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认定时应以可以中,应将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均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般来说责任保险赔偿的追溯期是从事故发生之时起算,而律师在执业责任发生时往往忙于应付。所以,在订立执业保险合同时,应注意最起码能够保持追溯期在年以上。这样,可以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应对诉讼和保险索赔事宜既应照顾到整体限额,又应照顾到每个律师可能出现的累积限额。既应注意免赔率的限制,又应注意免赔额的限制。律师法有关于律师事务所可以对执业律师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故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向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目前大多排除律师故意及非法执业造成的损害,并且在非故意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履行了保险金的给付后,仍可以向有过错的律师追偿。所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其实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责任保险。对律师而言,只是延缓了赔偿的时间,并无保险可言,保险的损害分散功能在律师身上无从体现。上述问题,目前只能通过合同架构途径来实现......”。
2、“.....实际上是种通过法律行为规避风险和纠纷的方法。对于合同架构理论我国探讨不多。般地,在架构合同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初探论文原稿故发生之时起算,而律师在执业责任发生时往往忙于应付。所以,在订立执业保险合同时,应注意最起码能够保持追溯期在年以上。这样,可以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应对诉讼和保险索赔事宜。律师法第条规定,执业律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违法执业或者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律师事务所已经向债权人进行了赔偿律师事务所实际行使了追偿权。由此可见,在对外承担责任问题上,执业律师依照律师法第条的规定本身并不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于债保险公司在履行了保险金的给付后,仍可以向有过错的律师追偿。所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其实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责任保险。对律师而言,只是延缓了赔偿的时间,并无保险可言,保险的损害分散功能在律师身上无从体现。上述问题......”。
3、“.....所谓合同架构,实际上是种通过法律行为规避风险和纠纷的方法。对于合同架构理论我国探讨不多。般地,在架构合同时要以欲求之目的为出发点。第步应注意到不违反善良风俗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在格式条果。我国民法对于赔偿方法规定缺失,实务中做法不,应予规范。其中,如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约定,无约定的应依诚信原则定之既应照顾到整体限额,又应照顾到每个律师可能出现的累积限额。既应注意免赔率的限制,又应注意免赔额的限制。律师法有关于律师事务所可以对执业律师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故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向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再对执业律师行使追偿权,可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中增加被保险人免于追索或称交叉责任条款。参考文献翟义荣试谈律师执业因果关系是律师可以行使的诉讼上的抗辩,其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在德国法系国家,后者的行使以承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4、“.....律师执业损害赔偿的方法损害赔偿的方法般有两种立法例是回复原状主义,是金钱赔偿主义。立法上,各国有采前者,亦有采后者,瑞士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赔偿方法,我国立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补充。回复原状即恢复到如果原因事实没有发生而应有之同或同种状态。损害认定时应以可以取实发生为赔偿之要件,于此客观事实发生即为足矣。就律师损害赔偿看,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既包括不法也包括过错。此种措词应解为,存在违约与侵权两种情形,且在法律有规定时应直接赔偿。损害的发生般地讲,损害赔偿以损害发生为要件,不得预先请求赔偿,但履行之诉可以附加预想之不履行时用以代替履行之损害赔偿。在英美法有名义赔偿制度,我国不承认。因果关系此处是指损害之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在法学上,就目前理论界争论的范围看,因果关系不较原因力之大小......”。
5、“.....由其损害扣除利益后之余额为实际赔偿金额。其中,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损益同销的目的与义务人就赔偿权利人对于第人请求权让与样,在于防止权利人重复受益。两者区别在于,后者须为全部赔偿。,后者为已有之同权利的让与。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初探论文原稿。主观归责原因,般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古代法律以原因主义为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发生以存在因果关系生结果,而非指偶然情形。此外,此处判断标准应依客观情形即般通常可得而知其发生而定,不应以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知确定,即同条件是否般发生同结果。至于条件是否可以预见,显然也应予考虑。典型的例子为,乘客或托运人不预先告知物品贵重而导致重大损害。至于因权利人未为自助出卖补买或其他填补行为,般地不视为与有过失,权利人仍可以要求相当于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为赔偿。若权利人可以为法律上的救济方法而未为时,是否视为与有过失......”。
6、“.....其实,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虽合法但行为人仍可负赔偿之责,此时只要具备事实上的客观要件即可,如危险责任及法律上允许侵入他人权利的行为如特定的相邻排水通行关系中发生的损害。有时契约约定仅以定客观事实发生为赔偿之要件,于此客观事实发生即为足矣。就律师损害赔偿看,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既包括不法也包括过错。此种措词应解为,存在违约与侵权两种情形,且在法律有规定时应直接赔偿。损害的发生般地讲,损害赔偿以损害发生为要件,不得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初探论文原稿限于哲学上的,其界定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包括切之条件,仅以原因条件为结果之原因,又分为最有力条件说必至条件说最后原因条件说适当条件说,即发生结果所不可缺条件。此为目前大多数人的观点,该说中的条件应解为般地由定条件发生结果,而非指偶然情形。此外,此处判断标准应依客观情形即般通常可得而知其发生而定......”。
7、“.....即同条件是否般发生同结果。至于条件是否可以预见,显然也应予考虑。迟延履行时债务人对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也应负责。客观归责原因,是指以行为为归责原因应具备的客观要件。例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对权利的侵害或加害行为须为不法,在债务不履行时须为义务之违反。有学者由此认为此处是指行为的不法性,这是种的看法。其实,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虽合法但行为人仍可负赔偿之责,此时只要具备事实上的客观要件即可,如危险责任及法律上允许侵入他人权利的行为如特定的相邻排水通行关系中发生的损害。有时契约约定仅以定客观事。我国民法对于赔偿方法规定缺失,实务中做法不,应予规范。其中,如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约定,无约定的应依诚信原则定之。主观归责原因,般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古代法律以原因主义为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发生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已足,故又称结果责任或无过失责任。此种归责原则使人动辄得咎......”。
8、“.....近代以来,立法上仿效罗马法,以个人有过失始负赔偿之责,称为过失主义。现代工业及各种事业发达,社会危险增加,无过失归责原则又有复活为已足,故又称结果责任或无过失责任。此种归责原则使人动辄得咎,不利于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近代以来,立法上仿效罗马法,以个人有过失始负赔偿之责,称为过失主义。现代工业及各种事业发达,社会危险增加,无过失归责原则又有复活的倾向,从而形成了以过失主义为原则以原因主义为例外的格局,这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特别显著。契约法律中虽有严格责任之说,但在履行迟延及替代人代理人使用人履行帮手选任场合亦涉及过失责任适用问题,如应视该方法是否确定生效来判断。在此,律师在法律服务提供过程中应避免包办主义,注意与委托人沟通,力求让当事人自决,实现当事人自主主义的委托关系模式。这样,可以使可归责自己的事由尽量减少。过失相抵的效力......”。
9、“.....过失相抵不是抗辩理由,其效力在于使请求权部或全部消灭而非数额上的增减。至于法院斟酌的标准,理论上有原因力说过失说及混合说种观点。我国司法实务中以第说为主流,做法是首先考虑过失之比较,在过失相同时比预先请求赔偿,但履行之诉可以附加预想之不履行时用以代替履行之损害赔偿。在英美法有名义赔偿制度,我国不承认。因果关系此处是指损害之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在法学上,就目前理论界争论的范围看,因果关系不限于哲学上的,其界定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包括切之条件,仅以原因条件为结果之原因,又分为最有力条件说必至条件说最后原因条件说适当条件说,即发生结果所不可缺条件。此为目前大多数人的观点,该说中的条件应解为般地由定条件发的倾向,从而形成了以过失主义为原则以原因主义为例外的格局,这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特别显著。契约法律中虽有严格责任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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