人利益合同中无法规避的核心焦点,首先便是赋予受益第人独立的请求权,法条中需要呈现出保护受益第人的规定,具体来说......”。
8、“.....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在此规定中可以看出,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货物所有者有权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然而,此规定虽体现了对合同第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对此项规定是否为第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学界尚有争议,此处不再赘述,即使认定此规定具有第人利益合同的,第人利益合同与指示给付也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人对被指示人也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合同权利依然归指示人所有。我国第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缺陷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局限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在特别法领域,如海商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中,存在能够体现第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此处以海商法为例,我国规定,第人的期待利益不受保护,这也与法律对于公平的追求相悖......”。
9、“.....另方面,第人利益合同月其他民法概念常常混淆,这也是我国第人利益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阻碍。其中最易混淆的即为第人利益合同与债权让与的概念,事实上,者完全不同,债权让与是债定了当第人作出接受合同利益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当事人不得撤销,这是对第人意思表示作用的重要规定,我国在第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几乎没有规定,更遑论第人权利何时取得第人拒绝接受权利等问题。人们在信赖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稳定的行为预期,从而安排自己的生活,合理的信赖不会落空,正是稳定的行为,值得借鉴的学说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结语我国立法层面有关第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规定还停留在相对浅薄的程度,然而观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不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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