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吕忠梅教授则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源的要求,也包括对土地使用矿藏开发利用等经济性环境资源的要求。这与其他基本权利样,是人获得独立的人格并保证展现人格的必要步。第,公民环境权是其他权利无法取代的。在实践中,侵害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并不必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例如建筑物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公民环境权及其入宪必要性的法理分析论文原稿他提出,环境權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分为部分国家法人和公民,因此环境权也应当划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吕忠梅教授则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客体应该是人类生存的整体自然环主体而言,鉴于国家并无实体,其所享有的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其实只是国家主权的种表现,自然资源事实上的所有人是全体公民,且国家对环境的好坏并无感知能力,将其列为环境权主体并无必要,还会造成混淆权利与权力概念的风险。而对于法人而言,些学者所主张的法人环境权实然不言而喻。可持续发展并非限制发展相反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在肯定发展的正当性的前提下所提出的。徐忠祥教授则从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剖析了公民环境权的含义,他提出,真正的环境权则是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第......”。
3、“.....基本权利应当是具有共同性或者相似性的。公民环境权便具有这样的特质,它既存在于许多国家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内法中,也出现在了宣言性及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当中。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将公民环境权作为种基本权利予以法律开始便自然平等地享有在舒适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发展的权利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但与人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也跨越人生的始终。从必要程度和时间跨度上来说,它都是种必须稳定享有且具有永久性的权利。第,公民环境权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子权利,这些子权利都是使权利主体享有公民环境权所必须实现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及其入宪必要性的法理分析论文原稿......”。
4、“.....它随着地球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而进入公众视野。但是在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界定权利属性和其是否具改的限制和立法权划定界限的尺度,其必然具有稳定性。而公民自出生开始便自然平等地享有在舒适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发展的权利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但与人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也跨越人生的始终。从必要程度和时间跨度上来说,它都是种必须稳定享有且具有永久质,它既存在于许多国家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内法中,也出现在了宣言性及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当中。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将公民环境权作为种基本权利予以法律规定,对于国家人权水平的发展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民环境权的共似性自然不言而喻......”。
5、“.....以它作为轴心起始可以推导出很多权利,它们之间的关系就类似于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例如,从公民环境权可推出良好生存环境所必须的净水权洁净空气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等等子权利,这些子权利都是使权利主体享有公民环境权所必须实现的内容是全球化的环境危机和自然资源稀缺背景下的产物。它的提出为的是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从限制经济发展的无序自由入手,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人类社会长久的可持续发展。第,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修改的限制和立法权划定界限的尺度,其必然具有稳定性。而公民自出生的种表现,自然资源事实上的所有人是全体公民......”。
6、“.....将其列为环境权主体并无必要,还会造成混淆权利与权力概念的风险。而对于法人而言,些学者所主张的法人环境权实质上只是排污权和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其内容完全可以被财产权涵盖,这与有入宪的必要性等方面,我国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并在对其基本权利属性进行定位的情况下,分析阐明了将其写入宪法的必要性。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权利入宪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分析与阐释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这概念,性的权利。第,公民环境权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中起着中轴的作用,以它作为轴心起始可以推导出很多权利......”。
7、“.....例如,从公民环境权可推出良好生存环境所必须的净水权洁净空气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等等性公民环境权入宪有助于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大战略之,其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可持续发展并非限制发展相反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在肯定发展的正当性的前提下所提出的。第,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修本文所讨论的应当由宪法规定的环境权存在本质的区别,故而认为法人也不适宜成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公民环境权及其入宪必要性的法理分析论文原稿。第,在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之间,基本权利应当是具有共同性或者相似性的......”。
8、“.....义务主体也是人类。不同的学者对于公民环境权这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产生分歧的本质原因还是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导致权利的内容模糊不清,以至于无法在概念上形成统的认识。此处就权利主体而言,鉴于国家并无实体,其所享有的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其实只是国家主权的权利。她认为,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客体应该是人类生存的整体自然环境,也就是说无论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创造的环境,都应当成为公民环境权的对象。陈泉生教授所持的观点与吕忠梅教授的类似,即她所使用的环境权概念指的也仅仅是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及其入宪必要性的法标准导致室内日照不充足通常被认为是侵犯了权利人的日照权......”。
9、“.....因此认为可以用财产权和人身权来替换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其实存在逻辑上的漏洞,公民环境权应当属于单独的种基本权利,其具有不可取代性。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法律境,也就是说无论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创造的环境,都应当成为公民环境权的对象。陈泉生教授所持的观点与吕忠梅教授的类似,即她所使用的环境权概念指的也仅仅是公民环境权。只要是人,对于生存所需环境都会有要求,其中包括对清洁水源洁净空气以及阳光日照等生态性环境资质上只是排污权和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其内容完全可以被财产权涵盖,这与本文所讨论的应当由宪法规定的环境权存在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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