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是,这种照抄照搬的举动在这些国家当中也仅仅是时考文献李双元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李双元走向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北京法律出版社,李双元,张茂,杜剑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武汉大学学报,李双元走向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北京法律出版社,韩天森谈法律全球化兼谈经济全球化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是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之所在,虽然各国在追求经济发展的目标有所差异,但这并不代表着其利益可以随便被损害。因而,当法律需要为本国的经济服务之时,各国在制订之时就不愿意被他国所左右。即使是在参与国际条约谈判之时,些具有主权性质的条款也是不可能被任何国所接受的。在国际经济体化的背景之下,法律趋同化是不可避免的种现象,但是,需要指出的,析国际经济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论文原稿法律状况是个什么样的局面。析国际经济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论文原稿。当然,除了条约,国际惯例也可以被视为种直接实现的形式,国际惯例在国际法院规约中是指作为通例而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相对于国际条约而言......”。
2、“.....因而,在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上,它的效力自然无法与国际条约相抗惯例的适用问题上,它的效力自然无法与国际条约相抗衡。经济对法律的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只有经济发展了,它势必将推动法律的发展。那么,由于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国家也是林立于地球之上。在这样个国家林立局面之下,自然各国的经济发展也不可能简单的用等号划之。有些国家发达,自然就会有国家滞后,特别是在现在的非洲国家中,有些还处于原始是这种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又并非是种盲目的照搬照抄的模式,它需要同本国的国情相契合。国有其传统的文化与历史的积淀,这对该国而言是永远也不可能去磨灭的,那么经济自然要与这种文化与历史相适用,这样才能够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其本应具有的推动力。同时,在经济发展之时,其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之同步而行,而不能先发展经济,法律制度则远远的的无奈之举,在此后的过程中,它们将会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修订,以便完全适合本国的国情,而那些曾经被照抄过来的条款将逐步消失。当然,除了条约,国际惯例也可以被视为种直接实现的形式,国际惯例在国际法院规约中是指作为通例而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相对于国际条约而言......”。
3、“.....因而,在国际。摘要当今之世界,各国经济水乳交融,国际经济日趋体化已经呈现。而经济的发展无疑推动着法律也朝前发展,在此背景下法律走向趋同化将能看到希望。法律趋同化包括了法律中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同时它又与世界法律大同不应直接划上等号,并且法律趋同化有两种与其自身相适应的形式。但是法律趋同化的过程面临的问题是存在的,如何解决就是个值得思考之处这种法律趋同化的过程并不是帆风顺的,其中充满了种种对立,法律趋同化过程中所追求的致性与经济体化过程中的多样性的尖锐对立在国际经济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这其中的各种因素既导致了国与国之间法律共性的出现,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出差异性与多样性。而这种差异性与多样性并存的局面,看似平常,却也并非偶然,因为它不仅仅是上述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法律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得自身演变的个条款也是不可能被任何国所接受的。在国际经济体化的背景之下,法律趋同化是不可避免的种现象,但是,需要指出的,这种法律趋同化的过程并不是帆风顺的,其中充满了种种对立......”。
4、“.....在这过程之中,双方会呈现出互相不断的斗争与不断的妥协析国际经济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论文原稿的推动力。同时,在经济发展之时,其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之同步而行,而不能先发展经济,法律制度则远远的抛之脑后,这种经济的发展在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其可能出现的后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这种紧随经济发展而来的法律,不可能凭空创制,它需要从法律先进国家借鉴与移植,最终与本国的政治经济融合为体,这其实就可以预见的。在法律趋同化的道路之上,就算是些先进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被该国的人们所接受。特别是些较为年长者,不排除他们对此出现的些排斥的心理。毫无疑问,多样化因素的存在,使得法律趋同化的难度增加,其所面临的问题自然也是不可避免,但这并不是不可以化解的。其,变更单经济主体,使其走向多元化之路,适应经济全球化。经济是国中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同时它又与世界法律大同不应直接划上等号,并且法律趋同化有两种与其自身相适应的形式。但是法律趋同化的过程面临的问题是存在的,如何解决就是个值得思考之处。就是其中政治经济稳定的国家......”。
5、“.....这些矛盾能否调和也值得思考。其次,个国家的最终成立,背后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地域文间接实现的形式法律趋同化间接实现的形式和途径即通过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纳入本国的国内立法,从而对有关国内法进行改造,使之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相协调相接近或者致。这种借鉴与移植,般都是由不发达国家所实施的种行为,有些法律条文,这些国家都是直接照抄过来,未进行任何的修改即予以适用。但是,这种照抄照搬的举动在这些国家当中也仅仅是时的社会的状态之下。在这种国家中它们的立法即使出现种程度上的倒退似乎也是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的事。正如前文所述,法律趋同化中包括了多样化的因素,而同样的,也就存在着些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看到的就是个国家的政治及经济的因素。由于该国自身政治原因,其经济势必与这种政治环境所相衔接,而很少会出现相背离的情况,再由此则可轻易的推导出该国的。间接实现的形式法律趋同化间接实现的形式和途径即通过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纳入本国的国内立法,从而对有关国内法进行改造,使之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相协调相接近或者致。这种借鉴与移植,般都是由不发达国家所实施的种行为,有些法律条文,这些国家都是直接照抄过来......”。
6、“.....谁举证的同时,也有定的倾向性。我国年出台的反垄断法中体现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出现在第十条,即经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下,成为我国司法救济的条重要渠道,然而现行立法中仅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对于保障健康市场竞争环境维护社会总体利益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却仍然属于立法空白。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诉与被诉方信息不对等力量浅析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论文原稿责任。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部分,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影响着当事人是否能够赢得诉讼,另方面也关系着诉讼是否高效司法成本是否降低以及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当受到重视。浅析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论文原稿。反垄断民事诉的,可依法被豁免从第十条规定可以看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符合定情形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被告需要对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承担证明责任。关键词反垄断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提出公益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下,成为我国司法救济的条重要渠道......”。
7、“.....提高诉讼效率。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定的弊端,当反垄断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时,可能会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恶意诉讼泛滥。我国目前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关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般原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同时,也有定的倾向性国外反垄断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情况美国美国是最早开展公益诉讼的国家,其制度体系相对成熟健全,在反垄断诉讼领域通常采用公益诉讼的模式。美国的反垄断公益诉讼中采用反托拉斯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来分配证明责任,即在庭审开始前,原被告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示其已经掌握的文件证言等程中,要保证举证责任的分配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原则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在于保护竞争,维护社会总体利益。而实践中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尤其是自然人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的失衡,越来越多的败诉案例,则会导致垄断行为的受侵害者没有精力和动力提起诉讼。公益诉讼的核滥诉发生。信息披露申请制度我国可借鉴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当反垄断公益诉讼原告在取证过程中受到阻碍或己穷尽能力范围内的取证方法仍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
8、“.....若被诉方或第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所提供资料被故意毁损的,应断行为的被告手中,倘若仍主张使用传统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势必会不合理的加重原告方的举证义务而导致原告败诉,也不利于实现维护社会总体利益的反垄断法立法意图。因此,应当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更多的适用举证责任倒臵,来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即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将是否构中自然人原告在举证责任问题中的不足,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公正交易委员会为提出援助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帮助搜集相关证据资料以及赔偿意进行任何的修改即予以适用。但是,这种照抄照搬的举动在这些国家当中也仅仅是时考文献李双元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李双元走向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北京法律出版社,李双元,张茂,杜剑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武汉大学学报,李双元走向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北京法律出版社,韩天森谈法律全球化兼谈经济全球化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是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之所在,虽然各国在追求经济发展的目标有所差异,但这并不代表着其利益可以随便被损害。因而......”。
9、“.....各国在制订之时就不愿意被他国所左右。即使是在参与国际条约谈判之时,些具有主权性质的条款也是不可能被任何国所接受的。在国际经济体化的背景之下,法律趋同化是不可避免的种现象,但是,需要指出的,析国际经济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论文原稿法律状况是个什么样的局面。析国际经济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论文原稿。当然,除了条约,国际惯例也可以被视为种直接实现的形式,国际惯例在国际法院规约中是指作为通例而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相对于国际条约而言,国际惯例对所有的国家所以产生的强制力至少要大打折扣,因而,在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上,它的效力自然无法与国际条约相抗惯例的适用问题上,它的效力自然无法与国际条约相抗衡。经济对法律的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只有经济发展了,它势必将推动法律的发展。那么,由于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国家也是林立于地球之上。在这样个国家林立局面之下,自然各国的经济发展也不可能简单的用等号划之。有些国家发达,自然就会有国家滞后,特别是在现在的非洲国家中,有些还处于原始是这种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又并非是种盲目的照搬照抄的模式,它需要同本国的国情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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